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和《2010年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0〕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和《2010年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落实各级政府农村环境保护责任,解决当前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34号),《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10〕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和2010年宁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47号),《中共固原市委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固党发〔2010〕36号)有关要求以及国家关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
第三条 考核对象及范围 考核对象为五县(区)人民政府。考核范围为五县(区)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农村地区。
第四条 考核原则 明确目标、强化措施,齐抓共管、层层落实,保障机制、兑现奖惩,严格考核、整体推进。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依据《2010年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见附表)实施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管理情况两方面,满分100分。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包括五县(区)自查和市人民政府考核。
1、县(区)自查。五县(区)人民政府对照《2010年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自查,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本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上报市环境保护局。
2、市人民政府考核。市人民政府在每年的元月份组织对各县(区)上一年度的考核工作。在材料核查和现场检查基础上,依据《2010年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对被考核的五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和评分。
第七条 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包括材料核查和现场检查。
1、材料核查是指五县(区)人民政府提交的以下材料:
(1)《2010年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对照得分表;
(2)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工作进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有关监测报告、政府文件等。
2、现场检查是指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五县(区)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实地查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以及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等。
第八条 考核结果 根据《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对五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对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2、市人民政府自2011年起对五县(区)人民政府2010年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3、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
2010年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
考核 内容 |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数值 | 指标 赋分 |
目标完成情况 (60分) | 1 |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 | 10 | 10 |
2 | 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 | 9 | 7 | |
3 |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 | 19 | 6 | |
4 | 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24 | 7 | |
5 | 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 | 29 | 5 | |
6 | 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开展情况 | 组织开展了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 | 5 | |
7 |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33 | 5 | |
8 | “以奖促治”项目完成情况 | 项目考核验收评为“较好”的县(区) | 10 | |
9 |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48 | 5 | |
环境管理情况 (40分) | 10 |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制 | 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了工作制度 | 5 |
11 | 农村环保资金占当年gdp比例(%) | 地方财政要逐年加大农村环保资金投入 | 5 | |
12 |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 组织编制了《规划》,并颁布实施 | 5 | |
13 |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 | 2 | 5 | |
14 | 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开展情况 | 组织开展了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试点 | 4 | |
15 | 乡镇设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员的比例(%) | 10 | 10 | |
16 | 农村环保宣传培训(%) | 参加农村环保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比例不低于20% | 3 | |
17 | 农村环境污染事故 | 未因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受到上级环保部门处罚。 | 3 |
指标解释:
1、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
(1)指标定义。该指标是指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要求,已经划定保护区并经依法批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数量,占辖区内全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数量的百分率。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10分:2010年,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大于8%,得10分,低于指标不得分;2015年前均要求逐年递增5%,方可得分。
(3)计分依据。县级有关部门提供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统计数据和依法批准文件。
2、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
(1)指标定义。该指标是指通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处理的乡镇建成区(中心村)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率。污水处理方式包括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是指通过接触氧化、氧化沟、生物塘、生物滤池等处理工艺,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出水分别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分散处理是指通过农村户用沼气池、户用化粪池、人工湿地等分散处理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并实现废物综合利用的。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7分:2010年,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大于9%,得7分,低于指标不得分;2015年前均要求逐年递增3%,方可得分。
(3)计分依据。环保、建设、农业部门的统计数据。
3、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
(1)指标定义。该指标是指通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污水达标处理、且受益人数达30%以上的农村行政村占辖区农村行政村总数的比例。污水处理方式包括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是指通过接触氧化、氧化沟、生物塘、生物滤池等处理工艺,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出水分别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分散处理是指通过农村户用沼气池、户用化粪池、人工湿地等分散处理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并实现废物综合利用的。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6分:2010年,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大于19%,得6分,低于指标不得分;2015年前均要求逐年递增3%,方可得分。
(3)计分依据。环保、建设、农业部门的统计数据。
4、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指标定义。该指标是指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的百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制造沼气和堆肥等。执行《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7分:2010年,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24%,得7分,低于指标不得分;2015年前均要求逐年递增2%,方可得分。
(3)计分依据。建设、统计、环保部门统计数据。
5、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
(1)指标定义。该指标是指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占辖区农村行政村总数的比例。处理方式包括无害化处理和集中收置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制造沼气和堆肥等,执行《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垃圾集中收置是指通过分类、收集等方式,运输到县(乡)进行集中处理。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2010年,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大于29%,得5分,低于指标不得分;2015年前均要求逐年递增2%、方可得分。
(3)计分依据。环保、建设、农业部门的统计数据。
6、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开展情况
(1)指标定义。该指标是指针对本地区农村工业污染的现状、特点,由县(区)政府或经县(区)政府同意由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组织开展了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得5分;没有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或未提出整改要求,不得分。
(3)计分依据。查看县(区)政府或经县(区)政府同意由相关部门下发的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的文件及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专项执法行动总结、整改要求等文件材料。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1)指标定义。该指标是指农村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百分率。综合利用方式包括生产有机肥、还田、沼气、制培养料等。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有关标准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2010年,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大于33%,得5分,低于指标不得分;2015年前均要求逐年递增5%,方可得分。
(3)计分依据。农业和环保部门的统计数据。
8、“以奖促治”项目完成情况
(1)指标定义。该指标是指中央、自治区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组织实施和完成情况。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10分:在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的年度“以奖促治”项目考核验收工作中,考核结果为“较好”,得10分;考核结果为“较差”,不得分。
(3)计分依据。市环境保护局会同财政厅组织开展的年度“以奖促治”项目考核评价结果。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1)指标定义。该指标是指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率。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直接还田、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2010年,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大于48%,得5分,低于指标不得分;2015年前均要求逐年递增4%,方可得分。
(3)计分依据。农业、环保部门统计数据。
10、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制
(1)指标定义。该指标是指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成立了以县(区)政府负责人为组长,环保、财政、建设、农牧、水利、林业、卫生、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会议、组织管理等工作制度,得5分;没有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不得分。
(3)计分依据。县(区)政府印发的成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及建立有关工作制度的文件。
11、农村环保资金占当年gdp比例(%)
(1)指标定义。该项指标是指本县(区)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投资占当年gdp总量的百分率。农村环保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村镇环境卫生改善、村庄绿化、清洁能源建设、村镇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从2010年起,地方财政设立了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投入逐年加大。2010年设立了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得5分,未设立的不得分;2015年前均要求逐年递增,方可得分。
(3)计分依据。查看设立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文件和财政部门提供的有关统计数据。
12、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1)指标定义。该指标(以下简称《规划》)是指为统筹安排辖区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由县(区)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县(区)政府组织编制了《规划》,并发布实施,得5分; 未编制和组织实施《规划》,不得分。
(3)计分依据。查看县(区)政府印发《规划》的文件和年度实施方案。
1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
(1)指标定义。该指标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的水源数占辖区全部乡(镇)饮用水水源数的百分率。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参照《关于印发〈城市实施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与公布方案〉的通知》(环发[2002]144号)、《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在监测指标方面,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指标监测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和表2中29项指标;地下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指标参照《关于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的通知》要求的23项指标。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监测。在2015年前,至少开展1次全指标(gb3838-2002中109项指标,gb/t14848-9中39项指标)全监测。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2010年,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大于2%,得5分,低于指标不得分;2015年前均要求逐年递增1%,方可得分。
(3)计分依据。由市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监测数据和有关记录。
14、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开展情况
(1)指标定义。该指标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全市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试点。空气质量监测参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有关要求执行。地表水质量监测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有关要求执行。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4分:组织开展了县(区)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试点乡(镇)数量逐年增加,得4分;没有组织开展此项工作或试点乡(镇)数量没有增加,不得分。
(3)计分依据。查看县(区)有关部门下发的开展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的文件、实施方案,抽查试点乡(镇)的监测数据和有关记录。
15、乡(镇)设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员的比例(%)
(1)指标定义。该项指标是指设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员的乡(镇)数量占全部乡(镇)的百分率。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10分:2010年, 乡(镇)设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员的比例大于10%,得10分,低于指标不得分;2015年前均要求逐年递增5%,方可得分。
(3)计分依据。查看环保部门统计数据。
16、农村环保宣传培训(%)
(1)指标定义。该指标主要是指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活动,增强乡(镇)领导干部环保意识和综合决策能力,提高农村环保工作水平。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3分:每年参加农村环保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不低于辖区内乡(镇)领导干部总数的20%,得3分,低于指标不得分。
(3)计分依据。查看当年举办乡(镇)领导干部农村环保培训班的通知和培训记录。
17、农村环境污染事故
(1)指标定义。该指标是指各县(区)是否发生了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并受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处罚的情况。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3分:各县(区)发生了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并被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处罚,不得分;未发生,得3分。
(3)计分依据。以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文件为准。
2010年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
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和2010年宁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47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落实各级政府的农村环境保护责任,解决当前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统筹推进城乡环境保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0年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围绕“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的建设目标,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为主要任务,大力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深入开展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为全面推进农村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1、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农村生活污染防治、面源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示范创建等工作。强化目标考核、完善健全机制、加强资金监管,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固原市不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条件的差异、环境功能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采取不同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标准,对被考核的五县(区)人民政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3、齐抓共管、层层落实。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综合管理,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指标量化到部门,任务落实到基层。
4、严格考核、注重实效。各级政府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定期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目标责任分解、责任落实、责任考核等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鼓励和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将此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办好办实。
5、完善机制、整体推进。创新农村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完善农村环境保护考核机制,加强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监管机制,强化科技支撑和环境监管体系,确保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落到实处。
二、自治区对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要求
1、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达到8%;
2、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
3、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19%;
4、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24%;
5、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29%;
6、组织开展了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33%;
8、“以奖促治”项目完成情况考核结果“较好”以上;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48%;
10、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了工作制度;
11、地方财政设立了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且2010年农村环保资金占gdp的比例大于0.3%:2015年前逐年递增0.03%。
12、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颁布实施;
1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达到2%;
14、组织定期开展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试点;
15、乡(镇)设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员的比例达到10%;
16、参加农村环保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比例不低于20%;
17、未因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受到上级环保部门处罚。
三、重点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认真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大力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具体落实自治区对我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要求。通过“抓点、带线、促面”,围绕“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建设目标,使农村饮用水源地得到全面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置,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农村清洁能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农民环保意识显著提高,深入推进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农村环境,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
(一)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并经依法批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水务局等部门配合,五县(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二)开展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污水经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分别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通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污水达标处理、且每个行政村受益人数达到30%以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环保局、水务局、农牧局等部门配合,五县(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三)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农村生活垃圾,执行《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住建局等部门配合,五县(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四)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要求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并及时上报专项执法行动总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卫生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五县(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五)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1、农村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标准执行。2、开展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还田、沼气、制培养料综合利用。(责任单位:市农牧局牵头,环保局等部门配合,五县(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六)组织实施和完成“以奖促治”项目。组织实施和完成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以奖促治”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环保局等部门配合,五县(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七)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农作物秸秆通过直接还田、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实现废弃物综合再利用。(责任单位:市农牧局牵头,环保局等部门配合,五县(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八)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领导,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环保、建设、农业、水务、林业、卫生、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联席会议、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住建局、交通局、农牧局、水务局、卫生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五县(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九)逐年加大农村环保资金投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逐年加大用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村镇环境卫生改善、村庄绿化、清洁能源建设、村镇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卫生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五县(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十)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发布实施。统筹安排辖区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由市级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并发布实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卫生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五县(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十一)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乡镇每半年开展1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水务局、卫生局等部门配合,五县(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十二)组织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试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五县(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十三)设置增加乡(镇)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员比例。设置乡(镇)环保机构,配备专(兼)职环保工作人员,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五县(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十四)加强农村环保宣传培训工作。举办乡(镇)领导干部农村环保培训等活动,增强乡(镇)领导干部环保意识和决策能力,提高农村环保工作水平,每年参加农村环保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不低于辖区内乡(镇)领导干部总数的20%。(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五县(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十五)加大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监管力度。加大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监管力度,避免发生重大农村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五县(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四、考核验收
(一)考核内容:依据《2010年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实施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管理情况两方面。
(二)考核程序:实行自查和市人民政府考核相结合。
1、县(区)自查。被考核县(区)人民政府对照《2010年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及本方案的要求,组织自查,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本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2、市人民政府考核。依据《2010年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每年元月份,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材料核查和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对被考核县(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上年度考核和评分工作。
(三)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包括材料核查和现场检查。
1、材料核查是指核查被考核县(区)人民政府提交的以下材料:
(1)《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对照得分表;
(2)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工作进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有关监测报告、政府文件等。
2、现场检查是指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被考核县(区)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实地查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等。
(四)考核结果:根据《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对五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对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