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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的说明


【颁发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团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团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全国性社团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后,到民政部进行备案。从2011年1月起,会费标准备案履行如下程序:

一、在中国社会组织网“表格下载”栏下载《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

二、按照要求如实填写表格(“会费标准”一栏如内容过多,请另附),打印一式两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团公章;

三、将填写好的表格送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备案,经审查符合章程规定程序准予备案的,加盖社团会费标准备案专用章;

四、表格一份留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备查,一份交由社团自行存档;

五、会费标准有新的调整应予重新备案;

六、2011年1月份之前会费标准已经在民政部备案的社团,也可按以上程序重新备案。

联系电话:58123070 58123076 58123078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

社团名称

 

登记证号

 

业务主管单位

 

通过会费标准的会议情况

会议名称

第_届_次会员(代表)大会

会议时间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赞同人数

 

反对人数

 

弃权人数

 

会费标准

 

 

 

 

 

 

 

 

 

 

 

 

 

 

 

 (社会团体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机关印章)

承办人: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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