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决定
(杭建法发〔2011〕8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决定对《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杭建法发〔2010〕411号)作如下修改:
"行政处罚事项、依据和裁量基准列表"中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序号hz01 js-cf-0004)违法行为的裁量规则改为:"情节轻的,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3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本决定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
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杭政函〔2010〕27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杭州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是指对行政职权权限范围内行使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后的处罚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由一般规则和列表规则组成。
第五条 杭州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六条 处罚事项的违法行为情节分为较轻、一般和严重三档。违法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的,从轻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的,以一般情节予以处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
1、初次违法,并尚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缺陷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2、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落实相关补救措施的;
3、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1、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2、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严重缺陷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4、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5、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的,视为情节一般。
第八条 在列表中没有确定违法情节具体情形的,比如:hz 01 js-cf-0103对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情节轻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情节一般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其情节裁量按一般规则确定较轻情节、一般情节和严重情节。其处罚裁量按一般规则执行。
一般规则是先按第七条确定违法行为情节,再按下列程序裁量:
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从轻处罚,适用罚款幅度下限的罚款或警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适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幅度上限的罚款。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适用罚款幅度中限的罚款。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实施单处处罚;对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实施单处或并处处罚;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实施并处处罚。
第九条 行政处罚裁量列表规则是指在列表中已特别规定了违法行为事项的具体违法情节、情形和处罚基准。
当处罚事项裁量规则已在列表上明确的,按列表规则执行,列表中没有明确的,按一般规则执行。
以下是裁量规则已在列表上明确的违法行为事项举例:
hz 01 js-cf-0090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裁量规则为: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处7.5万元罚款;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罚款。
hz 01 js-cf-0021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裁量规则为:违反规定,使用一种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处20万元罚款;每增加一种,加处罚款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hz 01 js-cf-0071施工单位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裁量规则为:拖欠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拖欠款数额较小的,处以1万元罚款;拖欠时间1个月以上的,拖欠款数额较小的,每增加一个月(不足一个月以1个月计算)增加罚款额1000元,累计最高不超过3万元;拖欠时间2个月以上的,且拖欠款数额较大的,处以3万元罚款。
hz 01 js-cf-0252注册建造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逾期未改正。裁量规则为:逾期30天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30天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罚款:
罚款额=1万元+(逾期天数/30)×(3万元-1万元)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职能范围内对违法当事人实施收回(撤销)、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先报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撤销许可证后,再按本规则进行罚款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则中所指的安全事故等级认定标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本规则中所指的建筑施工质量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认定标准,按《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为严重缺陷;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为一般缺陷。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解释。本规则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表:
行政处罚事项、依据和裁量基准列表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规则 |
hz 01 js-cf-0001 |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情节轻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hz 01 js-cf-0002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情节轻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hz 01 js-cf-0003 | 建设单位工程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情节轻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hz 01 js-cf-0004 |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情节轻的,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3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05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1、情节轻的,按工程合同总价的1%处以罚款或按工程进度确定基础工程分包合同或工程量清单测算单位工程造价,按该工程分包合同价或工程造价的2%处以罚款; 2、情节一般的,按工程合同总价的1.5%处以罚款; 3、情节严重的,按工程合同总价的2%处以罚款。 |
hz 01 js-cf-0006 | 建设单位(委托方)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修改非主体结构的,每修改1处,处2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修改主体结构的,处1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07 |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骗取获取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1、有违法所得,伪造政府文件的,处3万元罚款;伪造非政府文件,每一件处罚5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2、没有违法所得,伪造政府文件的,处1万元罚款;伪造非政府文件,每一件处罚5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
hz 01 js-cf-0008 |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 情节轻的,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3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09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20万元罚款; 造成一般事故的,处35万罚款; 造成较大事故以上的,处5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10 | 建设单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建筑法》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情节轻的,单位处50万元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单位处75万元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处7.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单位处100万元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处1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11 |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没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 | 《杭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12 |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擅自改变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 | 《杭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3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13 |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抗震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 | 《杭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14 |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并付诸实施的 | 《杭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15 |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并付诸实施的 | 《杭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16 |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对必须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进行虚假委托监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 | 情节轻的,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3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17 |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第十条 | 情节轻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hz 01 js-cf-0018 | 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20万元罚款; 造成一般事故的,处35万罚款; 造成较大级及以上事故的,处5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19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情节轻的,处50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7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20 |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 | 情节轻的,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3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21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 | 违反规定,使用一种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处20万元罚款;每增加一种,加处10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hz 01 js-cf-0022 |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情节轻的,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3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23 |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情节轻的,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3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24 | 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情节轻的,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3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25 | 建设单位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1、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1.7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7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26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 情节轻的,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3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27 |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文件,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 违反一处,处20万元罚款;每增加一处,加处10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hz 01 js-cf-0028 | 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按未移交管线(电缆等多孔管线和管沟)长度1000米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长度在1000米以上的,按每100米处5000元累加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hz 01 js-cf-0029 |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情节轻的,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3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30 |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逾期30天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30天以上的,按每逾期1天100元标准累计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hz 01 js-cf-0031 | 建设单位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中未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情节轻的,处5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3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32 | 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情节轻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75%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
hz 01 js-cf-0033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34 | 开发建设单位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 |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情节轻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35 | 开发建设单位未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 |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36 | 道路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通知管线产权单位办理管线监护 |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 情节轻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6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37 | 管线建设单位未将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档案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按下列公式计算罚款额: 罚款额=1万元+(逾期天数-1)×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
hz 01 js-cf-0038 |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建筑法》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情节轻的,处10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39 |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40 | 勘察、设计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 |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情节轻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或设计费25%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或设计费37.5%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或设计费50%的罚款。 |
hz 01 js-cf-0041 | 勘察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五条 | 情节轻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倍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2倍的罚款。 |
hz 01 js-cf-0042 | 勘察单位勘察文件签字不全、原始记录不完整、不参加施工验槽、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勘察文件签字不全,处1万元罚款;原始记录不完整,处3万元罚款; 不参加施工验槽,处2万元罚款;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1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43 | 勘察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1、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的,每发现1次,处10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3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44 | 勘察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45 | 勘察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逾期30天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逾期30天以上的,按下列公式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罚款额=1000元+(逾期天数-30)×100元 |
hz 01 js-cf-0046 | 勘察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情节轻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倍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2倍的罚款。 |
hz 01 js-cf-0047 | 勘察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情节轻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倍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2倍的罚款。 |
hz 01 js-cf-0048 | 勘察单位以他人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情节轻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倍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2倍的罚款。 |
hz 01 js-cf-0049 |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产权人等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50 | 设计单位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 | 《杭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3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51 | 设计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 《杭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3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52 | 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情节轻的,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2倍的罚款。 |
hz 01 js-cf-0053 | 设计单位以其他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设计业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情节轻的,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2倍的罚款。 |
hz 01 js-cf-0054 | 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擅自更改或取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措施 | 《杭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55 | 设计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56 | 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情节轻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57 | 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逾期30天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逾期30天以上的,按下列公式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罚款额=1000元+(逾期天数-30)×100元 |
hz 01 js-cf-0058 |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 | 情节轻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59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情节轻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60 | 设计单位未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鉴定任务 | 《杭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61 | 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情节轻的,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2倍的罚款。 |
hz 01 js-cf-0062 | 设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情节轻的,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2倍的罚款。 |
hz 01 js-cf-0063 | 设计单位以他人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情节轻的,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2倍的罚款。 |
hz 01 js-cf-0064 | 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65 | 施工图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1人的,尚未造成审查质量问题的,处1万元罚款;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2人(含)以上的,尚未造成审查质量问题的,处2万元罚款;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已造成审查质量问题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66 |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67 |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68 |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69 |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情节轻的,处6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70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十三条 | 情节轻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7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71 | 施工单位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拖欠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拖欠款数额较小的,处1万元罚款;拖欠时间1个月以上的,拖欠款数额较小的,每增加一个月(不足一个月以1个月计算)增加罚款额1000元,累计最高不超过3万元;拖欠时间2个月以上的,且拖欠款数额较大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72 | 施工单位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73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情节轻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hz 01 js-cf-0074 | 施工单位违法分包工程 |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情节轻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75%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
hz 01 js-cf-0075 |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 情节轻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hz 01 js-cf-0076 |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不符合技术要求,未造成安全事故,处5万元罚款; 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不符合技术要求,造成安全事故,处8万元罚款; 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未造成安全事故处8万元罚款; 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造成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77 | 施工单位转包工程 |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情节轻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75%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
hz 01 js-cf-0078 |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情节轻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79 |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施工活动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办理,继续从事施工活动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1、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30天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2、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30天以上的,按每天100元累加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限期内不补办逾期30天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4、限期内不补办逾期30天以上的,按每天100元累加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hz 01 js-cf-0080 | 施工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 《杭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81 | 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建筑法》第七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不完全履行保修义务的,处10万元罚款; 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15万元罚款; 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处2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82 | 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83 |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情节轻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hz 01 js-cf-0084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1万元罚款; 造成一般事故的处1.5万元处罚; 造成较大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85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处8万元罚款;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处14万元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2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86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处8万元罚款;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处14万元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2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87 | 施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情节轻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88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情节轻的,处挪用费用20%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挪用费用35%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挪用费用50%的罚款。 |
hz 01 js-cf-0089 |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处7.5万元罚款; 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90 |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处7.5万元罚款; 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91 |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处3.5万元罚款; 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92 |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情节轻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93 | 施工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94 | 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行为 | 《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罚款1000元,按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
hz 01 js-cf-0095 |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情节轻的,处10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96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逾期30天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逾期30天以上的,按下列公式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罚款额=1000元+(逾期天数-30)×100元 |
hz 01 js-cf-0097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处3.5万元罚款;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098 |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 情节轻的,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4%的罚款。 |
hz 01 js-cf-0099 | 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违章施工或者施工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的 |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情节轻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7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
hz 01 js-cf-o100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检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情节轻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01 |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处7.5万元罚款; 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02 | 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情节轻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03 | 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情节轻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hz 01 js-cf-0104 |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1万元罚款; 造成一般事故的处1.5万元处罚; 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05 | 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处3.5万元罚款; 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06 |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处3.5万元罚款; 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07 | 施工单位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逾期30天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逾期30天以上的,按下列公式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罚款额=1000元+(逾期天数-30)×100元 |
hz 01 js-cf-0108 | 施工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 情节轻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hz 01 js-cf-0109 |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情节轻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hz 01 js-cf-0110 | 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情节轻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7.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11 |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 | 《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每立方米罚款1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
hz 01 js-cf-0112 |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情节轻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13 | 施工单位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 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每违反规定一项,处1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114 | 施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15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情节轻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7.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16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情节轻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7.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17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情节轻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7.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18 | 地下管线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 情节轻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6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19 | 管线建设单位未经测量将管线工程覆土 |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 情节轻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6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20 | 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拒不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进度要求 |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逾期2天以内的,处1万元罚款;2天以上的按一列公式计算: 罚款额=1万元+(逾期天数-2)×500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hz 01 js-cf-0121 | 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情节轻的,处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 |
hz 01 js-cf-0122 | 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罚款; 造成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罚款; 造成较大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处3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23 | 监理单位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 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处3万元罚款; 出借资质证书的,处1万元罚款; 转让资质证书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24 | 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逾期30天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逾期30天以上的,按下列公式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罚款额=1000元+(逾期天数-30)×100元 |
hz 01 js-cf-0125 | 监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程进行检查验收,将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签字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情节轻的,处50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7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26 | 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罚款; 造成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罚款; 造成较大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处3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27 | 监理单位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二款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情节轻的,处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 |
hz 01 js-cf-0128 | 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情节轻的,处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 |
hz 01 js-cf-0129 | 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罚款; 造成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罚款; 造成较大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处3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30 | 监理单位未指派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现场监理。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未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 |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情节轻的,处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 |
hz 01 js-cf-0131 | 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1.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32 | 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情节轻的,处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 |
hz 01 js-cf-0133 |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建材设备供应单位有利害关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 情节轻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7.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34 |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情节轻的,处50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7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35 | 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 情节轻的,处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 |
hz 01 js-cf-0136 |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37 | 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情况下,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罚款; 造成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罚款; 造成较大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处3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38 | 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情节轻的,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7%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50%的罚款。 |
hz 01 js-cf-0139 |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房屋交付使用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情节轻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40 |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验收不合格房屋交付使用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情节轻的,处交付房屋总造价0.4%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交付房屋总造价1%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交付房屋总造价2%的罚款。 |
hz 01 js-cf-0141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逾期2个月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逾期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的,处7500元罚款;逾期4个月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42 |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罚款2万元,不发其中一项的,罚款1万元。 |
hz 01 js-cf-0143 | 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收回资质证书。 出借资质证书的,处 1万元罚款; 出租资质证书的,处2万元罚款; 涂改、出卖、转让资质证书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44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情节轻的,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7.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45 |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范围从事房屋装修设计、施工 | 《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1.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46 | 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作假骗取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职权范围内撤销资质证书。 |
hz 01 js-cf-0147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48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49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出借资质证书的,处1万元罚款; 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2万元罚款; 涂改、倒卖资质证书的,处3万元罚。 |
hz 01 js-cf-0150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取得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51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罚款1万元;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罚款2万元。 |
hz 01 js-cf-0152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不正当竞争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1、如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超过《杭州市中介机构执业成果差错率参考标准》50%以内的(含50%),处1万元罚款。 2、如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超过《杭州市中介机构执业成果差错率参考标准》50%-100%以内的(含100%),处2万元罚款。 3、如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超过《杭州市中介机构执业成果差错率参考标准》100%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53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处1万元罚款; 以贿赂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处2万元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54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55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处3万元罚款 (无裁量) |
hz 01 js-cf-0156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57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58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59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60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61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62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63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64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处1万元罚款; 以贿赂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处2万元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65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66 | 招标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施工、监理项目)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 情节轻的,处项目合同金额5 ‰ 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项目合同金额7.5 ‰ 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项目合同金额10 ‰ 的罚款。 |
hz 01 js-cf-0167 |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 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68 | 招标人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三条 | 情节轻的,处6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1.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69 | 招标人不具备勘察设计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70 | 招标人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施工、货物)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情节轻的,处6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1.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71 |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四条 | 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72 | 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73 | 招标人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74 | 招标人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 |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四条 | 情节轻的,处1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75 | 招标人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 |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四条 | 情节轻的,处1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76 | 招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77 |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施工、货物)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四条 | 情节轻的,处1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78 |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情节轻的,处6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1.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79 |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勘察设计)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情节轻的,处项目合同金额5‰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项目合同金额7.5‰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项目合同金额10‰的罚款 |
hz 01 js-cf-0180 | 招标人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建设项目货物)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81 | 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 情节轻的,处项目合同金额5‰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项目合同金额7.5‰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项目合同金额10‰的罚款 |
hz 01 js-cf-0182 | 招标人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勘察设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83 |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勘察设计合同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情节轻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中标项目金额7.5‰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 |
hz 01 js-cf-0184 |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施工项目)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 情节轻的,处6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1.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85 |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四项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5.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86 | 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勘察设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情节轻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中标项目金额7.5‰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 |
hz 01 js-cf-0187 | 招标人泄露标底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5.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 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88 | 招标人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三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89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施工项目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3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90 | 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情节轻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中标项目金额7.5‰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 |
hz 01 js-cf-0191 | 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勘察设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92 | 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建设项目施工或货物)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情节轻的,处6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1.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93 | 招标人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情节轻的,处6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1.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94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 情节轻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中标项目金额7.5‰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 |
hz 01 js-cf-0195 | 招标人在建筑工程设计中标方案确定后未按规定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未在规定期限内(15日)提交的,处1万元罚款;超过规定期限16-30日,处2万元罚款; 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提交或未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96 | 招标人在勘察设计招标过程中,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3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97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 | 情节轻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中标项目金额7.5‰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 |
hz 01 js-cf-0198 | 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 情节轻的,处6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1.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199 | 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四条 | 情节轻的,处1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200 | 招标人在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三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201 | 招标人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 | 情节轻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中标项目金额7.5‰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 |
hz 01 js-cf-0202 | 招标人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过程中,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203 | 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八条 | 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204 | 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 情节轻的,处6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1.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205 | 招标人自行组织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未在发布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按规定备案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206 | 招标人自勘察设计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5个工作日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207 | 招标人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工作日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 情节轻的,处6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1.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208 | 招标人自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20日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209 | 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 情节轻的,处1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210 | 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建设项目施工)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 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未影响中标结果的,情节轻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8万元罚款; 2、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影响中标结果的,情节轻的,处8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 3、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如项目使用国有资金的,情节轻的,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5万元罚款; 4、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项目为非国有资金的,情节轻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2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211 |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中泄密、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未影响中标结果的,情节轻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8万元罚款; 2、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影响中标结果的,情节轻的,处8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 3、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如项目使用国有资金的,情节轻的,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5万元罚款; 4、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项目为非国有资金的,情节轻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212 | 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处3万元罚款(无裁量)。 |
hz 01 js-cf-0213 | 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处3万元罚款(无裁量)。 |
hz 01 js-cf-0214 | 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处3万元罚款(无裁量)。 |
hz 01 js-cf-0215 | 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处3万元罚款(无裁量)。 |
hz 01 js-cf-0216 | 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处3万元罚款(无裁量)。 |
hz 01 js-cf-0217 | 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 处3万元罚款(无裁量)。 |
hz 01 js-cf-0218 | 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处3万元罚款(无裁量)。 |
hz 01 js-cf-0219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人串通投标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轻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中标项目金额7.5‰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取消1年投标资格 |
hz 01 js-cf-0220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人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 | 情节轻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中标项目金额7.5‰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取消1年投标资格 |
hz 01 js-cf-0221 |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进行勘察设计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222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进行勘察设计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 情节轻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中标项目金额7.5‰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取消1年投标资格 |
hz 01 js-cf-0223 | 投标人在设计招投标中串标或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情节轻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中标项目金额7.5‰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取消1年投标资格 |
hz 01 js-cf-0224 |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四条 |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不完全(部分)履行的,取消其2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完全不履行的,取消其5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
hz 01 js-cf-0225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情节轻的,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7.5‰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10‰的罚款 |
hz 01 js-cf-0226 | 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情节轻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中标项目金额7.5‰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 |
hz 01 js-cf-0227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勘察设计项目)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情节轻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中标项目金额7.5‰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 |
hz 01 js-cf-0228 | 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情节轻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中标项目金额7.5‰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 |
hz 01 js-cf-0229 |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评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七条 | 情节轻的,处3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6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230 |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 情节轻的,处6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1.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231 | 评标委员会成员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 情节轻的,处6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1.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232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七条 | 情节轻的,处3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6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233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 情节轻的,处6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1.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234 |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建筑工程设计评标过程中收受财物、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情况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情节轻的,处3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6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235 |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情节轻的,给予警告 情节一般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成员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
hz 01 js-cf-0236 |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 | 情节轻的,给予警告 情节一般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成员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
hz 01 js-cf-0237 |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八条 | 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1.1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238 |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 情节轻的,处6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1.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239 | 监理工程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八条 | 情节轻的,处6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1.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240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逾期不改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三十条 | 每逾期1天处1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
hz 01 js-cf-0241 | 注册监理工程师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三十一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最低不得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42 | 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三十一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43 | 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44 | 注册监理工程师涂改、倒卖、出借、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三十一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45 | 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三十一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46 | 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三十一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47 | 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48 |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三十五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249 | 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三十七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 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50 | 注册建造师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三十七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51 |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三十八条 | 每逾期超过1天处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
hz 01 js-cf-0252 | 注册建造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逾期未改正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三十九条 | 逾期30天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30天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罚款: 罚款额=1万元+(逾期天数/30)×(3万元-1万元 ) |
hz 01 js-cf-0253 | 注册建造师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三十七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54 | 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三十七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55 | 注册建造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三十七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56 | 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正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三十六条 | 每逾期超过1天的,处1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
hz 01 js-cf-0257 | 注册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三十四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58 | 注册建造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三十七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59 |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三十七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60 |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三十七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61 | 建筑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 |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 | 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hz 01 js-cf-0262 | 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 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hz 01 js-cf-0263 | 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 |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 每逾期1天罚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
hz 01 js-cf-0264 | 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逾期未改正 |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逾期30天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30天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罚款: 罚款额=1万元+(逾期天数/30)×(3-1) |
hz 01 js-cf-0265 | 注册建筑师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 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hz 01 js-cf-0266 | 注册建筑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67 | 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未改正 |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每逾期超过1天的,处1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
hz 01 js-cf-0268 | 注册建筑师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269 | 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 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hz 01 js-cf-0270 | 注册建筑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71 | 注册建筑师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 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hz 01 js-cf-0272 | 注册建筑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 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hz 01 js-cf-0273 | 勘察、设计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勘察设计人员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hz 01 js-cf-0274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75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76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77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78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79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80 | 注册造价工程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281 | 注册造价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82 |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283 | 注册造价工程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每逾期超过1天的,处1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
hz 01 js-cf-0284 |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85 |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86 |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87 | 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88 | 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89 | 注册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90 | 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91 | 注册造价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一般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hz 01 js-cf-0292 |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逾期未改正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每逾期1天罚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
hz 01 js-cf-0293 | 产权人和使用人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294 | 产权人和使用人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情节轻的,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个个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295 | 产权人和使用人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296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情节轻的,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7.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297 | 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次(年)费 | 《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处50元罚款(无裁量) |
hz 01 js-cf-0298 | 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驾驶车辆强行通过收费站(点)的 | 《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处200元罚款(无裁量) |
hz 01 js-cf-0299 | 单位和个人冒用、涂改车辆通行费统缴卡或者使用伪造的车辆通行费统缴卡或转借车辆通行费统缴卡 | 《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情节轻的,处5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75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罚款 |
hz 01 js-cf-0300 | 机械设备和配件提供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情节轻的,处合同价款1倍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合同价款2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合同价款3倍罚款 |
hz 01 js-cf-0301 |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超越资质证书的从事生产、销售的 | 《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每10立方米罚款5000元,依此递增,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302 |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的 | 《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 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1次的,罚款200元。2次以上的,罚款2000元。 |
hz 01 js-cf-0303 |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商品混凝土不合格的 | 《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每10立方米罚款5000元,依此递增,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304 |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从事生产、销售的 | 《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每10立方米罚款5000元,依此递增,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305 | 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306 | 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307 | 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情节轻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308 | 劳务企业未办理劳务承包合同、劳务人员相关资料备案 | 《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情节轻的,处500元罚款,按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情节一般的,处275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罚款 |
hz 01 js-cf-0309 |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施工、勘察项目)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三、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十条 | 情节轻的,处单位罚款数额5%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单位罚款数额10%罚款 |
hz 01 js-cf-0310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 采用一种(处)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或设备,处20万元罚款;每增加一种的加处5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hz 01 js-cf-0311 | 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 采用一种(处)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或设备,处20万元罚款;每增加一种的加处5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hz 01 js-cf-0312 | 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 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用一种,处20万元罚款;每增加一种的加处5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hz 01 js-cf-0313 |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 情节轻的,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4%罚款 |
hz 01 js-cf-0314 | 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 违反规定一处(种)未查验的,处10万元罚款;每增加一处(种)的加处5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hz 01 js-cf-0315 |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 违反规定使用一处(种),处10万元罚款;每增加一处(种)的加处5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hz 01 js-cf-0316 | 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 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用一种,处10万元罚款;每增加一种的加处5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hz 01 js-cf-0317 | 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 情节轻的,处10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318 | 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 情节轻的,处10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罚款 |
hz 01 js-cf-0319 | 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 | 违反规定每签一种(次)类型,处50万元罚款,每增加一种(次),加处10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hz 01 js-cf-0320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 情节轻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0.4%罚款 情节一般的, 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1%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hz 01 js-cf-0321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 | 情节轻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 情节一般的, 处责令停止执业6个月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
hz 01 js-cf-0322 |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建筑物围护结构;确需改变建筑物围护结构的,且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情节轻的,处5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125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罚款 |
hz 01 js-cf-0323 | 施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 职权范围内撤销资质证书 |
hz 01 js-cf-0324 | 投标人出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投标 |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 情节轻的,处5000元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3.6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的罚款。 |
hz 01 js-cf-0325 | 施工单位施工方案中未有明确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遵守和实施的 | 《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十条 | 情节轻的,处500-1000元罚款(当场处罚); 情节一般的,处2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罚款。 |
hz 01 js-cf-0326 |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和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后出场,未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整洁的 | 《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 | 情节轻的,处500-1000元罚款(当场处罚); 情节一般的,处2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罚款。 |
hz 01 js-cf-0327 | 施工中产生的物料堆未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的 | 《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二十条 | 情节轻的,处500-1000元罚款(当场处罚); 情节一般的,处2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罚款。 |
hz 01 js-cf-0328 | 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未及时清运,或者未在施工场地内设置临时性密闭堆放设施进行存放或未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的 | 《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二十条 | 情节轻的,处500-1000元罚款(当场处罚); 情节一般的,处2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罚款。 |
hz 01 js-cf-0329 | 工程高处的物料、建筑垃圾、渣土等未用容器垂直清运,凌空抛掷,施工扫尾阶段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未装袋扎口清运或未用密闭容器清运,外架拆除时未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的 | 《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第二十条 | 情节轻的,处500-1000元罚款(当场处罚); 情节一般的,处2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罚款。 |
hz 01 js-cf-0330 | 易产生扬尘的天气未暂停土方开挖作业和未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 《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第二十条 | 情节轻的,处500-1000元罚款(当场处罚); 情节一般的,处2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罚款。 |
hz 01 js-cf-0331 | 在施工现场从事消化石灰、搅拌石灰土和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的施工作业的 | 《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项、第二十条 | 情节轻的,处500-1000元罚款(当场处罚); 情节一般的,处2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罚款。 |
hz 01 js-cf-0332 | 平整场地、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等施工作业时,未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的 | 《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项、第二十条 | 情节轻的,处500-1000元罚款(当场处罚); 情节一般的,处2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罚款。 |
hz 01 js-cf-0333 | 施工单位未设置密目网造成施工中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外逸,粉尘、废弃物和杂物飘散的 | 《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 | 情节轻的,处500-1000元罚款(当场处罚); 情节一般的,处2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罚款。 |
hz 01 js-cf-0334 | 建筑工程的工地路面未按规定实施硬化的 | 《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 情节轻的,处2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11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罚款。 |
hz 01 js-cf-0335 | 建筑工程停工满1个月未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未对工地内的裸露地面采取硬化、覆盖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的 | 《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 | 情节轻的,处500-1000元罚款(当场处罚); 情节一般的,处2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罚款。 |
hz 01 js-cf-0336 | 建设单位在拆迁完毕后6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未对拆迁地块实施临时绿化的 | 《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 情节轻的,处500-1000元罚款(当场处罚); 情节一般的,处2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