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意见》(新政发〔2005〕104号)精神,加快我市社会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适应我市现代畜牧业发展要求的新型兽医管理体制,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动物疫病防治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目前,我市市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完成,但区(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尚未推进,特别是区(县)相关机构设置不健全、职责不清晰、机制不完善、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已不适应全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之目前国际上特别是周边国家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局部蔓延,对我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形成较大压力。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市区(县)兽医管理体制,建立科学、完善、高效的动物防疫体系,确保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公共卫生安全工作水平,已经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兽医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改革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我市畜牧业快速、可持续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意见》(新政发〔2005〕104号)的要求,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造就一支与发展现代畜牧业相适应的,为各族群众提供优质、方便服务的兽医工作队伍,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我市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使我市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建立健全兽医管理工作体系
(一) 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在市本级已设立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各区(县)发展定位和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区(县)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所需编制由区(县)在本级机关行政编制内自行调剂解决。
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拟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兽医医政和药政管理工作;动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依法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二)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在已组建设立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基础上,对管理任务较重、工作量较大的区(县)设置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本区(县)兽医行政执法机构;不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其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由本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各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均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所需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从现有事业编制中调剂转换。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
(三)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撑体系。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合理布局”的原则,完善和加强兽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在已组建设立市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的基础上,各区(县)均设立畜牧兽医站(已设立畜牧兽医机构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区(县)畜牧兽医站”),所需编制从各区(县)现有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
各级兽医技术支撑机构均为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主要职责: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不设置兽医工作机构,其相关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新市区负责。
(四)健全强化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要有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动物防疫工作人员(以配备兼职人员为主要方式),其主要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动物养殖情况的普查、免疫情况的监督、免疫档案的建立、动物疫情的上报、免疫技术指导、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等工作,并接受所属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业务指导。
设置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已设置畜牧兽医机构的,名称统一规范为“××乡(镇)畜牧兽医站”),同时挂动物防疫检疫站的牌子,作为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不新增加编制,所需编制在现有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其人员、业务、经费由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日常行政管理。
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的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兽药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乡(镇)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网络的管理;承担畜牧、饲料、草原等公益性职能。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兽药销售等经营性技术服务逐步分离并推向市场。
(五)建立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级动物防疫网络。城市社区居委会,农村的村、组、养殖小区根据畜禽饲养量设置1-2名村级动物防疫员,畜禽饲养量较小的社区或村,动物防疫员可跨社区或跨村设置。其具体职责:实施区域内的动物强制免疫注射、免疫标识佩戴、疫情报告、免疫档案和牲畜流动台账建立、出栏牲畜报检以及初级兽医技术服务等工作,城市社区还应进一步加强宠物的防疫及管理。
国有农牧场、大型养殖企业可自行组织实施动物防疫工作,其设置兽医、动物防疫员须经区(县)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认证,持证上岗,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由属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四、加强兽医队伍建设
(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建立定期考核制度,进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动态管理。
(二)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实现经营性兽医技术服务市场化,将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待国家和自治区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出台后,再制定我市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三)落实人员编制。各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撑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人员编制,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核定意见。对各级畜牧兽医站在编的非专业人员要通过兽医体制改革逐步分流清退。对兽医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要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工作所需经费,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兽药质量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兽医技术推广、培训等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需要。市、区(县)财政要设立动物疫病处置预备费,用于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和购置疫苗等物资开支。各级兽医行政、执法、技术支撑和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均实行全额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要保障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对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各级财政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加强动物防疫技术支撑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完善市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的设备和条件,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编制乌鲁木齐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六、加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稳步推进全市的兽医体制改革工作。推进兽医体制改革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05〕104号文件精神做出的一项重大工作部署,是动物防疫工作中最根本的一项改革举措,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认真安排部署,稳步推进。各区(县)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05〕104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各区(县)实际,加紧制定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加快工作进度,力争2009年完成各区(县)、乡(镇)兽医工作机构调整和人员配置,聘用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初步建成村级动物防疫网络。
(二)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完成。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人事、财政、兽医行政管理等部门,完成我市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撑工作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工作;人事部门会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定的机构编制基础上,提出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机构、技术支撑机构具体的人员配置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落实保障各项资金投入;劳动和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好兽医体制改革中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落实政策,稳定人心,在积极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认真抓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