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陕西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陕卫规发[2009]47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卫规发〔2009〕474号)


西安、咸阳、汉中、安康市卫生局,杨凌区卫生局:

近期,接到一些县区卫生局要求调整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报告,经研究决定,如果其他县区也有类似情况,请按照如下要求上报相关资料。

一、“规划调整请示”内容应包括原规划规模、资金等,必须说明调整理由。所附表格应包括原批复项目单位名称、建设内容、调整后项目单位名称、调整后建设内容四项个方面资料(详见附表样)。

二、“规划调整请示”由市发改委、卫生局联合发文,主送省发改委,抄送省卫生厅。

三、请各市区卫生局负责收集、汇总本辖区县区卫生局资料,并务于2009年12月21日前传真报省发改委、卫生厅,并寄报纸质文件、报电子版文件。今后,不再调整重建规划,逾期未报资料者责任自负。

四、请各县区卫生局参照2009年7月20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南郑县等36个地震一般受灾县医疗卫生机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备案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09〕1008号)下达规划进行调整。

五、调整规划优先足额保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原则上不得在原规划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三级之间跨级调整资金。省财政负担资金不得超过原下达的包干资金限额。

联系人:樊桂成,电话:029-87340027,邮箱:m329@163.com.

附:陕西省一般受灾县区卫生机构地震灾后重建规划调整申请表(样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