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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汽车销售行为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现将《开展汽车销售行为以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开展汽车销售行为以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以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0〕148号)的要求,市局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到9月30日止,在全市开展汽车销售行为以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分县局要站在扩内需、保稳定、促增长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行动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及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部署要求,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牢牢把握“四个只有”, 坚持加强市场监管与促进诚信经营相结合,加强消费维权与提振消费信心相结合,实施短期应急措施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维护汽车市场秩序,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以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能,促进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和汽车维修和汽车装饰、装潢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安全放心的汽车消费环境。
三、整治对象
全市所有从事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维修和汽车装饰、装潢的经营者。
四、整治内容
(一)开展汽车行业主体资质普查。对辖区内从事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维修和汽车装饰、装潢的经营者的主体资质开展全面普查,重点检查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行为,是否落实汽车销售备案制度;对特约维修的单位,应检查其是否持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资质证明。
(二)开展对汽车相关广告的监测和检查。重点检查汽车品牌经销服务店、汽车集中交易市场是否有以各种方式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误导欺诈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各类广告违法行为。
(三)开展汽车销售服务行为专项检查。在汽车销售中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强制搭售保险及其它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违反《消法》规定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侵权行为。在售后服务中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
(四)开展汽车销售服务合同检查。对汽车销售、维修服务等相关合同进行审查,规范格式合同,依法查处店堂告示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逐步开展格式合同备案工作。
(五)治理汽车销售中的商业贿赂行为。重点检查汽车品牌经销服务店是否存在利用为消费者办理汽车按揭贷款、汽车保险等服务之便收取金融服务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所谓“返利”、“好处费”的商业贿赂行为。
(六)开展流通领域汽车配件商品质量检查。要从检查汽车配件标识入手,以汽车配件市场、汽车品牌经销服务店等场所和汽车灯具、刹车片、制动软管、润滑油、防冻液等汽车辅料为重点,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销售“三无”(无产品名称、无厂名厂址、无产品合格证)商品,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商品,销售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产地的商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并加贴3c认证标志及伪造或者冒用3c认证标志的汽车安全带、汽车玻璃、汽车轮胎等违法违规的商品。
(七)开展汽车修理行业专项检查。对汽车维修行业重点是检查两证是否齐全(即:汽车维修许可证、营业执照),对超范围经营维修或证照不全的要依法查处和取缔,检查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强制搭售,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八)开展汽车装饰装潢行业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经营业户是否具备经营资格、使用的装饰装潢材料来源是否合法、标识是否齐全、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三包”责任以及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等。
五、时间安排
(一)摸底阶段(2011年1月1日至1月31日)
各分县局要做好辖区内品牌汽车销售4s店、汽车配件专营店、汽车维修和汽车装饰、装潢经营者数量、分布情况和注册登记情况的调查摸底,针对方案提出的整治内容,逐家排查核实,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辖区内汽车销售等经营者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行为。
(二)查处和指导阶段(2011年2月1日至8月31日)
根据调查摸底阶段掌握的情况,对汽车销售等经营者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一方面,对其违法行为充分运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合同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另一方面,对其普遍性问题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指导和纠正其违法行为。继续推进商品质量准入退出制度改革,建立各种内部规范管理制度,包括指导建立汽车配件商品进货台帐制度、指导实施进货查验制度、明确经营者的配件质量管理责任等,切实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三)总结阶段(2011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市局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典型案例和总结整治行动的经验,并进一步查找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适时召开现场会,推广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
六、几点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既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责所在,也是解决当前群众最关心问题的具体行动。各分县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确保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和人员力量“四落实”,力争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全面深入检查,严查违法行为。各分县局在查处和指导阶段中,要在前期摸底掌握情况的基础上,集中时间,加强执法力量,对辖区内的重点场所逐家逐户地进行全面执法检查。要坚决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规范汽车销售、汽车配件和汽车维修市场秩序。
(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巩固整治成果。要把开展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一旦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查处。要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网络的作用,及时处理有关汽车消费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有关汽车配件商品和汽车销售行为的申诉、举报和咨询信息的汇总分析,及时掌握市场动态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消费提示,为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政府完善政策提供参考,切实发挥12315数据在加强质量监督、市场监管、开展消费警示提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服务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与交通运输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协作,会同相关行业组织,开展对汽车生产销售商、汽车配件生产经营者、维修经营者和汽车装饰、装潢经营者的宣传教育,督促汽车生产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公布新车型维修技术资料;引导汽车品牌经销服务店公示汽车配件供应体系,指导经营者明示汽车配件生产商、配件价格、服务价格等信息,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有关产品“三包”、广告宣传、销售合同、按揭贷款、保险等销售服务规范,促进行业自律,规范汽车销售和汽车维修行业经营行为。
(五)要加强与媒体互动,及时宣传报道治理成效,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及时给予曝光,以起警示作用,形成舆论及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映情况。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分县局要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并认真做好统计表汇总和总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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