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发〔2010〕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010年12月初,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启动了《“十二五”期间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规划(2011-2015)》(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近日,又决定在全国开展食品安全监管资源调查和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作为编制《规划》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为做好粮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资源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粮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资源调查是粮食行业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本次调查直接关系到加强“十二五”期间粮食行业监管能力和检验能力建设,关系到落实各层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请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充分认识开展本次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本通知及附件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省(区、市)粮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资源调查工作。
二、明确机构,落实责任
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明确一位主管领导和专门处(室)负责本次调查工作,组织和指导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粮食检验机构,认真填报有关内容,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平衡关系等严格审核把关。同时,指定2位熟悉网络填报工作的人员,分别作为监管机构资源调查和检验机构资源调查的省级管理员,具体负责做好填报工作(详见附件4)。
三、坚持在地原则,消除监管盲区
本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资源调查,将全面反映当前各部门、各层级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监管职责。请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以及国务院“三定方案”中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按照在地监管原则,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梳理和明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即各类从事粮食收购、储存活动的经营者),避免交叉、重复和遗漏,不得出现监管空白。认真梳理各级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状况,理顺隶属关系,客观、准确填报有关信息。正在恢复和新建中的检验机构一并填报。
请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本省(区、市)粮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网上填报和审核把关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退回重新填报,并将本省(区、市)的纸质文档汇总后(包括附件1、附件3)统一寄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我局质量办将进行网上同步审核。
附件:1.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表
2.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表填写说明
3.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表
4.粮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资源调查中有关事项的说明
5.报送内容及时间要求
附件1: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表
填表人: 批准人:批准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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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 法人单位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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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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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联系电话 | ||||||||
机构性质 | £ 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事业单位 £全额事业单位 £ 差额事业单位£其他 | ||||||||
£派出机构 | |||||||||
机构级别 | £国家级所属£省级所属 £市级所属£县级所属 £乡镇级所属 | ||||||||
行政级别 £省部级 £厅局级 £县处级 £科级及以下 | |||||||||
隶属部门 | £农业系统;£卫生系统; £工商系统; £商务系统;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 £粮食系统;£食品药品系统 | ||||||||
单设食品安全监管处(科)室 | £是£否 | ||||||||
人员情况 | 编制人数:人 实际人数:人 参加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数 人,其中: 学历:研究生人;大学人;大专人;大专以下人 年龄: >50岁 人;40-50岁 人;30-40岁 人;<30岁 人 | ||||||||
经费情况 | 经费总额: 2009年: 万元 2010年: 万元 | ||||||||
经费支出 | 基本支出 | 业务费 | 固定资产购置费 | ||||||
监测、抽检费 | 其他 | ||||||||
2009年 | |||||||||
2010年 | |||||||||
监管对象 | 按2010年底的情况: £食品生产企业 数量: 户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数量: 户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数量: 户 £生产加工小作坊 数量: 户 £食品流通单位 数量: 户 £食品小摊贩 数量: 户 £餐饮单位 数量: 户 £农业合作社 数量: 户 £奶站 数量: 户 £养殖场 数量: 户 £屠宰厂(点) 数量: 户 £粮食收购、储存经营者 数量: 户 £其他 数量: 户 | ||||||||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 £综合协调£种养殖监管 £生产加工监管 £ 流通环节监管 £餐饮服务监管 £生猪屠宰监管 £进出口食品监管 £保健食品监管 £粮食收购储存监管 £其他 | ||||||||
监管辖区人口数量 | 万人 | ||||||||
装备情况 | 只统计用于食品安全监管的: 车辆 台; 电脑 台; 快检设备套/台 | ||||||||
办公场所 | £ 租用 £自有,面积: 平方米 | ||||||||
可开展的快检项目 | 快检项目数量 项,具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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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1、本调查表由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下发其系统内各级参与食品(包括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也包括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包括行政部门、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监督队伍等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等;包括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不包括检验机构。
广东深圳、顺德等机构改革试点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查由省级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部门组织调查。
2、填表单位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给指定机构。
3、“性质”栏内选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多选。
4、“人员”栏:“编制人数”指编办批准人数;“实际人数”指本机构当前实际工作的人数,不区分是否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
“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数”指各部门直接参与食品监管工作的人员数,实行多职能综合监管的,人数按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量和时间占所有监管工作的比例估算。
关于学历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
5、“经费情况”栏:“经费总额”只填写统计财政一级预算部门(即直接通过财政部门预算获得经费的部门),不包括来自财政、发改部门之外部门拨来的经费(以免重复统计)。2009年和2010年经费总数指被调查单位年度总经费,不区分是否是用于食品安全工作。
“基本支出”指单位人头费和水、电等维持本单位基本运转的经费。“业务费”指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包括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监测、抽检、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事故处理、信息发布等)业务工作的经费。“固定资产购置费”指单位用于车辆、快检仪器、电脑等设备购置的费用。
经费统计应包括向下属单位委托办事的经费(计入经费拨出单位);包括中央转移支付经费(计入经费接受单位);应避免重复统计。
6、“监管对象”栏:监管对象数量按照直接监管的对象统计,不直接监管的填0。各级不得重复统计。
填表和报送联络人:郭丽霞、李业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邮编:100021
联系电话:010-67758110,010-87776913(兼传真),13426262300,13621163609
email:nike1962@qq.com,liyepeng66@sina.com,
qq群号:50670105(请注明真实姓名或单位名字)。
附件3:
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表
填表人: 批准人: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法人单位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人单 位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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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法人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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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邮编 | |||||||||||||||||
填表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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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部门 | £农业系统;£卫生系统;£工商系统;£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药系统;£环保系统;£粮食系统;£商务系统; £教育系统;£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其他 | |||||||||||||||||
机构级别 | £国家级所属 £省级所属 £市级所属 £县级所属 £其他 | |||||||||||||||||
机构性质 | £专门食品检验 £综合性检验(包括食品检验) | |||||||||||||||||
£参照公务员 £全额拨款 £财政补贴 £自收自支 | ||||||||||||||||||
资质状况 | 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国家级 £省级 £实验室认可 | |||||||||||||||||
其他资质: | ||||||||||||||||||
认定部门 | 资质名称 | 资质范围 | 资质时限 | |||||||||||||||
资源整合 | £本地区唯一的食品检验机构 £本地区存在多个同级食品检验机构 £为本地区多个监管部门提供食品检验服务 | |||||||||||||||||
机构人员 | 机构人员总数: 人 | |||||||||||||||||
从事食品检验人数 人 | ||||||||||||||||||
食品检验人员情况 专职 人, 兼职 人 | ||||||||||||||||||
£有专职的采抽样人员 £有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 £同一检验人员既从事理化检验也从事微生物检验 £同一检验人员既从事采抽样工作也从事检验工作 采抽样 人,理化检验 人,微生物检验 人,毒理检验 人,管理 人 | ||||||||||||||||||
食品检验人员 人: 职称 高级人;中级人;初级人 学历 研究生人;大学人;大专人;中专人 年龄 >50岁 人;40-50岁 人;30-40岁 人;<30岁 人 年限 >30年 人;20-30年 人;10-20年 人; 3-10年人;<3年 人。 | ||||||||||||||||||
技术管理人员 人: 职称 高级人;中级人;初级人 学历 研究生人;大学人;大专人;中专人 年龄 >50岁 人;40-50岁 人;30-40岁 人;<30岁 人 年限 >30年 人;20-30年 人;10-20年 人; 3-10年人;<3年 人。 | ||||||||||||||||||
基础设施 | 机构总面积m2 实验室总面积 m2,其中微生物实验室面积 m2 | |||||||||||||||||
仪器设备 | 总值(万元):万元 | |||||||||||||||||
原值(万元) | >100 | 50-100 | 10-50 | <10 | ||||||||||||||
数量(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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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 经费 | 经费总额 (近2年年均数) | |||||||||||||||||
年份 | 财政拨款 | 委托检验 | 科研课题费 | 其他 | ||||||||||||||
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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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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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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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食品安全检验任务量 | 完成理化和微生物检验的样品批次数量(近2年年均数): £>10000 £5000-10000 £1000-5000 £100-1000 £<100 | |||||||||||||||||
完成毒理和功能检验的样品批次数量(近2年年均数): £>100 £50-100£10-50 £5-10 £<5 | ||||||||||||||||||
检验能力 | 资质认定中主要食品标准检验能力数量 gb/t(gb)5009项;gb/t(gb)4789;项;gb 15193项 | |||||||||||||||||
列举食品中相关的检验参数(指标)覆盖范围,共 项: £重金属 项,具体:
£化学污染物 项,具体:
£食品添加剂 项,具体:
£真菌毒素 项,具体:
£农残 项,具体:
£兽残 项,具体:
£营养成分 项,具体:
£功效成分(膳食补充剂) 项,具体:
£其他理化成分 项,具体: £致病菌 项,具体:
£其他微生物 项,具体:
£毒理 项,具体:
£功能 项,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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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食品添加剂检验参数(指标)覆盖范围 食品添加剂(原料) 项,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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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食品相关产品检验参数(指标)覆盖范围 食品相关产品 项,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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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事件致病因子的鉴定能力 理化因子 项微生物因子 项 | ||||||||||||||||||
标准制修订 | 涉及食品安全检验 国家标准 项 地方标准 项 | |||||||||||||||||
科研课题 | 涉及食品安全检验 国家课题 项 部门课题 项 地方课题 项 | |||||||||||||||||
部分仪器设备状况调查表
| 国产 | 进口 | ||
名称 | 台/套数 | 品牌 | 台/套数 | 品牌 |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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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相色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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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气相色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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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相色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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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子色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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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荧光光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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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吸收光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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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相色谱-原子荧光光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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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相色谱-质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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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相色谱-质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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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质串联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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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质串联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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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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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微波消解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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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自动固相萃取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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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离子发射光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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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外光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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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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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净工作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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酶标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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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r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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荧光定量pcr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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脉冲场凝胶电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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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自动微生物鉴定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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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电子显微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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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置荧光显微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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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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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自动包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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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自动染色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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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自动脱水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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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自动血球计数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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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设备的检测器或质谱情况描述
仪器名称 | 检测器或质谱类型 |
原子吸收光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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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相色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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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气相色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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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相色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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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相色谱-质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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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相色谱-质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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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质串联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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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质串联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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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粮食部门实际,现将粮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资源调查中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一)监管机构资源调查:粮食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即为国家、省、市、县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包括事业单位性质的管理机构。
(二)检验机构资源调查:粮食部门的质量检验机构,是指隶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粮食、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检验报告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
为全面了解掌握粮食部门检验机构的情况,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正在恢复和新建的检验机构也一并填报。粮食企业内部的检验机构不在此次调查范围之内。
二、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以下简称“疾控中心”)专门设计了网络填报软件和调查表。各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请登录http://121.52.209.94:100网址,按照统一设计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表》(见附件1)和《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表》(见附件3)及填表说明等有关要求,通过网络在线填报。
有关登录和填表操作请从前述网址上在线查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方案》与《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网络系统操作手册》、《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方案》和《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网络系统操作手册》。
三、其它事项
(一)本次监管机构和检验填报的调查表、调查方案、网络操作手册、行政区域代码以及登录用户名等资料,均可从前述网址下载或查阅。填表人员应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准确填报。
(二)填写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表的补充说明:
1.“机构名称”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填写“三定方案”确定的名称,事业单位填写在编委或工商注册的法人名称。
2.“单设食品安全监管处(科)室”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择“是”,辽宁、重庆等省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3.“监管对象”栏:“粮食收购、储存经营者数量”统计中,按照食品安全地方负责制原则,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统计辖区内的监管对象数量时,应将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中粮集团公司所属粮库以及省、地(市)级粮食部门直属的粮食收购、储存经营者数量,计入本辖区监管对象数量合计之中。无县级粮食部门的,由所在地上一级粮食部门统计,计入该级粮食部门的监管对象数量合计之中。
4.“装备情况”栏:“车辆”只统计专门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车辆(如快速检测车、监督执法车、扦样车等),不统计办公用车。“电脑”统计同上。
(三)在填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填报机构可直接与省级管理员联系解决;省级管理员不能解答的,由其统一向疾控中心总管理员或国家粮食局管理员咨询后,再向各填报机构解答。我局质量办将填制调查表的参考范例,各填报机构可从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网站上下载参考。
疾控中心总管理员:郭丽霞、贺巍巍、李业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邮编:100021
联系电话:010-67758110,010-87776913(兼传真),
13426262300,13811512591,13621163609
email:nike1962@qq.com,liyepeng66@sina.com,
email:vivid512@sina.com,liyepeng66@sina.com(注:检验机构资料发至这2个信箱中)
qq群号:50670105(请注明真实姓名或单位名字)。
国家粮食局质量办管理员:张庆娥、齐朝富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1号,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邮编:100037
联系电话:010-58523406,010-58523396,18601299997
传真:010-58523407,58523408
email:gljzlc@126.com
附件5:
1.请尽快将负责监管机构资源调查和检验机构资源调查的主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姓名,以及2名省级管理员的姓名、办公电话、传真、手机、电子信箱和qq号等信息传真至我局质量办。
2.各省(区、市)应于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本省(区、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表和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表的网上填报和审核把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