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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中介[2010]16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保监中介〔2010〕1627号)


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批复的申请书》(新韩中国〔2010〕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资格。

二、你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并加强对分支机构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管控。

三、你公司应持本批复到北京保监局办理申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相关手续。如你公司分支机构拟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到当地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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