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中国爱国拥军促进会筹备成立的批复 (民函〔2010〕317号) 中国爱国拥军促进会发起人: 经审查,你们申请筹备成立中国爱国拥军促进会的条件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筹备成立。请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自准予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完成筹备工作后向我部申请成立登记。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