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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彦博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批复


【颁发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字号】 深财会[2009]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彦博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批复
(深财会[2009]103号)


董建庄、彭艳平: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我委对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设立深圳彦博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深圳彦博泰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

二、深圳彦博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为董建庄(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10500020012)、彭艳平(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10500020002)。

三、深圳彦博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主任会计师为董建庄。

四、深圳彦博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办公场所为: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2121号华凯大厦907,邮政编码:518020。

五、深圳彦博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六、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于6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同时向我委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此复。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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