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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确定安徽省试点重大疾病第二批定点救治医院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安徽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卫农秘[201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确定安徽省试点重大疾病第二批定点救治医院的通知
(卫农秘〔2011〕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方便试点重大疾病患者尽可能就近与及时救治,公平扶持有较强收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相关临床学科发展,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基本条件择优确定了安徽省试点重大疾病第二批定点救治医院。现将第二批定点救治医院名单、救治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及费用定额标准等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定点救治医院名单及定点救治病种范围

确定安徽省立新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5医院、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阜阳市人民医院、安庆市立医院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外科手术治疗按病种付费第二批定点救治医院。

二、第二批定点救治医院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外科手术治疗费用定额标准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5医院、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阜阳市人民医院、安庆市立医院定额标准

试点重大疾病名称

治疗方法

每例费用定额

(万元)

新农合按50%的比例支付定额(万元)

医疗救助按20%的比例支付定额(万元)

先天性心脏病

(3周岁以下)

外科手术治疗

3.1

1.55

0.62

先天性心脏病

(3周岁-14周岁)

外科手术治疗

2.8

1.4

0.56


(二)安徽省立新安医院定额标准

试点重大疾病名称

治疗方法

每例费用定额

(万元)

新农合按50%的比例支付定额(万元)

医疗救助按20%的比例支付定额(万元)

先天性心脏病

(0-14周岁)

外科手术治疗

2.0

1.0

0.4



三、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按病种付费管理

除定额标准外,符合按病种付费范围的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在第二批定点救治医院转诊、治疗及补偿等其他管理规定,按照《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皖卫农[2010]34号)执行。

符合按病种付费范围的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按照当次住院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30%的比例自付。

四、实施时间

第二批定点救治医院对2011年3月1日后入院的符合按病种付费范围的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执行按病种付费政策,试行期1年。凡2011年3月1日前入院的先天性心脏病患儿仍按照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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