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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发[2009]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眉府办发〔2009〕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眉山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眉山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快速、协调、高效、有序地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我市或发生在邻区波及我市的地震,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活动。
1.4工作原则
1.4.1自行启动
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相关机构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事件。
1.4.2分级响应、统一领导
市政府是处置我市境内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区县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视各区县政府的地震应急需求,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防震减灾局负责组织、协调,对灾区给予必要的支持。
1.4.3社会参与、协同行动
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和救援工作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与救助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2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发生较大地震灾害,自动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同时根据震情和灾情,成立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在灾区现场安排布置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市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
眉山军分区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外侨台办、市粮食局、市安监局、眉山质监局、眉山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气象局、眉山电力公司、市政府应急办、市防震减灾局、武警眉山支队、消防支队、电信眉山分公司、移动眉山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示意图(略)
2.1.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
(二)统一指挥全市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派出现场指挥部。
(三)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四)向省政府和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发展趋势,视灾情请求省政府支援和对外呼吁援助。
(五)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市级各部门和震区所在区县政府的地震应急工作。
(六)当国家和省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后,在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七)必要时提出交通管制、征用物资、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措施的建议。
(八)处置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的各类突发事件,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1.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防震减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防震减灾局局长兼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二)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措施和建议。
(三)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四)掌握震情监视和会商情况,分析、判断地震趋势。
(五)制定新闻、宣传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发布会。
(六)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七)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决定成立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眉山军分区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地震事件所在区县政府负责人。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规模可视地震事件的大小和对社会影响程度的不同而设立,地震、民政、救援、卫生、规划建设、公安部门必须是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成员。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现场应对工作。
(二)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服从指挥,协调、督促震区区县政府、单位、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三)组织灾情收集、调查和汇总,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
(四)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现场工作情况。

3 预警预防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防震减灾局利用现有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处理、存储;群测群防网观测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市防震减灾局对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收集、监测、分析、处理、存储,对震情进行跟踪,及时将震情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3.2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发布的地震短期预报,我市如果在预报区内,市、区县政府采取以下应急防御措施: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的需要和建筑物抗震性能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防止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3地震预警的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3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
全国性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省内地震预报,由省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区县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政府及省地震局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地震灾害事件分为以下四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东坡区6.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ⅰ级响应,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重大地震灾害(ⅱ级),是指造成50-299人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东坡区5.0-5.9级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6.5-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ⅱ级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较大地震灾害(ⅲ级),是指造成20-49人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东坡区4.5-4.9级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6.0-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ⅲ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一般地震灾害(ⅳ级),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东坡区4.0-4.4级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5.0-5.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县政府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响应,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内地震应急工作。
其他地震应急事件,是指强有感地震(初判标准为东坡区<4级的有感地震,东坡区以外<5级的有感地震)、震情异常和地震谣传。应对其他地震应急事件,在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支持下,市防震减灾局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如下图:

响应等级

地震灾害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应急响应

单 位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占上年国内生产总值比例

发生在东

坡区地震

的等级

发生在其他地区地震的等级

i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以上

6.0级以上

7.0级以上

国务院

ⅱ级

重大地震灾害

50-299人

 

5.0-5.9级

6.5-6.9级

省政府

ⅲ级

较大地震灾害

20-49人

 

4.5-4.9级

6.0-6.4级

市政府

ⅳ级

一般地震灾害

20人以下

 

4.0-4.4级

5.0-5.9级

区县政府

其他地震应急事件

初判标准为东坡区以外地区发生4.0-4.9级的强有感地震、震情异常和地震谣传

市防震减灾局


4.2扩大应急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援助,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期间,在受灾区域发生相同或更大等级地震灾害事件,产生更严重影响或破坏,现有的应急力量不足,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提出应对建议。
地震应急期间,在受灾区域发生洪灾、传染病暴发流行、社会动荡等其他意外事件,影响地震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可提高相应级别,同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迅速将情况报告省政府,启动相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电、建设、卫生、民政、公安、武警、驻军等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地震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市防震减灾局的震情速报
眉山市地震台网在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测定,通过手机短信发送至市抗震减灾指挥部成员,5级以上地震参数以中国地震局公布的为准。市防震减灾局获得最终地震参数后30分钟内报市政府,并通知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机构。
4.3.2 市防震减灾局地震系统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各级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并迅速安排力量到震中区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地震灾情;市防震减灾局初步汇总灾害信息,将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中国地震局;其后,按1,2,6,6,6……小时间隔向省地震局报告灾情动态信息,直至应急结束,如有新的突发灾情应随时报告。震区各级地震部门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地震部门在向上级地震部门速报灾情的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4.3.3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安排力量了解、收集地震灾害基本情况,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地震部门报告。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初步落实,及时汇总统计,并向省政府报告。各行业部门及时向当地政府、地震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灾情信息。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旅游、外事等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上报市民政府,市政府及时上报省政府。
4.3.4 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有关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须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发布,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报道,须经市外侨台办同意后发布。
4.4指挥和协调
4.4.1 i、ⅱ级响应
按照《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分别由国务院、四川省政府领导启动应急预案,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协助做好我市地震应急工作。
4.4.2 ⅲ级响应
由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同时通报市内驻军领导机关;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市防震减灾局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市政府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一)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二)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治疗;
(三)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
(四)启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五)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六)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地震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工作流程如下图(略)
4.4.3 ⅳ级响应
灾区所在区县政府在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防震减灾局组织、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区县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防震减灾局、市民政局;启动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防震减灾局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出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在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适时向市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4.4 其他地震应急事件
(一)针对强有感地震
强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我市境内东坡区以外地区发生4.0-4.9级地震,由事发地政府领导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防震减灾局组织、协调全市的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市防震减灾局局长。
当城市、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防震减灾局收集震情与社会影响情况,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当乡镇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所在区县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并抄送市防震减灾局。
(二) 针对震情异常
震情异常事件明确后,立即成立市地震应急事件处置办公室。办公室由市防震减灾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县政府共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加强震情监视,随时了解震情变化;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保持社会稳定;加强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和政策的宣传,防止封建迷信活动和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发生;制定避震疏散方案,必要时开展地震演习;根据震情异常的紧急情况和临震预报,发布避震通知,组织群众避震疏散;组织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准备;地震发生后,视地震破坏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反应程序。
(三)针对地震谣传事件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广泛出现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地震谣传事件发生后,成立市地震应急事件处置办公室。办公室由市防震减灾局牵头,市广电局、市公安局、市政府应急办等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县政府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迅速调查了解地震谣传缘由、影响范围、群众情绪等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平息地震谣传方案;安排布置相关部门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强化应急宣传,追查谣传根源,快速平息谣传;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群众情绪,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4.5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判断灾害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程度,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险或威胁,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开展救援工作。
4.5.1 抢险救灾
牵头单位:眉山军分区司令部
成员单位:武警眉山支队、消防支队、民兵应急分队、团市委(青年志愿者队伍)等。
应急工作:遵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组织调动部队、专业抢险队、民兵预备队迅速赶赴灾区;寻找、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抢救国家重要物资。
4.5.2医疗卫生救援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眉山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市城管执法局等。
应急工作:组织调动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赶赴震区进行救治;做好危重伤员转运、护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及时清运垃圾、死亡牲畜,保持环境清洁,预防各种疫情;做好水源、食品卫生监测检查工作;保障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4.5.3交通运输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等。
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被毁公路、铁路、桥梁和有关交通设施进行抢修;清除路面障碍,设置醒目标志,保证救灾车辆通行;确保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实行交通管制。
4.5.4城市基础设施与工程抢险
牵头单位:市规划建设局
成员单位:眉山电力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天然气公司、市水务局等。
应急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电力系统破坏情况进行检查,并迅速进行抢险、抢修,保障救灾电力供应;负责供水、燃气、排污、市政等城市基础设施的检查抢修;负责水库、河道、堤坝等水利设施的抢险排险。
4.5.5通讯保障
牵头单位:市经委
成员单位:电信眉山分公司、移动眉山分公司等。
应急工作:在通讯线路、设施遭受地震破坏时,开通备用应急通讯设备,保证抗震救灾信息通讯畅通,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
4.5.6物资供应保障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经委、市商务局、市粮食局等。
应急工作:做好救灾物资(帐篷、被服、食品、药品)的储备及管理工作;震时负责向灾区调运,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5.7社会治安保障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武警眉山支队。
应急工作: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国家重要财物、设施、次生灾害源以及救灾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当地加强对灾区政府首脑机关、要害部门、物资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卫,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4.5.8灾民救济及安置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政府应急办等。
应急工作:督促、检查各避难场地;震后立即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调集救灾资金和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负责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4.5.9震情跟踪监测
牵头单位:市防震减灾局
成员单位:市科技局。
应急工作:加强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
4.5.10灾情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牵头单位:市防震减灾局
成员单位: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安监局、市政府应急办等。
应急工作:及时收集震区受灾情况向市政府报告;按照相关规范,迅速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5.11应急工作资金保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民政局。
应急工作:筹集、调拨应急资金。
4.5.12次生灾害防御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成员单位:市经委、市交通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等。
应急工作:城镇道路、城镇桥梁、城镇天然气、供排水等城镇重要基础设施采取措施排除或控制险情;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的建筑物进行鉴定,圈定危房,竖立标示牌;对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的危险地段进行考察,对危险地段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或控制险情;对已造成堵塞沟道、挡水堤坝损坏的险情,要采取紧急有效处置措施排除险情,防止次生洪灾发生。气象部门及时提供灾区气象信息,对灾害性天气及时作出预报。各有关工业部门和有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的部门负责对灾区易于发生火灾、爆炸、毒泄、污染等次生灾害的物资、设施采取紧急措施,预防次生灾害发生。
4.5.13对外呼吁与接受外援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红十字会等。
应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市民政局负责请求和接受社会各界向我市地震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和捐助。市红十字会负责向省和中国红十字会组织呼吁提供紧急援助,接受省和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并及时向灾区发放。
4.5.14宣传报道
牵头单位: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成员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防震减灾局、市广电局、新闻媒体单位等。
应急工作:按《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及时、准确地报道抗震救灾、重建家园等方面的情况;配合地震部门加强地震科普知识、防震抗震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凡涉及震情、灾情的报道,须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同意,方可报道。
4.5.15涉外工作
牵头单位:市外侨台办
成员单位:市旅游局。
应急工作:组织疏散、安置国内外游客和来访人员;协助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处理国际社会救助事宜。
4.5.16后勤保障与社会动员
牵头单位: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成员单位:区县政府及市级部门。
应急工作: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4.6信息发布
地震震情信息由市防震减灾局根据中国地震台网、四川省地震台网确定的参数对外发布。
有关震情信息、抗震救灾和灾害损失情况的新闻报道,须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发布。
4.7应急结束
4.7.1应急结束的发布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或市地震应急事件处置办公室负责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命令的发布,并及时上报省政府。
4.7.2应急结束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地震应急结束:震后趋势会商意见认为今后一段时期内在本地区发生地震的可能性不大,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场震灾损失评估、大规模的伤员抢救、灾民安置工作基本结束。
(二)强有感地震、震情异常、地震谣言等地震事件的应急结束:地震应急各项工作基本完成,当地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震后趋势会商意见认为今后一段时期内在本地区发生地震破坏性的可能性不大,或者短、临期预报意见失效;地震谣传基本平息,社会秩序趋于稳定。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讯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援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管理、安排各类社会各界的捐赠物资,并登记造册,报市政府备案。区县政府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制定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计划,财政、审计部门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适时向社会公布。
5.3灾后重建
合理安排、严格管理救灾资金、物资,提出恢复重建的短期计划,并启动实施。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地震部门协同做好灾区重建规划,加强房屋和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
5.4保险
地震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确认,根据保险条款及时实施理赔。
5.5调查和总结
市防震减灾局负责组织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并报送市政府。

6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宣传
地震应急宣传坚持“主动、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在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通力协作,采取多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
6.2培训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培训;承担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任务的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地震应急能力和水平;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开展社会民众震时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工作;市防震减灾局要加强对各区县防震工作人员和各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6.3演习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全面检查和落实各有关职能部门在震前地震应急准备、应急保障、应急反应的必要措施和有效手段。
专业救援队伍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演练,必要时举行跨部门多种救援力量合练,检验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等能力。
建立演习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7 附则
7.1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市防震减灾局备案。区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防震减灾局和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防震减灾局承担。
7.3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眉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眉府办发〔2006〕41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市防震减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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