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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变更股权结构、公司名称及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国际[2010]16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变更股权结构、公司名称及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保监国际〔2010〕1632号)


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股权转让、名称变更、章程修改及董、监事任职资格的请示》(海尔纽约人寿〔2010〕1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纽约人寿保险公司将其持有的你公司50%的股份分别转让给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日本明治安田生命保险相互会社。转让完成后,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75%的股份,日本明治安田生命保险相互会社持有你公司25%的股份。

二、批准你公司名称变更为“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三、核准《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章程》。

四、经审核,杨绵绵符合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和田康、崔少华、李占国、周云杰、木岛正博符合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王嘉陵符合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张力符合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李剑符合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浦俊符合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审计责任人任职资格。

五、你公司应在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一年内,将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的股份调整至最高不超过50%。

请你公司按照相关法规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变更股权结构及公司名称的工作完毕后及时向我会报送相关材料。

附件: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章程(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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