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1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新出字【2010】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对复制业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四大准入”制度,根据《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以及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围绕优化结构,进一步调整产业布局,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我国复制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促进我国复制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通过年度核验及时、准确了解复制单位基本现状和全行业目前发展基本情况;强化复制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对严重违规、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复制单位坚决不予年度核验,为复制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年度核验工作的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光盘复制单位(含只读类、可录类)和磁介质复制单位,包括在2009年、2010年新设立并且已投产的复制单位。
三、年度核验工作的时间
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应在2011年3月底之前完成。201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指导,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年度核验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复制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一式两份):
(一)《201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见附件)。
(二)自检报告。内容包括遵守国家有关复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及奖惩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省级以上行业培训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设备状况及产品质量情况;生产经营及效益情况;对年度核验期内的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光盘复制单位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样盘情况;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的情况;年度核验条件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三)《复制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限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企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五、年度核验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准予年度核验。
1.属于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从事光盘复制生产和磁介质复制业务的单位,复制单位符合《复制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关于设立复制单位基本条件要求的;
2.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复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年度核验期间没有被处以停业整顿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3.具备与复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复制设备及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相关国际通用标准的;
4.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已按规定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sid码样盘的(须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核实,联系人:韩醒,联系电话:0755-83071352);
5.光盘复制单位按要求参加《复制管理办法》和光盘行业新标准培训的;
6.按规定已向新闻出版统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的。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1.不具备《复制管理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条件的;
2.因违反规定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的;
4.不能正常开展复制经营活动的;
5.存在其他违法嫌疑活动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间,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暂缓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进行整改。暂缓年度核验期满,达到要求的复制单位予以通过年度核验;仍未达到要求的复制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登记意见,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复制经营许可证。
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经书面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登记意见,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复制经营许可证。
六、年度核验工作重点
各地要把本次年度核验工作与当前正在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紧密结合,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及进一步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2010)新出明电39号〕要求,认真检查辖区内各复制单位的复制委托书情况(特别是接受委托复制计算机软件、影视音像作品的情况)、执行蚀刻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情况以及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样盘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复制行为,切实加强对复制单位的监督管理。
七、年度核验工作程序
(一)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对复制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进行,应按要求对本辖区(本系统)的年度核验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凡参加核验的复制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写《201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经主管单位(无主管单位的除外)审核同意后,于2011年1月15日前将《201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及有关材料报至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审核。解放军所属的复制单位,将年度核验材料报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进行审核。
(三)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对各复制单位上报的材料按上述范围、条件进行认真的审查(核),并有重点地对部分复制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各地要根据年度核验和日常监管情况完善复制单位违规档案。
(四)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2011年2月底完成对所辖复制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并将年度核验工作情况进行汇总、编写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中应包括对年度核验工作情况的汇报,对本地区复制业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今后发展的打算等内容。
(五)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于2011年3月底前将年度核验工作总结报告和前述各复制单位年度核验所报送的材料(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请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本辖区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并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核验的实施细则。各复制单位要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翔实填写有关数据。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实各复制单位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汇总。
在开展201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可随时与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联系。
附件:201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所属地市及区县:
单位名称 (盖章)
许可证号
填表日期
一、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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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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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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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区号) - | ||||
复制经营 许可证编号 |
| 复制经营许可证 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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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注册号 |
| 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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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资) 港澳台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经营范围 | |||||||
厂房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职工人数 总计: 人 | 管理人员 人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技术人员 人 | |||||
资本组成 | 投资方 | 投资额 | 投资比例 | ||||
万元 | % | ||||||
万元 | % | ||||||
万元 | % | ||||||
万元 | % | ||||||
企业法定 代表人 | 姓 名 | 身份证件名称 | |||||
职 务 | 证件号码 | ||||||
职 称 | 通过法规培训 | 是 否 | |||||
企业经营 负责人 | 姓 名 | 身份证件名称 | |||||
职 务 | 证件号码 | ||||||
职 称 | 通过法规培训 | 是 否 | |||||
二、设备情况
(一)光盘复制生产设备。
类别 | 型号 | 数量 | 出厂时间 | 购置时间 | 年产能 | |
条 | 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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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线 | ||||||
可录类光盘生产线 | ||||||
刻录生产线 只读类光盘母盘 | ||||||
刻录生产线 可录类光盘母盘 | ||||||
(二)磁介质复制生产设备
类别 | 型 号 | 数量 | 购置时间 | 年产能 |
录音带高速复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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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hs录像带复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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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磁盘复制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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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测设备
设备名称 | 型号 | 数量 | 制造单位 | 生产年份 | 购置年份 |
三、生产经营情况
(一)2009年复制生产经营情况
载体 | 载体形式 | 年生产量 | 母盘刻录 | 年生产量 | |||
光 存 储 介 质 | cd、vcd | 万片 | cd类母盘 | 片 | |||
cd-rom | 万片 | 片 | |||||
其他格式cd | 万片 | 片 | |||||
dvd-audio、video | 万片 | dvd类母盘 | 片 | ||||
dvd-rom | 万片 | 片 | |||||
其他格式dvd | 万片 | 片 | |||||
只读类红光高清光盘 | 万片 | 红光高清母盘 | 片 | ||||
只读类蓝光高清光盘 | 万片 | 蓝光高清母盘 | 片 | ||||
cd-r/cd-rw | 万片 | cd-r类母盘 | 片 | ||||
dvd r/dvd rw | 万片 | dvd r类母盘 | 片 | ||||
可录类蓝光高清光盘 | 万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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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格式可录类 | 万片 | 其他格式母盘 | 片 | ||||
磁 介 质 | 盒式录音带 | 万盒 | |||||
vhs录像带 | 万盒 | ||||||
软 磁 盘 | 万盒 | ||||||
资产总额 | 万元 | 对外加工贸易额 | 万元 | ||||
销售收入 | 万元 | 工业增加值 | 万元 | ||||
利润总额 | 万元 | 工业总产值 | 万元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万元 | 工业总产出 | 万元 | ||||
(二)2010年复制生产经营情况
载体 | 载体形式 | 年生产量 | 母盘刻录 | 年生产量 | |||
光 存 储 介 质 | cd、vcd | 万片 | cd类母盘 | 片 | |||
cd-rom | 万片 | 片 | |||||
其他格式cd | 万片 | 片 | |||||
dvd-audio、video | 万片 | dvd类母盘 | 片 | ||||
dvd-rom | 万片 | 片 | |||||
其他格式dvd | 万片 | 片 | |||||
只读类红光高清光盘 | 万片 | 红光高清母盘 | 片 | ||||
只读类蓝光高清光盘 | 万片 | 蓝光高清母盘 | 片 | ||||
cd-r/cd-rw | 万片 | cd-r类母盘 | 片 | ||||
dvd r/dvd rw | 万片 | dvd r类母盘 | 片 | ||||
可录类蓝光高清光盘 | 万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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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格式可录类 | 万片 | 其他格式母盘 | 片 | ||||
磁 介 质 | 盒式录音带 | 万盒 | |||||
vhs录像带 | 万盒 | ||||||
软 磁 盘 | 万盒 | ||||||
资产总额 | 万元 | 对外加工贸易额 | 万元 | ||||
销售收入 | 万元 | 工业增加值 | 万元 | ||||
利润总额 | 万元 | 工业总产值 | 万元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万元 | 工业总产出 | 万元 | ||||
四、质量认定情况
复制单位进行iso9000、iso14000及其他认证情况
获认证时间 | 认证种类 |
五、接受培训情况
培训时间 | 培训内容 | 培训人员姓名 | 职务 |
2010年5月 | 《复制管理办法》培训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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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 | 光盘行业新标准培训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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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规记录
违规时间 | 违规事实 | 处罚机关 | 处理结果 |
谨此确认,本表所填内容全部属实。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复制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主 管 单 位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负 责 人 | (签章) 年 月 日 |
复制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公章) 年 月 日 | ||
一、基本事项
(一)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并由复制单位盖章确认。
(二)表中的所有项目由企业如实填写,没有的项目填写“无”。
(三)填写时限用钢笔、毛笔或打印,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四)本表一式两份,分别由相应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留存。
(五)本表中第二、四、五、六项填不下时,可另附纸填写。
(六)表中有“”部分应用“√”标识,每栏只允许选择一项。
(七)日期、时间按年月填写,一律使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
(八)有关指标的统计区间为该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九)填写报表时请严格按照表内所规定的单位填写,有小数位的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二、填报项目
(一)单位名称。
按照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登记事项之一“名称”填写,不得填写简称。
(二)注册地址。
按照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登记事项填写。
(三)经营场所。
指企业法人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场所,须填写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县(市、旗)和街道名称、门牌号。
(四)职工人员。
指在企业工作并由企业支付工资(薪金)的各类人员(不包括临时聘用人员)。
(五)财务指标。
根据报告期财务审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对应项目填报。
1.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2.销售收入:指销售商品产品、自制半成本品或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货款,劳务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确认的收入。
3.利润总额:指在营业收入中扣除成本消耗及营业税后的剩余。
4.营业税金及附加: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税附加等。三资企业此项指标只含消费税和资源税。
5.对外加工贸易额:指报告期内承接境外印刷品的总价值。
6.工业增加值:指工业行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工业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7.工业总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按不含增值税的现行价格计算。
8.工业总产出:工业总产出指工业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工业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是以货币表现在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按工业总产值加上应交增值税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