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建设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农委〔2009〕178号、津财农联〔2009〕135号)
市农业局、畜牧局、水产局、林业局、农科院、农垦集团、天津农学院:
现将《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建设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建设
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农业优势种业自主创新能力,改善基础设施条件,给本市现代农业提供良种支撑,提高本市农业种业在全国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根据市农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建设意见>的通知》(津农委[2008]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种业基地建设项目是指十大种业基地建设责任单位为完成所承担的种业基地建设任务,落实整体实施方案而组织实施并由市农委批准立项的具体建设实施项目。
第三条 财政资金扶持的方式
对农业种业基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扶持。
第四条 贴息资金使用范围
财政资金对项目实施中的良种研究转化示范平台、良种繁育加工储藏体系、种子质量检测监测体系等建设贷款给予贴息。主要包括:
⑴育种和检测实验室改造和扩建;
⑵种质资源的引进、保存、更新;
⑶育种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
⑷良种繁育、田间基础设施建设及机器装备、生产资料购置、种子收贮及加工;
⑸良种储藏加工设施建设;
⑹良种储藏加工机械设备购置。
第五条 贴息额度
种业基地建设项目贷款,按当年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按照《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建设意见》确定的十大种业基地,每个种业基地贴息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每个基地中的单个项目贴息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贴息程序及兑现
1.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向本基地建设责任单位提出前一年度贴息资金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⑴《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一)。
⑵市农委对该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
⑶项目承担单位与承贷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
⑷借款凭证。
⑸利息结算清单。
⑹项目进展报告。
2.各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承担单位报送责任单位的材料于当年3月底前报市农委、抄送市财政局。
第七条 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复核,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符合规定的,向基地建设责任单位下达贴息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贴息资金计划拨付贴息资金。
第八条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市农委、市财政局将对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承担单位申报的农业科技类项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有效期从2008年3月17日至2012年12月31日。
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项目所属基地: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
单位地址 | ||||||||||||||||||
项目负责人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
项目计划总投资 | 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 |||||||||||||||||
合计 | 银行贷款 | 自筹 | 其它配套资金 | 合计 | 银行贷款 | 自筹 | 其他配套资金 | |||||||||||
贷款银行 | 贷款总额 | |||||||||||||||||
贷款利率 | 贷款年限 | |||||||||||||||||
已付银行利息 | 申请贴息额 | |||||||||||||||||
该项目完成时预计新增经济效益 | 新增产值 | 新增税金 | ||||||||||||||||
新增利润 | 创汇 | |||||||||||||||||
项目单位上年度 主要经济指标 | 销售收入 | 年末总资产 | ||||||||||||||||
利润总额 | 资产负债率% | |||||||||||||||||
税金 | 创汇 | |||||||||||||||||
贷款资金使用明细: 育种和检测实验室改造和扩建费 万元 种质资源的引进、保存、更新费 万元 育种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费 万元 良种繁育、田间基础设施建设及机器装备、生产资料购置、种子收贮及加工费 万元 良种储藏加工设施建设费 万元 良种储藏加工机械设备购置费 万元 | ||||||||||||||||||
项目承担单位郑重承诺:本单位所提供数据、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提供数据、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愿接受公开通报,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负责人:公 章 年月日 | ||||||||||||||||||
项目所属基地责任单位意见: 负责人:公 章 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