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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信委、华中电监局、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经信委、华中电监局、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经电力[2009]25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经信委、华中电监局、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经电力[2009]258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

根据国家电监会、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的规定,按照省政府指示精神,为做好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省经信委、华中电监局、省物价局多次协商,并在听取发、供、用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意见

湖北省经委
华中电监局
湖北省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监会、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直接交易试点须在省经信委、华中电监局、省物价局的组织指导下进行。被认定具备进入市场交易条件的发电企业可将相应机组的全部或部分容量参与直接交易,用电企业可将全部或部分用电量参与直接交易。

直接交易目前实行年度交易,交易主体经协商确定并报国家批准后,签订1年及以上直接交易合同。

二、关于准入条件

1、参加试点的发电企业,近期暂定为湖北境内2004年及以后新投产、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火力发电企业和水力发电企业。其中,火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水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由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跨区供电项目暂不参加试点。

2、参加试点的电力用户,应具有法人资格、信誉良好、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负荷稳定且年用电量在1亿千瓦时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能单独计量。

3、试点初期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为唯一输电方。

三、关于电价

1、用户支付的终端电价,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大用户直接交易的电力电量只限于用户生产用电部分,其他类别用电仍按现行目录电价执行。

2、直接交易价格,由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

3、电网输配电价,由省物价局按国家规定测算,提出报审方案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后对外发布。

4、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大用户应和其他电力用户一样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交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四、关于申报程序及信息发布

1、每年10月中旬,省经信委、华中电监局、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经协商形成统一意见后,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上发布次年度全省电力供需形势预测、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国家批准的输配电价标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交易信息。

2、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按发布的交易信息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每年申报一次。

3、每年11月上旬,省电力公司根据发、用双方申请进行供电方案的技术校核,提出校核意见并正式上报省经信委、华中电监局、省物价局。

4、省经信委、华中电监局、省物价局根据各方申请及技术校核情况,提出具体准入企业名单,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直接交易各方信息。

五、关于直接交易程序

1、直接交易坚持市场化原则,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可以采取自由协商、交易洽谈会等方式进行,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意向协议。

2、自由协商方式,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由寻找交易对象。

3、交易洽谈会方式,每年的12月在次年度一般电量计划下达前,省经信委、华中电监局、省物价局联合组织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召开直接交易洽谈会,在规定时间和统一的交易平台上自由申报,匹配成交。

4、省经信委、华中电监局、省物价局根据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达成的成交意向提出实施方案报国家电监会、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审批。

5、按国家批准的实施方案,直接交易的电力电量由发、供、用电企业以签定直接交易合同的方式确认。合同按照国家电监会、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协商约定有关条款后签订。

6、对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容量不再安排一般电量计划。

六、关于调度及考核

1、对参与试点发电企业、用户的发用电设备的运行考核和安全技术协调,继续按现有的有关规定、考核办法执行。

2、参与试点的火力发电企业、用户直接交易电量计划纳入电网统一调度。除不可抗力直接影响之外,年度、月度交易电量计划一般不作调整。

3、在全省电力供应紧张实行计划用电时期,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发用电企业必须服从全省大局需要,无条件执行有关错峰、让电等指令,共同维护全省供用电秩序。

七、关于结算

1、发、供、用三方依据合同约定的电费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省电力公司代收。

2、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发电机组上网关口的计量点、大用户购电关口的计量点,原则上设在与电网企业的产权分界点,并按照计量点记录的电量数据进行结算。

3、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结算原则为“月结月清”。用户实际月度用电量与月度计划电量偏差在±3%以内,视同按照约定完成直接交易计划电量,其偏差电量在月度间滚动。

4、违约电量。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因发、供、用方原因,造成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超出合同电量±3%偏差部分视为违约电量,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售电价格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由上述原因引起发、供、用各方电费收入的变化,通过直接交易合同,明确各方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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