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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建立北京地区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

【发文字号】 京保监发[2009]4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建立北京地区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京保监发[2009]491号)


各养老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经营养老保险公司总公司:

为全面掌握北京地区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状况,加强对企业年金业务的统计监督管理,我局决定对各在京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进行统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

本制度统计的内容为养老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或总公司营业部)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所开展的信托型企业年金业务。

二、报送时间和方式

本制度自2010年第1季度起执行,报送频度为季报。各公司在报送3月、6月、9月和12月月度分析报告时,随月度分析报告报送《北京地区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统计表(试行)》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12日内,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三日。电子报表和纸质报表的内容须保持一致。

各公司应于2010年1月报送2009年第4季度报表。

三、报送要求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企业年金业务统计报表填报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加强对企业年金业务经营状况的分析研究,认真撰写各月月度分析报告。

各公司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与保监局统研处联系。

联系人:王学梅

电 话:010-66286393

附件:北京地区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统计表(试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北京地区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统计表(试行)

填报单位:  年 季 单位:个、人、万元
受托管理业务客户情况客户数(个)
年初数增加数减少数期末数
本期本年累计上年累计本期本年累计上年累计
        
         
受托管理业务人员情况参加计划人数(人)
年初数增加数减少数期末数
本期本年累计上年累计本期本年累计上年累计
        
         
受托管理业务缴费情况首期缴费续期缴费缴费合计
本年累计上年累计本年累计上年累计本期上年同期本年累计上年累计
        
         
管理资产情况受托管理资产余额投资管理资产余额
年初余额期末余额年初余额期末余额
    
         
管理费收入情况本期上年同期本年累计上年累计
受托管理费收入    
投资管理费收入    
账户管理费收入    
合计    

填表人: 部门负责人:

注:
1、客户数: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署受托合同,且首期缴费已到托管账户的企业数量。其中,年初数指年初受托合同有效的企业客户数,增加数指新签署受托合同的企业客户数,减少数指解除受托合同的企业客户数,期末数指在本期期末受托合同有效的企业客户数;
2、参加计划人数: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且首期缴费已到托管账户的企业员工人数。其中,年初数指年初参加计划的总人数,增加数指新签署受托合同的企业员工人数、原签署受托合同企业的新参加计划人数和从其他计划转入人数,减少数指解除受托合同的企业员工人数和转出至其他计划人数,期末数指本期期末参加计划的总人数;
3、上年累计:指上年同期累计数;
4、年初数+增加数(本年累计)-减少数(本年累计)=期末数;
5、首期缴费:指本统计期到账的客户首次缴费金额;
6、续期缴费:指本统计期到账的客户后续缴费金额;
7、缴费合计:指本统计期到帐的新增缴费与续期缴费之和;
8、受托管理资产余额:指养老保险公司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
9、投资管理资产余额:指养老保险公司投资管理的全部(含自留部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
10、受托管理费收入指根据受托合同约定应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且已确认的受托管理费金额;
11、投资管理费收入指根据投资管理合同约定应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且已确认的投资管理费金额;
12、账户管理费收入指根据账户管理合同约定应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且已确认的账户管理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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