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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绿化标准县(市、区)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 《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吉发 〔2009〕32号,以下简称 《意见》)精神,加快城乡绿化步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在实施第二个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过程中,在全省开展创建绿化标准县 (市、区)活动。

一、充分认识创建绿化标准县 (市、区)的重要意义

开展创建绿化标准县 (市、区)活动,是全面提升我省造林绿化水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拓宽造林绿化形式和渠道,全面完成第二个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任务的客观要求;是增强林业发展动力,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林业经济强省目标的有效途径。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实抓好。

二、创建绿化标准县 (市、区)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开展绿化标准县 (市、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第二个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为统领,以改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以增加绿地总量,提高绿化美化质量为重点,全力打造山川秀美、景色独特、人居舒适的生态吉林。绿化标准县 (市、区)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从2011年到2020年,利用10年时间,使全省多数县 (市、区)达到绿化标准,使全省多数地方基本实现 “城镇园林化、村屯林围化、道路林荫化、农田林网化”的绿化美化目标。

三、严格把握绿化标准县 (市、区)建设标准绿化标准

县 (市、区)建设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域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宜的绿化模式。县城 (含市辖区)绿化要在不断增加绿地面积的同时,努力提高绿化的档次和品味,重点打造一批供居民休闲游憩的大型公园和广场。乡村绿化要体现地方特色,兼顾生态和经济效益,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突出搞好农村 “四旁”、乡村道路和农林牧渔场空闲土地绿化。东部地区要加大超坡耕地退耕还林、低质低效林改造和中幼龄林抚育力度;中西部地区要努力增加林地总量,通过改造和新建,构筑以农田防护林为重点的防护体系,更好地发挥林业在防风固沙、保护农田草原、保障生态安全中的作用。具体绿化标准:

(一)森林覆盖率:西部地区 (白城市、松原市)各县 (市、区)、双辽市和中部平原区产粮大县 (公主岭市、梨树县、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森林覆盖率原则上达到10% (含10%,下同)以上;中部地区 (长春市,不含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四平市,不含双辽市、公主岭市、梨树县)各县 (市、区)森林覆盖率原则上达到20%以上;中东部丘陵地区 (辽源市全境、梅河口市)森林覆盖率原则上达到35%以上;东部山区(吉林市、白山市、延边州、通化市,梅河口市除外)各县 (市、区)森林覆盖率原则上达到50%以上 (申报时新植林合格面积可参与森林覆盖率计算)。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5%。

(二)县城绿化 (含市辖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要达到40%以上,人均公园绿地8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园和广场 (面积1公顷以上)3处以上 (其中包括2011年以后新建的面积2公顷以上大型公园或广场1处)。城区绿化无死角,并做到乔灌花草相结合。有条件的平原县 (市、区)城周围,要建设环城绿化带(部分市辖区除外),山区县 (市、区)要搞好城区周围山地绿化,基本消灭 “挂画地”。

(三)村屯绿化:县级行政区域内90%以上村屯 (包括农、林、牧、渔场及库区场址)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基本做到村屯周围、街路、空地、房前有树或花草,营建环村 (屯)林的村屯达到70%以上,山区村屯周边山地绿化无死角。

(四)道路、河流与铁路两侧绿化:乡级以上公路、主要河流和铁路主干线周围绿化率要达到95%以上,乔灌花草相结合,达到绿化美化效果。国、省、县级公路及铁路两侧视野范围内基本消灭宜林荒山荒地,超坡耕地和 “挂画地”全部还林。

(五)造林面积与质量:近5年造林面积 (包括工程造林、一般造林、迹地更新造林、林冠下造林)超过本行政区域面积(不含森工企业经营面积)的05%;重点工程计划完成率达到100%,迹地更新无欠账,实行了更新造林保证金和合格证制度;无违规间作和毁林复耕现象,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年度检查验收在全省位次靠前,造林面积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六)宜林地造林 (改造):林业用地范围内的荒山荒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毁林开荒地等 (不含林场职工工资田)适宜造林 (改造)的土地,造林绿化率要达到95%。中西部地区,规划为农田防护林带,但未造林或造林质量不合格的,要完成新建或补植补造,残次林带要全部完成改造。

(七)森林经营:通过采育林、森林抚育、珍贵树种培育等经营方式,使现有林分质量得到大幅度提高。按现有中幼龄林面积总量和5年抚育间隔期,每年抚育的中幼龄林面积不低于全县(市、区)中幼龄林面积的五分之一。近2年完成的中幼龄林抚育面积要达到全县 (市、区)中幼龄林面积的40%。

(八)封山禁牧:按 《意见》要求,县 (市、区)政府发布禁牧令,在全境实施禁牧。

(九)无重大林业事故:近5年未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滥砍盗伐案件和造林质量事故。积极清理回收非法侵占林地,并及时还林 (绝大部分非法侵占林地在申报时已清理还林)。

四、认真组织绿化标准县 (市、区)的申报和考评工作

从2011年开始,在全省开展创建绿化标准县 (市、区)活动。绿化标准县 (市、区)实行逐级申报制,县 (市、区)经过自检认定达到规定标准后,于当年7月底前以政府文件报所在市(州)政府,经审核后报省政府申请检查验收。每年9月初,省绿化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单位逐项进行检查考评,原则上抽查的乡 (镇、场)个数不低于总数的50%、抽查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30%,年度省级营造林综合质量核查结果将作为参考依据。绿化标准县 (市、区)考评工作每年进行1次,申报与考评数量不限。考评合格的县 (市、区)由省绿化委员会上报省政府批准,授予 “吉林省绿化标准县”称号、颁发奖牌,并在现有专项资金中以投代奖,对绿化标准县予以重点倾斜。“吉林省绿化标准县”命名、奖励与实施第二个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阶段性表彰奖励结合进行。

五、加强创建绿化标准县 (市、区)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创建绿化标准县 (市、区)活动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作为改善城乡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建立各级领导目标责任制,并将创建绿化标准县 (市、区)成效纳入政府和部门领导政绩考核范围。省政府将把创建绿化标准县 (市、区)情况列入督查内容。

(二)制定规划。各县 (市、区)政府要结合第二个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制定争创绿化标准县 (市、区)规划,明确创建绿化标准县 (市、区)的具体时限、绿化重点、任务目标和主要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实现目标。各县 (市、区)创建规划经市 (州)政府审核后报省绿化委员会备案。

(三)加大资金投入。省直相关部门要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沟通协调,争取造林绿化项目和资金支持。市、县两级政府也要加大开展绿化标准县 (市、区)建设的资金投入,健全投入机制,积极引导、组织企业和社会资金用于造林绿化。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动创建绿化标准县 (市、区)活动的配套政策措施。

(四)形成工作合力。市、县两级政府要充分发挥绿化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根据各自职责,在系统绿化以及资金投入、项目安排等方面重点向城乡绿化倾斜,不断把创建绿化标准县(市、区)活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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