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细则依电业法第四十九条订定之。 第 2 条 本细则用词,定义如下: 一电信线:利用有线发送、传输或接收符号、信号、文字影像、声音或其他性质讯息之架空线路或缆线。 二电业线路:用以传送电流之低压、高压、特高压等之架空线路及接户线。 三电压:线路之线间实效电压。于有效接地系统 (多重有效接地) 指导线与大地间实效电压。但电压在七百五十伏以下而经接地者,则为任一相与大地间之电压。 四导线:使用于线路回路中之相线而用以传输电力电流之电线。连接相线与其他电力设备之电线亦属之。 五电缆:导线之具有绝缘及被覆体者。 第 3 条 电信线与电业线路交叉或置于同一杆时,电信线应设置在电业线路下方。 第 4 条 新设、迁移或变更电业线路时,对原有电信线产生有害之感应电压,应在下列规定范围内为原则: 一电缆电路之常态感应杂音电压在一毫伏以下。 二明线电路之常态感应杂音电压在二.五毫伏以下。 三常态感应纵电压在十五伏以下。 四常态感应危险纵电压在六十伏以下。但对可能接近被感应线路人员可发布特别指示或在连接于危险线路之仪器设备可特别标明容许接近部分时,得提高至一五○伏。 五异常感应纵电压在四三○伏以下。但供电线路装设有高速电驿,其故障电流消除时间通常在○.二秒以下,最长不超过○.五秒者,得提 高至六五○伏。 六静电感应电压在一五○伏以下。 第 5 条 电信线及电业线路,以分别立杆互不妨碍为原则。但在特殊情形之下电信线必须架于电业线路杆时,电信业者应以书面叙明间隔距离等之相关技术资料向电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设置。 第 6 条 在同一街道之电信线与电业线路,应分别装设于街道之二侧。但有必要装设于同一侧时,双方线间之距离,应依本细则办理。 第 7 条 街道两边因新增设线路,致与既设线路无法维持规定间隔距离者,应由新增设之一方负担其改善费用。 第 8 条 装设方法符合本细则规定之已设电信线或电业线路,因后设线路之有关单位申请而必须迁移、更换电杆或迁移设备时,其所需之费用由后设者全部负担。 第 9 条 电信线与电业线路之设置单位,对于线路之装设或迁移,双方协商后未有共识时,应报请相关主管机关会商或会同指派技术专家实地查勘决定之。 第 10 条 电信线与电业线路分杆并行时,除依第四条之规定外,双方导线之水平间隔距离应保持一.五公尺以上。 双方导线无法保持前项水平间隔时,其垂直最小距离应按下表办理: ┌─────────┬────────────────────┐ │电业线路电压 │双方导线垂直最小距离 │ ├─────┬───┼────────────────────┤ │750 伏以下│电缆 │0.6 公尺 │ │ ├───┼────────────────────┤ │ │非电缆│1.0 公尺 │ ├─────┴───┼────────────────────┤ │751 伏~22,000伏 │1.2 公尺 │ ├─────────┼────────────────────┤ │22,001伏~50,000伏│1.8 公尺 │ ├─────────┼────────────────────┤ │50,001伏以上 │每增加 1千伏,距离增加 0.01 公尺,未满 │ │ │1 千伏以 1千伏计。 │ └─────────┴────────────────────┘ 第 11 条 电信线与电业线路分杆交叉时,其垂直距离不得小于下表之规定: ┌─────────┬────────────────────┐ │电业线路电压 │双方导线垂直最小距离 │ ├─────┬───┼────────────────────┤ │750 伏以下│电缆 │0.6 公尺 │ │ ├───┼────────────────────┤ │ │非电缆│1.0 公尺 │ ├─────┴───┼────────────────────┤ │751 伏~22,000伏 │1.2 公尺 │ ├─────────┼────────────────────┤ │22,001伏~50,000伏│1.8 公尺 │ ├─────────┼────────────────────┤ │50,001伏以上 │每增加 1千伏,距离增加 0.01 公尺,未满 │ │ │1 千伏以 1千伏计。 │ └─────────┴────────────────────┘ 第 12 条 电信线与电业线路互相交叉越过时,双方在跨越处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电业线路之设置应依屋外供电线路装置规则办理。 二电信线与地面之距离以不超过八公尺为原则。但地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第 13 条 电信线与电业线路置于同一杆时,以电业线路电压二二、○○○伏以下者为限。但电业为调度供电保障安全之自置专用电信线不在此限。 前项电信线之缆线条数,以不超过二条为原则。但有特殊需要时,得由双方随时协商办理之。 第 14 条 电信线与电业线路置于同一杆时,双方导线之垂直距离不得小于下表规定: ┌──────┬──────────┐ │电业线路电压│双方导线垂直最小距离│ ├──────┼──────────┤ │8700伏以下 │0.6 公尺 │ ├──────┼──────────┤ │8701伏以上 │1.0 公尺 │ └──────┴──────────┘ 第 15 条 电信线与电业线路置于同一杆时,双方接户线均应使用绝缘线,电压在二五○伏以下者,其距离以○.六公尺以上为原则。如有其他因素时,由双方在不影响安全范围内协商之。 第 16 条 电信线与电业线路置于同一杆时,双方各依其原有规定分别设置地线,双方接地线不得同杆架设。但必要时,得在电杆相反二侧装设,双方之接地电阻均应在七十五欧姆以下。 第 17 条 电信线与电业线路置于同一杆时,施工应符合相关法令规定,并依规定架设之。 第 18 条 电业线路杆如需迁移、下地、拆除、或增挂设备致共同置于杆上之电信线无法符合本细则规定者,电业应于七天前通知电信业者配合拆迁,如遇突发事故抢修需要紧急处理时,得随时通知电信业者立即配合拆迁。电信业者未能配合拆迁者,电业得迳行拆除之。 第 19 条 设于电业线路杆之电信线,电信业者在每杆每条电信缆线应标示系统名称(包含公司、行号名称、电话) 。 第 20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