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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新型墙材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严格新型墙材项目准入,加强项目审批、建设、生产环节的全过程监管,防止重复建设,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促进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经省政府同意,自2010年1月1日起,新型墙材项目审批由各省辖市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新型墙材产业有序发展

各地发展新型墙材产业要以满足当地需求为主,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防止盲目无序建设。实行总量控制之下的项目准入管理,每年初由各市根据上一年当地实际产能和在建项目规模,结合当地原料资源、经济发展和人口等因素,确定所辖各县(市)的新型墙材新增总量,作为当年项目准入管理的基础。

为合理反映市场需求,2010年各省辖市的新型墙材增量以2008年当地墙材产量为基数,按近三年当地建筑施工面积平均增速进行测算(详见附件),各市依此确定各县(市)增量。从2011年起,由各市按照2010年实际产量和近三年建筑施工面积平均增速确定各县(市)新型墙材增量。

二、严格项目准入标准

根据各地原料资源条件和产品类型,实行不同的准入标准。

1、建设规模。烧结和蒸压类:依托大型排渣工矿企业的项目不低于年产2亿块,资源丰富地区的项目不低于年产1亿块,平原地区的项目不低于年产6000万块;混凝土多孔砖类:不低于年产6000万块。

2、工艺装备。新建烧结类项目:必须采用隧道窑工艺,单线能力不低于年产6000万块;新建蒸压类项目:粉煤灰类产品,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6000万块;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类产品,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立方米。

3、总量控制。现有产能超过2008年墙材产量的市,新建项目须以等量淘汰落后产能为前提,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等生产生活废弃物生产新型墙材,原则上新建项目规模不受当地新增总量限制。优先支持淘汰落后工艺装备的企业,联合建设大型隧道窑生产线。

4、项目布局。严格限制在城市市区和产业集聚区内新建新型墙材项目。

三、加强项目审批管理

按照符合总量控制、准入标准和手续齐全的要求,各地新型墙材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由所在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城乡住房和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联审联批,并不得下放审批权限。

所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下列要件:

1、由具备建材设计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2、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规划意见。
5、生产原料来源及稳定供应证明材料。使用页岩等矿产资源为原料的,须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采矿证。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各地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改工业[2008]549号)要求,进一步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督促企业对3000万块以下规模的新型墙材生产线进行更新改造。对2010年6月底前没有完成改造的,以及改造后仍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墙材生产线,要予以强制淘汰。

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省辖市新型墙材联审联批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加强项目准入、建设和生产的督导检查,严把用地、环保、工艺装备、市场准入关口,强化监管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分工负责、联动配合的长效监管机制。严格审批项目的新开工管理,未办理土地使用合法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环评保验收的,不得投产。对不按项目批复内容进行建设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不得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证书。对非法新建、复建和假借新型墙材名义生产粘土砖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

附表:河南省新型墙材增长测算表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 表:
河南省新型墙材增长测算表

地市

2008年墙材产量

(亿块标砖)

近三年建筑施工面积平均增速(%)

2010年新型墙材增量(亿块标砖)

全省合计

495.0

14.9

85.8

郑州市

60.0

17.3

12.0

开封市

22.0

21.2

6.0

洛阳市

30.0

21.1

7.8

平顶山市

35.0

18.3

7.8

安阳市

40.0

9.5

4.2

鹤壁市

10.0

13.2

1.8

新乡市

20.0

10.9

2.4

焦作市

28.0

15.6

4.8

濮阳市

15.0

6.4

1.2

许昌市

25.0

4.8

1.2

漯河市

15.0

4.4

0.6

三门峡市

7.0

4.7

0.6

南阳市

38.0

2.3

1.2

商丘市

40.0

17.5

8.4

信阳市

25.0

23.9

7.2

周口市

50.0

16.4

9.6

驻马店市

30.0

22.5

8.4

济源市

5.0

15.6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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