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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食[2010]4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进一步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推动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决定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约谈目的和原则
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约谈、适时约谈、依法约谈的原则,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主要责任人进行谈话,要求其认真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约谈范围和内容
(一)约谈范围。餐饮服务提供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约谈:一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二是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是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四是有关情况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
(二)约谈主要内容:一是通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行为的严重性;二是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三是告知整改的内容和期限;四是督促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五是其他应约谈的内容。

三、约谈权限
(一)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约谈;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的,由所在地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约谈;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由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约谈;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的,由负责直接监管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约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参加约谈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行为,有关问题经确认后需要约谈的,由负责直接监管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约谈,必要时由上一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约谈。
(三)约谈工作由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进行,必要时可由分管局领导约谈;行为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由局主要领导亲自约谈。

四、约谈处理
(一)凡被约谈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其约谈记录载入被约谈单位诚信档案,并作为不良记录,与量化分级管理和企业信誉等级评定挂钩。
(二)凡被约谈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两年内不得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任务。
(三)凡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通报。
(四)凡被约谈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约谈记录一律抄送当地人民政府、上一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被约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并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制度。出现约谈情形时,要依法及时进行约谈,确保约谈取得实效。
(二)约谈应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形式通知被约谈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应载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
(三)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约谈工作,列为日常监管工作,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约谈工作档案,详细记录约谈工作开展情况。约谈纪要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备查。
(四)被约谈单位应严格按照约谈要求,对约谈指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报告报约谈部门。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记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
no: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单位负责人

 

被约谈责任人

 

联系电话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事项

 
 

约谈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约谈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约谈单位、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记录

(公章) no:

被约谈单位

 

约谈参加人员

约谈人员:

被约谈人员: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内容:

被约谈人员签字:

年月日

约谈人员签字:

年月日


记录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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