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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农[2009]39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的通知
(苏价农〔2009〕39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及近年来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调整情况,我们重新编制了《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印发的《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截止2009年12月经清理后允许继续执行的国家和省两级设定的主要涉农项目,今后如有变更和调整,省局将及时修订印发。

二、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本次印发的《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对本地的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进行认真清理和审核后向农民公布。对《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中不涉及本地区的项目,可以在本地的公示目录中剔除或加以说明。

三、列入本地公示目录中的由地方管理的项目必须合法有效,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管理权限规定的项目,必须坚决取消,严禁进入公示目录;凡收费项目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变更和调整。

四、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真正做到让广大农民群众都知道涉及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主要价格和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增强其维权意识。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法规政策,规范价格收费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附件:《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截止2009年12月)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 费 依 据

收 费 标 准

立项

征收对象

备 注

一、农林部门

1

检验(检疫)费

 

 

 

 

 

(1)

国家

生产者 经营者

对农民专业合 作组织免收

(2)

国家

饲养者 屠宰者

取消兽医卫生条件考核、发证、定期技术监测和防疫收费

(3)

国家

受检者

其中检疫证书费免收

2

国家

生产者 

 

二、农机部门

3

国家

车  主

 

4

国家

驾驶人员操作人员

三、水利部门

5

占用者

对新办造船企业 三年内减半收费

6

国家

用水户

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免收。省级及以上农业龙头加工企业计划内的生产用水减半征收;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减半收取

7

 

用水户

市、县水利工程供 水价格由当地制定

8

使用者

经营服务性收费 

9

国家

采砂者

 

四、海 洋 渔 业 部 门

10

国家

捕捞者

对欧洲鳗鲡及其产品暂时免征

11

国家

船 主

对符合条件的初  创中小企业免收

12

国家

船 员

取消渔业船舶  考试发证费

四、海 洋 渔 业 部 门

13

国家

捕养者 

 

(1)

国家

养殖者

 

(2)

国家

捕养者

(3)

国家

捕捞者

(4)

国家

养殖者

淮安市执行

(5)

国家

养殖者

宝应县执行

14

国家

违法捕捞 者

 

15

国家

船 主

 

16

国家

当事人

 

17

被服务者

经营服务性收费

五、工商部门

18

国家

个体工 商 户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  农民和农村流动性 小商小贩免收;对 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免收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

六、公安部门

19

户 主

 

20

 

 

 

(1)

国家

居 民

 

(2)

国家

居 民

对五保户、贫困户、低保对象免收。不得收取快证费、加急费

(3)

国家

船 民

 

(4)

船 民

交通、渔业部门管理的船舶,按国家规定授予船名牌的船舶除外;省以上交通、渔业部门的职工除外。

六、公安部门

21

 

 

 

(1)

车 主

 

(2)

车 主

 

(3)

车 主

 

(4)

车 主

 

七、教育部门

22

 

 

 

(1)

国家

小学生 初中生

 

23

 

 

 

(1)

国家

高中生

 

(2)

国家

高中生

 

(3)

国家

高中生

 

八、计生部门

24

国家

计划外生育者

 

九、民政部门

25

国家

当事人

含证书工本费

十、建设部门

26

建房户

 

十一、国土部门

27

国家

建房户

对符合条件的初 创中小企业免收

十二、广电部门

28

用 户

经营服务性收费

29

 

 

(1)

 

用 户

经营服务性收费 

(2)

 

用 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城乡一体化除外 

十三、电力部门

30

 

 

 

(1)

 

用 户

 

(2)

 

用 户 

 

十四、电信企业

31

 

用 户

 

32

 

用 户

郊区按行政区划 执行省辖市标准

十五、司法部门

33

国家

当事人

经营服务性收费

十六、交通运输部门

34

国家

车 主

 

35

国家

船 主

 

36

国家

船 主

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免收

十七、其它

37

 

 

含海洋渔业、水利、交通部门船闸,不包括经营性船闸

(1)

过闸船只

海洋与渔业部门

(2)

过闸船只

水利部门

(3)

过闸船只

水利部门

(4)

过闸船只

水利部门

(5)

过闸船只

水利部门

38

 

 

 

(1)

过闸车辆

 

十七、其它

(2)

国家

过闸车辆

 

(3)

国家

过闸车辆

 

39

国家

车  主

对第一次检验不合  格的复检不得收费

40

被鉴定者

相关行业比照执行

41

 

 

 

(1)

进点屠 宰 户

 

(2)

进点屠 宰 户

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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