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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09]2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2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挂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经济委员会(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的工业经济运行、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和原市信息化办公室(市信息产业办公室)的信息化、信息产业、电子商务等有关职责。
(二)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汽车工业行业管理职责。
(三)将原市经济委员会的散装水泥、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职责划给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将原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邮电综合协调,电力管理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将原市经济委员会的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职责划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将原市信息化办公室的电子政务职责划给市政府办公厅。
(七)加强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
(八)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业、信息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工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监测分析全市工业、信息产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工作;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负责提出全市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项目。
(四)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协调组织实施有关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五)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贯彻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组织协调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负责汽车工业行业管理工作。
(六)拟订工业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运行中煤、电、油、气、水、热等能源要素的综合协调;指导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七)推进工业和信息产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八)负责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的指导、综合协调和服务;拟订促进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和规划,并
(九)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信息化、电子商务推广以及社会和经济各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工作;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和推动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十)承担相关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负责协调维护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项;负责信息化宣传、普及和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工业、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接待、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工作。
(三)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问题;起草工业、信息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工业、信息化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
(四)规划投资处
拟订工业、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审核的相关工作。
(五)技术进步处
组织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国家工业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工作;组织编制与实施企业技术引进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实施有关国家、省、市工业科技重大项目,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相结合。
(六)运行监测与安全处
监测分析全市工业、信息产业日常运行,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节能和综合利用处
拟订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工业运行中煤、电、油、气、水、热等能源要素的合理化配置、生产供应等重要问题,改善能源结构,推动工业节能降耗工作;组织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八)装备工业处(军民结合推进处)
拟订全市通用机械、汽车、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等装备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托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自主化;负责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汽车新产品和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发布汽车工业经济技术信息;协调组织全市汽车零件协作配套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军民通用标准体系建设等军民结合发展规划,拟订全市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相关体制改革。
(九)原材料与消费品处
负责钢铁、稀土、石化、化工、建材、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家电等行业管理工作,协调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国内外市场情况并提出建议;负责与国内外相关产业组织的联系;办理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在本市事务。
(十)中小企业发展处
拟订促进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运行态势,分类、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指导中小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和企业布局;指导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工作;指导区县工业及工业园区发展工作。
(十一)中小企业服务处
负责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及投诉问题的协调处理,建立维权减负工作机制,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减轻企业负担;指导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有关问题,促进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的信贷合作;负责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市场和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中小企业产品在国内外的展示展销活动。
(十二)电子信息与软件服务业处
负责电子信息产品制造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促进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指导全市软件业发展;推动全市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
(十三)信息化推进处
指导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问题,协助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电子商务发展,协调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促进广播电视与计算机网络的融合;组织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指导信息化宣传、普及、教育工作;负责信息化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课题的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负责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指导推动信用服务行业的培育和发展;承担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信息安全协调处
组织实施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事件。
(十五)离退休人员服务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7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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