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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恢复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大人社发[201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恢复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1〕6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确保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稳步运行,根据《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现行的0.5%恢复到0.8%。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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