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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宁波市镇海区泥螺山北侧围恳工程九龙湖镇田顾村下畦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厅函[2010]16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宁波市镇海区泥螺山北侧围恳工程九龙湖镇田顾村下畦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10〕1672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设置宁波市镇海泥螺山北侧围垦工程九龙湖镇田顾村下畦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请示》(甬土资〔2010〕2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设宁波市镇海区泥螺山北侧围垦工程九龙湖镇田顾村下畦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1个,暂定开采规模120万吨/年,暂定出让年限3年4个月,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值:x:3323631,y:41358777。

二、拟设采矿权为省发改委浙发改基综〔2010〕223 号文件批复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宁波市镇海区泥螺山北侧围垦工程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料。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服务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矿产资源需求的实施意见》(浙土资发〔2009〕38号)“专供围垦造地等重点建设项目矿山的采矿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规定,同意该采矿权以协议方式一次性整体有偿出让给项目建设单位。按采矿登记管理权限的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到省厅申请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三、协议出让的采矿权所采石料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外销,工程结束后立即关闭矿山。项目建设单位须对此作出书面承诺。

四、新设采矿权位于《镇海区矿产资源规划》限采区,要加强对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与采矿权受让人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足额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做好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五、本批复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1年。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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