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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冀建科[2009]66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冀建科〔2009〕66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26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根据《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规定,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分户热计量改造必须同步实施,并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不进行分户热计量改造、不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奖励资金。各设区市要认真检查辖区内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对未实施分户热计量改造或未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项目要抓紧完善。

二、要督促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单位,对项目的改造质量、工程资料、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自查,对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进行评估。

三、各市建设局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内容,及时组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并于每年3月底、9月底将验收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每年4月、10月两次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及有关专家对改造项目进行抽样复检。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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