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政文〔2009〕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军区关于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8〕6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胡锦涛总书记建国6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中心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新体制,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为国防和部队建设服务,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基本原则
1.自谋职业与政府安置相结合原则。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扶持力度,切实解决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积极开展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政府安置要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至8级的退役士兵等符合重点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予以优先安排工作。其他城镇退役士兵主要采取自主选择单位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
2.属地管理原则。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接收安置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有关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手续。
3.均衡负担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重点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接收单位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省政府、省军区有关文件规定,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履行安置责任和义务。
(三)目标任务
1.2010年,继续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中心内容的安置改革,制订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2.建立行之有效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偿金、培训费及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筹集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下同)要将“三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
3.全面建立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以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扶持就业为主要内容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多元化安置新体制。
二、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优惠政策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可以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凭《自谋职业证》在省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证》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统一采用省民政厅的印制式样。
(二)一次性经济补助
1.城镇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向当地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提交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申请表》,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领取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2.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凭《自谋职业证》领取安置地政府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标准以安置地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1.5-2.5倍为基数,国家规定服现役2年期限届满后,每增加一年按照当地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20%增发。
(三)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1.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管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军区关于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4〕5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并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同时为其提供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3年内减半收取服务费用。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接收管理。
2.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时,应鼓励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2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政府发给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账户。
(四)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院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后,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提供助学贷款和奖学金。
(五)个体经营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2.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3.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以及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六)税收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2.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的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2年。
新办企业是指本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纳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业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七)贷款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以持《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八)户籍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三门峡市区、各县(市)城区及其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凭《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准予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三、加大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各级政府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培训工作作为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规划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加大培训力度,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资助城镇退役士兵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市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条件差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城镇退役士兵经培训考核合格,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及上岗证。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其他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及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成功介绍就业及提供职业培训。
四、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国务院、中央军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为巩固国防和部队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从制度上解决安置难问题的新举措。安置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力宣传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要意义,宣传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及经验成果,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城镇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安置新路子,确保安置改革顺利进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三政办〔2005〕15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