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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肥料、农药、农机具商品质量监测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黑工商发[2009]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肥料、农药、农机具商品质量监测的通知
(黑工商发〔2009〕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决定在黑龙江省全省范围内,开展2009年度肥料、农药、农机具商品质量定向监测。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测时间:

肥料、农药:2009年3月至2009年6月;

农机具:2009年4月至2009年10月。

二、监测地区:全省各市、地、县(市)及省农垦总局所属区域。

三、监测场所:各农资市场,农资经销企业、个体工商户。

四、监测品种:肥料、农药、农机具。

五、承检单位:黑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黑龙江省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六、监测要求:

(一)省局委托黑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黑龙江省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定期深入各地随机监测,被监测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人员,与承检单位共同开展监测工作。

(二)被监测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与承检单位工作人员一起,将被监测人提供的信息记录在案,并由被监测人签字确认。

(三)检测所需样品由承检单位抽样人员会同被监测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按照规定抽取。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被监测人签字确认。

(四)监测所需备份样品可以由承检单位带回,也可保存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对于监测期间,锁闭店铺抗拒检查的农资经销商,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省局将对在我省销售的80种肥料直接组织监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的规定,对于这次省局抽查的肥料(见附件: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测肥料品种名单),各地不再重复抽查。

(七)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农业生产资料和成品油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黑工商〔2008〕145号),及时向省局市场与合同监督管理处上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计划审批表》,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本地区开展商品质量监测工作。

200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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