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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发改[2010]16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0〕1635号)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变更的请示》及相关补正材料(民保中报〔2010〕162、167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太平保险(香港)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你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受让人。受让后,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为2亿元港币,占比20%;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出资额为2亿元港币,占比20%;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出资额为2亿元港币,占比20%;宁波韵升进出口有限公司出资额为2亿元港币,占比20%;陕西东岭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为1.5亿元港币,占比15%;金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资额为0.5亿元港币,占比5%。

二、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应在我会下达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人。

三、请你公司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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