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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辽宁省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办法的复函


【颁发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函[2010]4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环境保护部关于辽宁省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办法的复函
(环函[2010]401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将〈辽宁省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作为我省排污收费依据的请示》(辽环〔2010〕8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厅根据施工工地确定扬尘系数,结合建设工程建筑面积、采取的扬尘控制措施等情况,计算核定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所拟定的《辽宁省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属于扬尘物料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除《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按上述规定,你厅制定的核定方法经公示后可用于你省施工工地一般性粉尘排放量核定工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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