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等八个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0〕1536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订及新增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产品的请示》(平保产发〔2010〕218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等八个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1、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a03g02f13101216;
2、附加油污污染责任险条款:a03g02f18101216;
3、涉水行驶损失险条款:a03g02f19101216;
4、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a:a03g02f20101216;
5、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b:a03g02f21101216;
6、换件特约险条款:a03g02f22101216;
7、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险条款:a03g02f23101216;
8、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条款:a03g02f24101216。
有关保险条款费率的其他未尽事宜,适用保监产险〔2009〕964号文件的规定。
二、我会此前批准你公司使用的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条款费率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等八个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等八个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车辆车上人员若在事故中系安全带的,对于本车上人员的死亡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评定为一级伤残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增加赔偿限额。
附加油污污染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由于保险车辆或其他机动车辆自身油料或所载油料泄漏造成道路路面的污染损失及清理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部分后,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道路路面以外的损失;
(二)由于污染所导致的罚款及任何间接损失;
(三)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判决、裁定、裁决或调解,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现场记录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涉水行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造成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在出险当时的保险车辆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赔偿发动机的修复费用,但最高以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a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基本险不计免赔率附加险且保险起期距初次登记时间不足3年的车辆方可以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若需更换的配件价格之和达到发生保险事故时同类型新车购置价的相应比例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本特约条款的规定申请将保险车辆置换为相同型号的新车。
投保人可选择适用以下三种比例,在保险单上列明,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一)50%;
(二)60%;
(三)70%。
第三条 依据本条款第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换相同型号新车的,在被保险人将全部修理费用中应当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交付给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并协助保险人办理相应的车辆所有权变更手续后,保险人负责由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同型号的新车。
对该新车的质量,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对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发生的涉及保险车辆的任何债务、义务、负担,保险人不予承担。
如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保险车辆所有权无法变更为保险人的,保险人按车辆损失险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人负责置换的新车价值以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新车购置价大于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保险单载明绝对免赔额的,该绝对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置换新车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对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间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不予退还。
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b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基本险不计免赔率附加险且保险起期距初次登记时间不足3年的车辆方可以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若需更换的配件价格之和达到发生保险事故时同类型新车购置价的相应比例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本特约条款的规定申请将保险车辆置换为相同型号的新车。
投保人可选择适用以下三种比例,在保险单上列明,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一)50%;
(二)60%;
(三)70%。
第三条 依据本条款第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换相同型号新车的,在被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办理相应的车辆所有权变更手续后,保险人负责由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同型号的新车。
对该新车的质量,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对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发生的涉及保险车辆的任何债务、义务、负担,保险人不予承担。
如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保险车辆所有权无法变更为保险人的,保险人按车辆损失险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人负责置换的新车价值以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新车购置价大于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保险单载明绝对免赔额的,该绝对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保险车辆的损坏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按本特约险规定置换新车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特约险规定置换新车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七条 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置换新车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对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间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不予退还。
换件特约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且保险起期距初次登记时间不足3年、10座以下的非营运客车方可以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坏而需要修复时,若修复受损零部件所需工时费用达到该部件配件价格的30%,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受损零部件按最小可分解件进行更换,被更换的零部件归保险人所有。
车身的漆面损伤不做换件处理。
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本车倒车镜、车灯的单独损坏,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保险车辆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的,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并按主险的约定适用绝对免赔率。
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全车盗抢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全车盗抢险的非营运车辆,可投保本附加险。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必须拥有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式号牌和行驶证,否则保险人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保险车辆上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且满三十天未查明下落的,或被盗窃未遂导致保险车辆上零部件、附属设备损失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保险车辆零部件、附属设备被抢劫、被抢夺;
(二)被他人诈骗后造成的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损坏;
(三)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被保险人索赔时不能提供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被盗窃案件证明的;
(四)其他不属于盗窃风险造成的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的损毁。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每次事故的保险金额分为四个档次:5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索赔单据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附属设备原始发票、报案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被盗窃案件证明及其他能够证明事故原因、性质和损失情况的资料。保险人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二)免赔规则
本附加险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保险车辆被盗窃未遂或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发生在停车场、车库以外的场所时,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三)其它事宜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窃的保险车辆零部件、附属设备被找回,应将其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则保险人在实际赔偿金额内取得保险车辆零部件、附属设备的权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基准费率表
| 附加险险别 | 说明 | 费率 | ||||||
| 涉水行驶损失险 | -- | 车损险保费×5% | ||||||
| 车辆重置特约险 | a款 | 选择修复费用达到50%新车购置价时全车置换 | 新车购置价的0.15% | |||||
| 选择修复费用达到60%新车购置价时全车置换 | 新车购置价的0.13% | |||||||
| 选择修复费用达到70%新车购置价时全车置换 | 新车购置价的0.11% | |||||||
| b款 | 选择修复费用达到50%新车购置价时全车置换 | 新车购置价的0.20% | ||||||
| 选择修复费用达到60%新车购置价时全车置换 | 新车购置价的0.18% | |||||||
| 选择修复费用达到70%新车购置价时全车置换 | 新车购置价的0.16% | |||||||
| 换件特约险 | -- | 车损险保费×10% | ||||||
| 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 | -- | 赔偿限额×0.1% | ||||||
| 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险 | -- | 玻璃单独破碎险保费×10% | ||||||
| 附加油污污染责任险 | 责任限额分为5、10、20、30、50万元 | 对应各责任限额保费依次为450、800、1400、2000、2600元 | ||||||
| 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 | 每次事故限额 | 5000元 | 180元 | |||||
| 10000元 | 320元 | |||||||
| 15000元 | 450元 | |||||||
| 20000元 | 550元 | |||||||
| 说明: 所有附加险适用主险的费率系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