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水发〔2010〕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畅通,提高航道养护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为船舶提供良好、安全的航行条件,我部组织制定了《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畅通,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内河高等级航道及国际(境、界)河流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养护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具有管辖权的各级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省界航道的养护管理,由涉及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交通运输部所属航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航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将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财政预算以及其他渠道保障航道养护工作的资金需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的具有发电收益的航运枢纽,其部分发电收益应当用于航道养护。
第五条 航道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航道维护类别、航道条件合理配备养护管理装备与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航道应急预案。
第七条 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航道养护技术水平、养护质量。
第二章 维护标准与计划
第八条 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结合航道条件和航运需求,合理论证确定。论证过程中应当征求海事、港航等单位意见。第九条 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由具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机构研究提出,经省级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际(境、界)河流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部批准;西江干线航道养护范围和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珠江航务管理局批准。
交通运输部所属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研究提出其管辖航道的维护范围和标准,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其中,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根据管理范围分别编制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经长江航务管理局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批准;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负责编制辖区范围内的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需要变更的,应当经过重新论证,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 航道维护标准包括航道维护类别、维护尺度及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航标配布类别、航标维护正常率、过船建筑物年通航时间保证率等。
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应当由具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航道养护工作主要包括:航道维护观测、维护性疏浚、清障、整治建筑物维修以及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航标设施、船舶基地、码头场站、航道工作船艇等航道设施、设备的运行、监测、检查、保养维护和购置等。
航道养护工作按其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日常养护作业和应急抢通工程。日常养护作业包括例行养护作业和专项养护工程。
第十二条 省级航道管理机构及交通运输部所属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养护工作内容和资金来源编制航道养护年度计划,并做好年度计划与预算编制的衔接工作。
航道养护年度计划编制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十三条 航道养护年度计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维护里程;
(二)维护标准;
(三)维护内容、工作量及质量目标;
(四)生产安全目标;
(五)维护费用;
(六)工作要求及说明等。
第十四条 省级航道养护年度计划,由具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省级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际(境、界)河流航道养护年度计划,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批准;西江干线航道养护年度计划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珠江航务管理局批准。
交通运输部所属航道管理机构按照管辖范围编制航道养护年度计划,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其中,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根据管理范围分别编制航道养护年度计划,经长江航务管理局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批准;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负责编制辖区范围内的航道养护年度计划,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航道养护年度计划中涉及维护里程、维护标准、维护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上述两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及时对外公布。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经批准的养护年度计划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对其他部门建设的通航建筑物,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行业管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通航要求,督促相关单位做好通航建筑物养护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通航建筑物养护年度计划应当报辖区航道、海事管理机构及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航道养护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保证养护质量和作业安全。第十七条 例行养护作业由辖区航道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年度养护计划组织实施,由省级航道管理机构负责检查监督。
交通运输部所属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其管辖航道例行养护作业的检查监督,例行养护作业由辖区航道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养护计划组织实施。
例行养护作业的历次检查结果、日常记录以及统计资料作为年度技术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需要进行设计的航道专项养护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规模较小、技术难度不大的航道专项养护工程,可以简化工作程序,由具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养护计划组织实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航道管理实际,制定本省航道专项养护工程的管理程序。其中西江干线航道中需要设计的、规模超过200万元的专项养护工程,其设计方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珠江航务管理局审批。
交通运输部所管辖航道专项养护工程设计方案,由交通运输部所属航道管理机构审批。其中,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航道专项养护设计方案,由长江航道局、三峡通航管理局等单位组织编制,报长江航务管理局审批;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负责审批其管辖范围内专项养护设计方案。工程费用超过300万元的,其设计方案经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第十九条 从事专项养护工程的作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
专项养护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年度技术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航道通航状况改变或者航道实际尺度临时不能达到维护尺度时,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部门。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航道的通航维护尺度。
第二十一条 对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的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坏和发生碍航、断航事件,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航道管理部门,尽快组织改善、修复;难以尽快改善、修复时,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修。
第二十二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保留航道应急抢通工程的相关的影像、文字、图纸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航道及航道设施因台风、暴雨、洪水、干旱、冰凌等自然灾害造成损毁,需进行恢复性应急抢通工程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应急抢通资金补助,申报程序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航道养护作业前,应当根据需要分别向航道、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道通告(通电)和航行通(警)告。
进行航道养护作业的船舶,应当按照国际公约、国内法规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养护船舶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船舶安全通行的前提条件下,可以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需的限度内确定航行路线和方向。
实施航道养护作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阻扰、干涉或者索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实施养护作业前,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将作业方案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需要临时采取水上交通管制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过船建筑物停航检修前,应当按规定申请发布航道通告(通电)、航行通(警)告。其中连续停航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其检修方案应当经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同意,报省级航道管理机构备案。连续停航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其检修方案应当经省级航道管理机构同意,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连续停航超过七十二小时的,其检修方案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国际(界、境)河流航道过船建筑物停航检修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其检修方案应当报经交通运输部同意。
第二十七条 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国家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航道养护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有关航道养护的年度计划、技术文件、考核验收文件、统计报表等资料,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规定。
出版发行电子或纸质航道航行参考图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会同海事局进行技术和保密审查。审查合格后,航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对外公布。
第二十九条 从事航道养护工作重要技术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四章 技术考核
第三十条 航道养护工作应当按照航道养护年度计划要求进行技术考核。技术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考核。技术考核应当将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技术考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综合管理,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资金管理、安全生产、统计资料、廉政建设等;
(二)航道维护与观测,包括维护计划制定与实施、航道维护尺度达标情况、航道测量、航道疏浚、航道信息发布等;
(三)航标维护,包括标志配布与设置、日常养护、灯光质量、航标失常恢复、航标台账资料及航标器材质量等;
(四)整治建筑物维护,包括整治建筑物的检查、维修、保护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等;
(五)航运枢纽及船闸维护,包括运行管理规章的制定及执行,机电设备维护保养、水工建筑物的观测检查、运行调度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等;
(六)船艇维护,包括工作船舶机电设备维护、船舶管理、船员管理及相关的制度、技术资料等;
(七)航道场站、基地维护,包括各项制度的建立,场站、基地等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及资料管理。
第三十二条 技术考核工作按照辖区航道管理机构自查、省级航道管理机构检查、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抽查方式进行。
技术考核检查或抽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自查情况汇报及相关用户的意见;
(二)查看现场;
(三)查阅有关档案、文件资料;
(四)按照本办法的内容进行综合考评,形成初步意见;
(五)与相关单位交换意见;
(六)形成并提交技术考核报告。
第三十三条 技术考核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辖区航道基本情况、养护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年度养护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分类和综合评价意见;
(三)问题与建议;
(四)《航道养护技术考核表》(见附件)。
第三十四条 技术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优良:圆满完成养护年度计划,工作质量良好;
合格:完成养护年度计划,工作质量符合要求;
不合格:未完成养护年度计划,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
第三十五条 各省年度技术考核工作总结报告,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所属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将年度技术考核工作报告报交通运输部。其中,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管辖的长江干线航道年度技术考核工作报告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抽查、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每年对全国航道养护年度技术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开展抽查,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养护工作监督检查。对技术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运输部所属航道管理机构或省级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西江干线的,还应当报珠江航务管理局备案。长江干线航道,按照管辖职责,分别报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航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每五年组织对全国养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对在应急抢通、技术创新等航道养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给予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专项养护工程,是指为恢复或改善航道技术状况,提高航道维护装备水平,列入航道养护年度计划规模较大的养护项目。包括规模较大的航道及航道设施的监测、修复、疏浚、清障、航道养护设备、航道设施备品备件的采购以及其他资金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
(二)应急抢通工程,是指为恢复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影响航道畅通而实施的工程。
(三)技术考核,是指为改进航道养护管理,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航道养护管理计划目标的实现程度、效果性和可持续性所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条 国际(境、界)河流航道的养护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本规定与我国缔结的政府间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协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其他航道养护管理办法,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表一、综合管理考核表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标准分(100分) | 考核标准 | 自评分 | 考核分 | 备注 | |
一 | 执行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15分) | 1、法规规章 | 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船闸管理办法》等法规并制订实施办法 | 5分 | 宣传贯彻执行不到位的,扣2分,未制定相关法规实施办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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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规范 | 认真贯彻执行《内河通航标准》、《内河助航标志》、《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 | 5分 | 贯彻执行不到位的,扣2分,出现严重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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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办法 | 认真贯彻执行《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 5分 | 贯彻执行不到位的,扣2分,未制定管理制度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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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资金投入与管理(25分) | 1、资金渠道 | 航道养护管理资金满足需要 | 12分 | 资金投入不能保障航道正常维护需要的,扣分4分;不能全部用于航道养护的,扣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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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使用管理 |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使用资金科学合理,专款专用 | 5分 | 制度不健全扣1分,未执行预算管理扣1分,未专款专用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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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经纪律 |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无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 8分 | 发生违纪事件扣1分,严重违法违纪扣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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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安全生产(30分) | 1、安全生产制度 |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6分 | 贯彻执行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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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度落实情况 | 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明确,分工到位,落实到人和工作环节 | 9分 | 未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扣3分;未落实到位,每项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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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责任事故 | 全年无等级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 | 15分 | 重大责任事故扣15分,一般事故每项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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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廉政建设与养护质量(15分) | 1、廉政建设 | 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 5分 | 未建立制度、实行责任制,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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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养护管理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 4分 | 未按规定执行有关制度,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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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养护质量 | 养护质量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 | 6分 | 养护质量不合格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扣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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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规范化管理(15分) | 1、管理制度 | 1、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 4分 | 制度不健全,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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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化管理 | 2、基层单位原始工作台帐记录齐全、规范、真实。 | 5分 | 不齐全扣2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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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料档案 | 3、各项统计资料齐全、准确、真实,上报及时;档案管理规范 | 6分 | 资料不齐全、上报不及时、档案管理不规范,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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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航道维护与措施考核表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标准分 (100分) | 考核标准 | 自评分 | 考核分 | 备注 | |
一 | 贯彻落实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15分) | 1、法规 |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等法规、标准 | 4分 | 贯彻落实法规有漏项,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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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度 | 建立健全航道维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 4分 | 管理制度不健全,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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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划与实施 | 制定并实施年度航道维护计划 | 7分 | 未制度年度维护计划扣3分,未按计划实施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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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航道维护分类及标准(40分) | 1、维护类别与范围 | 根据航道等级和通航要求确定航道维护类别和维护范围 | 8分 | 未确定航道维护类别扣4分,未确定维护范围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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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护尺度 | 航道水深、宽度、弯曲半径应满足航道维护标准的要求 | 8分 | 水深、宽度、弯曲半径未达到维护标准要求的,一项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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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 | 天然径流航道一类维护:ⅰ、ⅱ级航道达到98%以上,ⅲ、ⅳ级航道达到95%以上。二类维护:ⅲ、ⅳ级航道达到94%以上,ⅴ-ⅶ级航道达到88%以上;潮汐河口航道一类维护:无备淤航道达到90%以上,有备淤航道达到98%以上。二类维护:无备淤航道达到85%以上,有备淤航道达到95%以上,三类维护:无备淤航道达到80%以上,有备淤航道达到90%以上 | 24分 | 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每低于标准一个百分点,扣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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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维护措施(30分) | 1、测量 | 维护测量的内容和工作量完成年度计划,其成果质量满足年度维护计划要求,长河段测量应定期更新 | 9分 | 一项未做到,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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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文观测 | 根据航道维护要求进行水位、流速和泥沙等水文观测 | 6分 | 一项未观测,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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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措施 | 采取疏浚、清障、改槽等维护措施保证航道维护尺度 | 9分 | 采取工程措施不力的,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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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发布 | 建立健全航道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地发布航道信息、服务社会公众 | 6分 | 未建立制度扣3分,信息发布不准确、不及时,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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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资料及档案管理(15分) | 1、维护资料 | 航道维护工程资料完好、齐备,包括维护性疏浚、清障、改槽等。 | 4分 | 资料不齐全扣2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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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养护记录 | 养护检查、测量、观测记录规范、齐全 | 5分 | 记录不齐全扣2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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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统计资料 | 建立完善的统计制度并指制定能反映计划指标完成情况的统计报表,航道养护成果数据统计全面准确,及时报送,并纳入成果资料中 | 6分 | 无统计制度,扣2分,统计数件不全面扣3分,上报不及时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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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航标维护考核表
序号 | 考核目标 | 考核内容 | 标准分(100分) | 考核标准 | 自评分 | 考核分 | 备注 | |
一 | 贯彻落实法规,建立健全制度(5分) | 1、落实法规 |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等法规。 | 2 | 贯彻航标法规有漏项,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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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项制度 | 建立健全航标养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 3 | 管理制度不健全,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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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航标维护数量和正常率(25分) | 1、计划完成情况 | 河床稳定的航道,全年的航标座天数和灯天数与计划数量相差±3%以内;河床变化较大的航道,全年的航标座天数和灯天数与计划数量相差±5%以内 | 5 | 河床稳定的航道,每超过规定范围1个百分点扣1分;河床变化较大的航道,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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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航标维护正常率 | 一类维护航标正常率不小于99%;二类维护航标正常率不小于95%;潮汐河口航道航标维护正常率不小于99.8% | 20 | 每类航道航标维护正常率每低1个百分点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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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航标配布、设置和调整(24分) | 1、航标配布 | 航标配布应符合《内河助航标志》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等规范的规定要求。 | 6 | 航标配布错误扣5分,航标配布不合理每座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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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航标设置 | 航标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一类维护航道航标的设置,应满足一类或二类航标配布要求,条件优良的运河航道和水网航道可按重点航标配布要求设置发光的航标。二类维护航道航标的设置,应满足二类或三类航标配布要求,运河航道和水网航道和通航条件较好的天然航道,可按重点航标配布要求设置发光或不发光的航标。 | 6 | 航标的设置不符合要求,没座标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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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航标调整 | 河床稳定的航道应按航标配布图设置航标,并根据水位或水深变化及时调整。通航条件变化较大的滩险航道,应根据航道变化情况和船舶安全航行要求及时调整航标位置和数量。 | 6 | 未按规定及时调整航标每座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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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航标恢复 | 桥区、碍航礁石和滩嘴等关键位置的航标失常时,必须立即恢复,其他航标应及时恢复 | 6 | 未按规定及时恢复航标每座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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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航标养护质量(20分) | 1、标位正确 | 航标的位置正确,结构良好,安装牢固,稳定可靠; | 5 | 航标的位置不正确每座扣5分,其他不符合要求每座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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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志正常 | 航标外形尺寸符合规定,颜色鲜明,灯光明亮,灯质和视距符合要求 | 5 | 灯光熄灭或灯质错误每座扣5分,其他不符合要求每座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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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视及信号 | 航标通视有效范围内无遮掩物,通行信号和水深信号揭示及时、正确。 | 5 | 不符合要求每座或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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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航标设备 | 航标采用定型产品,灯器和能源应满足性能良好、质量可靠,使用维护方便、环保、节能等要求。 | 5 | 不符合要求每座扣或每处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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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航标的检查、保养与维修(18分) | 基本要求 | 应根据河流、航道特点、航标类型及材质确定航标检查、保养与维修的内容、技术要求和周期,并符合规范要求 | 5 | 不符合要求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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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检查 | 航标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 | 5 | 不符合要求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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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养和维修 | 航标实施的检查、保养和维修周期等符合规范要求。 | 5 | 不符合要求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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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品数量 | 航标备品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 3 | 低于规定20%的扣1分,低于规定50%扣2分,严重不足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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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档案及统计资料(8分) | 1、检查记录 | 航标检查记录准确、详细和规范; | 3 | 记录不准确和规范,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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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航标档案 | 航标档案齐全,规范 | 2 | 航标档案不齐全,每座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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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统计资料 | 统计资料报表、航标变更按时上报 | 3 |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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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整治建筑物维护考核表
序号 | 考核目标 | 考核内容 | 标准分(100分) | 考核标准 | 自评分 | 考核分 | 备注 | |
一 | 规章制度健全(10分) | 1、规章制度 | 建立了健全的航道整治建筑物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 | 10分 | 未建立制度扣3分,贯彻落实不力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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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检查要求(35分) | 1、检查内容 | 按照《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要求,对建筑物尺寸、水流状况、功能、缺陷和隐患进行检查,对技术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 10分 | 缺少一项检查内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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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重点 | 各类整治建筑物按照《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规定内容进行检查 | 15分 | 不符合《规范》的,一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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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查周期 | 可检查的航道整治建筑物每年应至少检查1次,并有相应记录 | 10分 | 年检查少于1次的扣2分,无记录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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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维修(40分) | 1、计划与实施 | 根据检查情况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 16分 | 无计划扣5,计划不完善的2分,未按计划组织实施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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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时维修 | 技术状况评价为三、四类的整治建筑物,应及时维修 | 17分 | 因为未及时维修,而影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的,发现一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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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维修质量 | 维修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 7分 | 不符合要求,扣7分,有缺陷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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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资料及档案管理(15分) | 1、工程资料 | 整治建筑物勘测、设计、施工、竣工资料完好、齐备 | 3分 | 资料不齐全扣2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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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记录 | 检查、观测记录规范、齐全 | 4分 | 记录不齐全扣2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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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维修资料 | 整治建筑物维修设计、施工资料完好、齐全 | 3分 | 维修资料不齐全扣2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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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统计资料 | 整治建筑物统计资料齐全并按时上报 | 5分 | 资料不齐全扣3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5分,不按时上报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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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船闸维护管理
序号 | 考核目标 | 考核内容 | 标准分(100分) | 考核标准 | 自评分 | 考核分 | 备注 | |
一 | 贯彻落实《船闸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10分) | 1、执行管理办法 | 领导重视,认真贯彻执行《船闸管理办法》,确定为航运服务的宗旨 | 2分 | 发现未落实贯彻执行《船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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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学管理 | 科学管理,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过能力,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 3分 | 船闸管理无序扣2分;未对船舶过闸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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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度与规程 |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3分 | 养护制度不健全,每少一项扣1分,各设备操作规程不健全,每少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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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过闸费征收与使用 | 船闸过闸费的征收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 | 2分 | 过闸费征收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扣2分,发现不符合专款专用的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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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制订并组织实施船闸运行养护计划(15分) | 1、大修计划 | 有船闸管理单位会同相关单位编报船闸大修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 4分 | 船闸管理单位未会同有关单位编报船闸大修计划扣4分,有计划但未严格执行扣2分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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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修计划 | 船闸管理单位按规定制订船闸岁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 4分 | 未制定岁修计划的扣2-4分,有计划但有一项不完成或不按期完成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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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修保养计划 | 认真制订并严格实施船闸月、季度保养计划 | 4分 | 船闸养护月、季度计划,每少一次扣2分;制定养护计划不合理的,每次扣1分;单位分管领导、工技股不参加检查的,每次扣1分;月度养修工作无考核检查,每月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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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急预案 | 制订切实可行的船闸应急保障预案 | 3分 | 没有按规定制定相关应急保障预案的每少一项扣2分;制定的应急预案不切实可行的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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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船闸运行管理(30分) | 1.通航时间保证率 | 通航时间保证率符合规范要求 | 5分 | 实得分=(实际通航时间保证率-9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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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闸安排 | 船闸上、下游引航道外按规范要求设置待闸区,并按规定安排船舶过闸 | 5分 | 船闸上、下游引航道外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待闸区扣2分,未按规定安排船舶过闸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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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助航标志 | 船闸管理区域内的航道养护、助航标志,安全标志达到该航道的等级标准 | 4分 | 航道养护、助航标志未达该航道标准扣2分;安全标志未达该航道标准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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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度 | 加强船闸调度管理及时发布船闸运行调度计划和公告,做好船闸运行记录。完成船舶过闸调度作业计划,计划完成率100%。 | 5分 | 未及时发布运行调度计划和公告的扣2分;船闸记录不全、缺项、字迹不清每处扣0.5分;调度作业计划每一项不完成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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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清障 | 及时清理闸室、新航道、闸区等区域水上水下碍航物,保障船舶安全航行 | 4分 | 发现水上水下障碍物未及时清理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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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消防 | 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器材和抢险工具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 | 4分 | 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器材和抢险工具等安全生产设施的有一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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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培训 | 加强对船闸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 3分 | 每年培训次数不少于相关规定,每少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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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船闸设备设施管理(30分) | 1、备品备件 | 各项备品备件符合规定,满足船闸运行。物料、备品备件消耗有登记、有统计;购置、进出库手续齐全,帐物相符。 | 4分 | 备品备件不能满足船闸运行需要的扣1-3分;登记、统计不全扣0.5分;购置、进出库手续不全的扣0.5分;帐物不相符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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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备完好 | 主要运行设备完好率100% | 6分 | 主要设备完好率≤90%(年平均)无分,90~100%的实得分=标准分×(实际完好率-9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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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闸土建、水工建筑物及导航设施正常 | 6分 | 船闸土建、水工建筑物及导航设施发现一处损坏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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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闸设备故障 | 单级船闸运行设备故障碍航率不高于0.2%。 | 6分 | 船闸设备故障碍航率≥0.2%者无分,<0.2%(的实得分=标准分×(0.2%-故障碍航率)×500;单次超过1小时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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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备安全防护装置 | 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安全保护装置按期校验;无安全事故发生或无安全隐患。防火器材齐全有效,无火灾隐患。 | 6分 | 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可靠的扣1分,安全保护装置未按期校验的扣1分。发现一处安全隐患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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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它 | 闸区卫生、绿化环境良好 | 2分 | 未能保持闸站区绿化环境基本整洁,每次扣2分;绿化未能进行及时修剪,有杂乱等现象,每次扣1分;闸区环境不整洁的每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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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资料及档案管理(15分) | 1、工程资料 | 船闸勘测、设计、施工、竣工资料完好、齐备 | 3分 | 相关资料缺少一项的扣0.5分,资料不完整扣2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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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修资料 | 船闸大修、岁修设计、施工资料完好、齐全 | 3分 | 相关资料缺少一项的扣0.5分,资料不完整扣2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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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测资料 | 船闸安全监测技术资料完整规范 | 3分 | 相关资料缺少一项的扣0.5分,资料不完整扣2分、不规范的扣1分、不真实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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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常台帐 | 船闸日常运行、维护台帐规范、齐全 | 3分 | 船闸日常运行、维护台帐缺少一项的扣1分,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的每处扣0.5分,不真实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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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统计资料 | 按时报道船闸各项统计资料报表 | 3分 | 相关报表未上报的扣2分,上报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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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航运枢纽考核表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标准分(100) | 考核标准 | 自评分 | 考核分 | 备注 | |
一 |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15分) | 1、组织机构 | 设置管理部门、运行机构,有水文预报、机电检修、水工观测、抢险队伍,并且各机构职责、各岗位责任明确 | 5分 | 未设置管理部门、运行机构扣2分;缺少水文预报、机电检修、水工观测、抢险队伍,每项扣1分;未明确各机构职责扣1分;未明确岗位责任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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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制度 | 建立健全枢纽大坝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运行值班制度、水工观测规程、水工建筑物维护检修规程、水工机电设备运行检修规程、水库调度管理规程、大坝安全管理制度、防洪度汛制度及汛情灾情报告制度、现场检查工作制度、人员上岗培训制度等 | 5分 | 缺少一项规程或制度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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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查考核 | 枢纽管理部门每季度和年度对大坝运行机构、水文预报、机电检修、水工观测等工作进行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设备评级,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每年进行年度考核 | 3分 | 缺少一次检查、考核扣1分;缺少一次设备评级扣1分;发现问题,无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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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金保证 | 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计划专款专用;人员工资、大坝及设备养护维修改造的费用、水文信息费用、防洪资金、应急管理等费用得到落实 | 2分 | 无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扣1分;违反专款专用原则扣1分;人员工资、大坝及设备维护费用、水文信息费用、防洪资金、应急管理资金等费用缺一项不落实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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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运行管理 | 1、年度计划 | 制订年度大坝监测、养护计划 | 2分 | 无年度大坝监测养护计划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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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度落实 | 落实值班制度,有值班、巡查记录;落实水库水位调度方案 | 8分 | 无值班、巡查记录扣3分;人为原因造成水位调度不能满足通航要求,导致不能通航的扣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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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汛工作 | 执行设计防洪标准内的洪水调度方案(包括汛限水位、调洪水位、下泄流量、闸门开启顺序等);执行超标准洪水的防洪调度预案(包括洪水调度方案、工程措施、组织措施、物资贮备及运输方案、人员转移方案等);泄洪闸门有可靠的备用电源;执行水文气象预报方案;执行防御局地暴雨、支沟洪水、泥石流、滑坡,以及漂浮物撞击大坝等灾害措施;执行防御水淹厂房的措施 | 6分 | 不执行设计防洪标准内的洪水调度方案扣2分;无超标准洪水的防洪调度预案扣1分;泄洪闸门无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不可靠扣2分;不执行防御局地暴雨、支沟洪水、泥石流、滑坡,以及漂浮物撞击大坝等灾害措施扣2分;不执行防御水淹厂房的措施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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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科学调度保障通航 | 执行梯级水电站水库调度方案,并保证通航条件;水量调度要保证上游最低通航水位,下泄流量要考虑到防止下游水位大起大落 | 6分 | 不执行梯级水电站水库调度方案,导致不能保证通航条件,扣3分;人为原因使下游水位大起大落,影响下游航道的通航条件,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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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急管理 | 制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习和修订 | 3分 | 无应急预案扣2分;应急预案无演习扣1分;应急预案无定期修订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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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护范围明确 | 坝区应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树立明显标志,兼做公路的坝顶,应设路标和限荷标示牌,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安全保卫制度,设置保卫人员,防止暴力和恶意破坏坝区设施及擅自操作各种水工机电设施 | 2分 | 没有明确管理和保护范围扣1分;管理和保护范围无安全防护措施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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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记录齐全 | 大坝运行管理的各类记录,真实、齐全 | 3分 | 记录不完整扣2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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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标准分(100) | 考核标准 | 自评分 | 考核分 | 备注 | |
三 | 机电设备养护(25分) | 1、落实计划 | 完成年度养护计划 | 7分 | 人为原因造成年度养护计划一项不完成或不按期完成,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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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备检查及养护 | 完成日常大坝设施、机电设备巡查及保养;完成泄洪设施维护与保养运行工作检查;完成水文气象观测设备、报汛、通信设施维护及调试工作检查;完成汛前机电设备检修工作;泄洪设备、设施及时进行防护处理,金属结构有完善的防腐蚀措施,表面清洁无锈。出现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应及时制定维修计划,并于进入主汛期之前完成 | 10分 | 日常巡查:正常运行期,大坝及设备,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和特殊情况,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每少一次扣1分;未完成泄洪设施维护与保养工作,扣1分;未完成水文气象观测设备、报汛、通信设施维护及调试工作,扣1分;未完成汛前机电设备检修工作,扣3分;泄洪设备、设施不及时进行防护处理,金属结构没有完善的防腐蚀措施,扣3分。出现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不及时制定维修计划,主汛期之前未完成整改,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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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缺陷处理 | 执行设备缺陷登记制度;大坝设施、机电设备、水文气象观测设备、报汛、通信设施出现缺陷及时消缺或制订消缺计划。 | 5分 | 大坝设施、机电设备、水文气象观测设备、报汛、通信设施存在缺陷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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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备完好 | 大坝主设备完好率100% | 3分 | 水工闸门及启闭设备启闭灵活,无重大缺陷,有重大缺陷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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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水工建筑物的观测检查及养护 (20分) | 1、落实观测制度 | 年度详查:每年汛前、汛后或枯水期(冰冻期),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提出年度详查报告;按规范及设计要求,大坝监测项目齐全,按时完成各项监测任务;各项监测精度达到规范要求,观测记录规范化,记录表格整齐清楚;定期对监测设施进行检查、校正,并做好记录;监测设施完好率达95%以上,测量仪器、仪表完好率100%;落实水库上下游调查工作,掌握坍岸、滑坡及其它不利于水库运行的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有重大问题的及时报上级主管单位;大坝定期进行现场检查(表面混凝土裂缝、渗漏、冻融、坝基坝肩及边坡稳定、下游冲刷变化情况等);坝前泥沙淤积和坝体、坝基、下游岸坡等水工建筑物冲刷情况,应定期监测,及时排淤或清淤和修复 | 6分 | 有一个项目未按期观测一次扣1分;一项观测精度未达到要求扣1分;记录不规范扣0.5分;设施完好率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主要仪器完好率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坝前泥沙淤积和坝体、坝基、下游岸坡等水工建筑物冲刷情况,未定期监测,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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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观测结果分析评价 | 每次观测后,应立即检查原始数据,并进行整理。每月应对观测成果进行简要分析,建立完善监测成果档案。每年应进行观测资料整编,并进行分析,次年2月底以前提出年度整编分析报告。大坝出现异常险情状态时,及时进行观测资料系统分析,并提出监测分析报告 | 2分 | 缺少月度整理分析或档案未完善,扣1分;无年度整编扣2分;报告延期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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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养护 | 在运行过程中,应对大坝及附属设施进行经常性的养护、维修;坝面及其他表面排水设施完整、排水通畅,清洁整齐,无积水、散落物、杂草、垃圾和乱堆杂物;过水面光滑、平整。各类止水设施完好无损,渗水、渗漏不超允许范围;坝前泥沙淤积及时排淤、清淤;坝体、坝基、下游岸坡等水工建筑物冲刷损坏及时修复 | 8分 | 坝面、坝顶路面排水不畅扣1分;坝面有散落物、杂草、垃圾和乱堆杂物,扣1 分;过水面不光滑、不平整,扣1分;各类止水设施有损坏,渗水、渗漏量超过允许范围,扣1分;坝前泥沙淤积未及时排淤、清淤,扣1分;坝体、坝基、下游岸坡等水工建筑物冲刷损坏未及时修复,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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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缺陷处理 | 执行缺陷登记制度;大坝水工建筑物出现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应及时制定维修计划,并于进入主汛期之前完成 | 4分 | 不执行设备缺陷登记制度,扣1分;大坝水工建筑物出现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未及时修复或制定维修计划,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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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资料及档案管理(10分) | 1、有完好、齐全的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竣工资料 | 2分 | 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竣工资料不完整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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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年应有完整的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资料 | 2分 | 资料不完整扣1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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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年应有完整的大坝运行、维护、大修技术资料 | 2分 | 资料不完整扣1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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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一项维修加固工程结束后,应有完整的维修方案、施工、竣工资料 | 2分 | 资料不完整扣1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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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技术资料,应及时归档存放,并由专人保管 | 2分 | 技术资料未归档、无专人保管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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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船艇维护考核表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标准分(100) | 考核标准 | 自评分 | 考核分 | 备注 |
一 | 管理制度(10分) | 1、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操作规章制度、船舶航行制度、停泊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设备技术保养等制度以及轮、驾人员岗位职责 | 4分 | 缺少一项制度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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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员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资格证书 | 3分 | 无适任证书扣1-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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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按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 3分 | 未按规定检验扣1-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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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定年度维修保养计划并严格实施 | 3分 | 未制定计划扣1分,未实施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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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船体保养(15分) | 1、标志标识清晰,船容整洁 | 5分 | 标志标识不清晰、船容不整洁,酌扣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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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舱内及甲板、舷墙弯角等处无污物、泥砂 | 3分 | 有污物泥砂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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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内务管理整洁有序 | 4分 | 未做到整洁有序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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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板、天棚的流水管(孔)畅通 | 3分 | 流水管(孔)不畅通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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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船舶机械(25分) | 1、按时进行保养,保证主、辅机处于良好技术状况 | 5分 | 未按时保养、技术状况不良扣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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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机在常温下启动迅速、加速灵敏、运转平稳 | 5分 | 一项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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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舱水、油、气等管路接头处无漏水、油、气现象 | 4分 | 一项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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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种仪表使用灵敏、显示正常 | 3分 | 一项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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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传动轴系、各种操纵设备完好有效,操舵灵便 | 3分 | 一项不合格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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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船舶电气(20分) | 1、电器设备有可靠的绝缘和接地 | 5分 | 绝缘或接地不可靠扣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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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机装配适当,转动正常 | 6分 | 转动不良扣2-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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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机清洁干燥,无积水和油渍、水迹 | 3分 | 一项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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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杆座、开关、保险盒无松损,连接螺钉紧固,接触灵活、安全可靠 | 6分 | 一项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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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船舶操作及安全管理(20分) | 1、航前安全提示有内容、有措施、有记录 | 4分 | 一项不合格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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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员实船操作是能否遵守规程 | 5分 | 未遵守规程,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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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安全通信设施完好,使用正常 | 3分 | 通信不正常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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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舶消防、救生设备配备齐全、设备完好、使用正常 | 4分 | 配备不齐全扣2分,设备不完好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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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船舶消防、救生应急预案 | 4分 | 无预案扣4分,预案不完善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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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档案与资料管理(10分) | 1、船舶技术档案资料齐全 | 2分 | 不规范、不齐全扣1分, 不真实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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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航行日志及轮机日志记录规范、齐全 | 4分 | 不规范扣1分,不齐全扣2分,不真实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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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燃料及润滑油消耗台帐记录齐全 | 2分 | 不齐全、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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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中修资料齐全 | 2分 | 不齐全、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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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八、船舶卧泊基地考核表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标准分(100) | 考核标准 | 自评分 | 考核分 | 备注 | |
一 | 制度建设(15分) | 1、制度建设 | 制定船坞管理办法、护船队管理办法、安全消防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 6 | 缺少一项制度扣2分,内容不全面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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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度落实 | 根据管理办法设置相应机构,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 9 | 未设置机构设置扣5分,分工不明确扣2-3分,落实不到位扣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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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卧坞管理(30分) | 1、卧坞平面布置 | 每年的卧坞平面布置安排及落实情况 | 10 | 没有卧坞平面布置安排方案扣5分,方案不落实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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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坞情况 | 进行船舶设备检查和船舶安全联合检查 | 5 | 未检查船舶设备情况扣2分,未进行船舶安全联合检查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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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坞情况 | 进行船舶设备检查,组织实施出坞破冰 | 5 | 未对船舶设备检查扣2分,出坞破冰的组织实施不到位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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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冬季管理 | 对卧泊基地进行监控、安全、保卫管理 | 5 | 未对卧坞进行监控扣2分,无安全措施扣1分,船坞管理不到位扣1分,未按规定对船坞检查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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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夏季管理 | 夏季对卧泊基地及船舶进行监控、安全、保卫管理情况 | 5 | 未对卧泊基地监控扣1分,无安全措施扣1分,船坞管理不到位扣1分,未对船坞检查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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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坞池及进坞航道等(30分) | 1、坞池 | 坞池水深、面积符合设计要求满足船舶卧坞要求 | 15 | 坞池水深不符合设计要求、不满足船舶卧坞要求扣8分,坞池面积不符合设计要求、不满足船舶卧坞要求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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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坞航道 | 进坞航道尺度符合设计要求,满足船舶航行要求 | 10 | 进坞航道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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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属设施 | 供电、供水、进坞道路、监控设备、码头及综合业务用房等功能正常 | 5 | 基地供水供电设施不齐全扣1分,进坞道路不安全通畅扣1分,监控设备不正常扣1分,码头及综合业务用房等功能不否正常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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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安全管理(15分) | 1、安全 | 安全责任制建立,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处理 | 10 | 未建立安全责任制扣2分,未建立应急预案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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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防 | 冬、夏季消防组织及消防设备配备齐全 | 5 | 消防组织不完善扣2分,消防设备配备不齐全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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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资料及档案管理(10分) | 1、工程资料 | 卧泊基地设计、施工、竣工资料完好、齐备 | 3 | 资料不齐全扣2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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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记录 | 检查记录真实、完整 | 4 | 记录不齐全扣2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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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维修资料 | 维修资料规范、齐全 | 3 | 维修资料不齐全扣2分,不规范扣1分,不真实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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