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2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的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该规定自2008年6月12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