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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监察局、西安市审计局关于加强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监察局、西安市审计局

【发文字号】 市财发[2009]14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监察局、西安市审计局
关于加强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财发〔2009〕1402号)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政府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明纪律切实保证政府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市办字〔2009〕28号)及《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34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及资产移交等工作。要从大局出发,由单位一把手总负责,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对国有资产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认真核实因机构改革撤销、合并、分设、改变性质或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构变动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及资产变动情况,监督资产移交过程,切实做好政府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审计部门要对机构变动单位截至机构变动前的资产、负债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三)纪检监察部门要关注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的新动向,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时查处重大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四)各相关部门、单位,特别是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综合部门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要增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意识,注意发现机构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要会同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加大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力度,依法维护国家权益。

二、机构变动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及移交准备工作

机构变动单位必须成立由主要领导、纪检监察、人事、财务、资产管理人员等部门组成的资产财务清理小组,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做好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一)认真进行财产清查。机构变动单位要对在用和库存的固定资产、材料和其他资产逐一盘点清理,登记造册,以帐对物,以物对帐,做到帐物相符。对清理出的盘盈、报损、报废资产,要按照《西安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343号)的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对借出的资产,要予以收回。对出租的资产,合同到期的要及时收回;合同未到期的,要说明情况,及时向接收方移交有关手续。对因工作需要由个人保管使用的资产进行清理收缴,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和有意损坏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价赔偿。对房地产要按地块、房屋面积逐项清查登记,并与土地证、房产证相核对。

(二)核对资金,清理往来款项。机构变动单位要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清点核对。要与财政核对拨入经费及专项资金等预算指标及资金拨付情况。对往来款项要逐笔清理、核实、结清,职工个人欠款,要全部收回;单位间的欠款也要一律结清;因客观原因一时不能结清的,须出具欠款证明,约定还款期限,由原单位逐人、逐项编制清册移交(个人欠款随人走,单位欠款随单位转)。

(三)登记造册,撰写专题报告。机构变动单位在清理核对后,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务必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在此基础上编制资产、财务移交清册;同时要撰写专题报告,专题报告要载明单位资产财务的基本情况、重大投资、担保、借款、处置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行为及其审批情况,以及办理经济实体和企业的基本情况。

上述资料由机构变动单位分别报送财政、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

三、机构变动单位的资产交接办法

(一)部门整建制划转到新组建部门的,其原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全部划入新组建部门。新组建部门清理后资产有富余的,由财政部门进行调剂使用。

(二)部分内设处(科)室成建制划转到新组建部门的,其原使用管理的办公设备等资产由原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划入新组建部门。

(三)内设处(科)室部分划转到新组建部门的,该处(科)室原占有使用的资产由原主管部门提出分割方案及资产清单,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进行划转。

(四)撤销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资产清查,并提出资产处置的具体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

(五)撤、并部门原附着在建筑物上的固定资产(租用办公用房的除外),如电梯、空调、办公通信网络线路等一律不准拆卸,由原使用部门负责登记造册,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随同相关资产移交资料一并移交接收部门。

(六)机构变动单位的资产移交后,移交和接收方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前和变更后的资产负债简表和固定资产分类汇总表及明细表报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四、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任何单位,特别是机构变动的单位,在机构改革期间,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进行帐务处理,更不能借机构改革之机,违规突击花钱,乱发和变相发放钱物,私分财产,公费旅游,以及违章调度、抽逃资金,转移、隐匿财产或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对于在机构改革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擅自处置资产或不按本规定程序办理移交的,财政、审计部门将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1、国有资产移交审批表(略)

2、资产负债简表(略)

3、固定资产分类汇总表(略)

4、固定资产移交明细表(略)

5、行政事务单位出租(借)未收回资产移交表(略)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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