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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字号】 晋价服字[2009]2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服字[2009]295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以及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规范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应经省财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执业证书与营业执照须年检合格。

二、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规定,开展相关服务,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应与委托人签定服务及收费合同(协议、业务约定书),并出具合法票据。

三、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鉴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鉴证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收费方式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一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服字[2005]261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资 产 总 额

序号

100(含)

万元以下

100-500

(含)万元

500-1000

(含)万元

1000-3000(含)万元

3000-5000(含)万元

5000-10000

(含)万元

1-3

(含)亿元

3-5

(含)亿元

5-10

1

会计报表审计(最低收费2000元)

2000

4000

7000

8000

10000

0.5‰

0.4‰

0.3‰

0.2‰

2

经济责任审计

3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

4

企业清产核资、企业清算

5

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审计、在建及竣工等专项审计

6

调解经济纠纷、查账提出意见,经济案件的查账、核实、鉴定出具报告,担任常年会计顾问,设计内部控制制度,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业绩评价、投资决策、政府购买等专项服务,提供财会管理咨询

7

对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8

 

 

货币资金

 

50(含)万元以下

50-100

(含)万元

100-500

(含)万元

500-1000

(含)万元

1000-2000

(含)万元

2000-4000(含)万元

4000-6000

(含)万元

1200

1800

3500

4500

5500

6500

7500

0.15‰

其他资金

1500

250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0.2‰

备注

 



二、计时收费标准(按承办人员不同职称、资格分类收取):
1、注册会计师(担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 500元/小时
2、注册会计师(担任部门经理或高级经理)300元/小时
3、助理人员(中、初级)150元/小时
注:以上收费标准除注明双方协商的外,均为中准价,具体收费标准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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