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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海盐县保丰矿区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招标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厅函[2010]16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海盐县保丰矿区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招标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10〕1665号)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海盐县保丰整治性矿区采矿权有偿出让方案的请示》(盐土资发〔2010〕1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厅《关于新设海盐县保丰矿区普通建筑石料等2个采矿权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10〕1069号),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海盐县保丰矿区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有偿出让方案》。具体如下:

1、采矿权名称:海盐县保丰矿区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

2、开采矿种: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

3、矿区范围:矿区范围由11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约0.1414平方公里,开采深度自75.8米至-70米,矿区范围坐标见附件。

4、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5年6个月。

5、生产规模:暂定200万吨/年(约80万立方米/年)。

6、出让资源量:经浙土资储备字〔2010〕87号备案的地质报告中估算普通建筑用石料矿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3939千立方米(10241千吨)。

7、采矿权出让所得的确定及收缴方案:该采矿权应以招标方式实施出让,招标底价不得低于经省厅(浙土资矿评备〔2010〕153号)备案的采矿权评估值;采矿权出让所得分两次缴清。相关事项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二、出让成交后,你局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受让人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并按时足额向受让人收取采矿权出让所得。采矿权出让所得必须就地缴入财政专户,并按规定比例分成上划。

三、该采矿权为治理性开采矿山,与一般的商业性矿山不同,你局应加强治理性开采过程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受让人严格按照治理方案进行开采及施工。

四、本批复有效期与该矿区采矿权评估报告有效期限一致,逾期自行失效。

附件:海盐县保丰矿区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坐标表(1980西安坐标系)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海盐县保丰矿区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拟出让
采矿权矿区范围坐标表(1980西安坐标系)

点号 x y

j1, 3367292.34, 40582965.77

j2, 3367225.51, 40583012.36

j3, 3366959.92, 40583069.28

j4, 3366898.95, 40583059.02

j5, 3366708.44, 40582901.08

j6, 3366709.01, 40582828.69

j7, 3366765.33, 40582746.31

j8, 3366910.25, 40582694.25

j9, 3367033.13, 40582776.75

j10, 3367086.33, 40582793.51

j11, 3367209.56, 40582800.33

自75.8米至-7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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