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上海分所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上海分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所。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李加龙。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1弄8号412室。
请你所持本批复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