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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卫生局关于批准安义县人民医院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昌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洪卫疾控字[2009]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批准安义县人民医院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的通知
(洪卫疾控字〔2009〕44号)


安义县卫生局、安义县人民医院:

根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我局组织有关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专家,按照《江西省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验收管理办法》(赣卫疾控字[2009]34号)对安义县人民医院申报的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进行了现场评审考核。评审结果表明,该实验室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决定批准该院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并承担艾滋病抗体初筛检测工作。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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