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的通知
(杭建市发〔2010〕573号)
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批人员、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管行为,确保杭州建设信用网(以下简称信用网)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根据《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市建委进一步深化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信用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诚信办)负责和指导信用网的数据采集和运行维护,杭州市建设市场信用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三条 诚信办确定1-3名网站管理员,负责信用网的信息审核、上网、汇总及日常维护、协调等工作。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采集和记录的信用信息负总责,并确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的采集、录入、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 网站管理员和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严格遵照本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章 网站对外信息发布操作
第五条 网站对外信息,是指信用网对外发布的通知、公告、信用曝光、表扬奖励等信息。第六条 凡以市建委名义作出的涉及"三大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记录的奖惩文件原则上均应对外发布。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联络员采集本单位对外发布的信息,经本单位(处室)负责人确认同意,以联系单的形式提供给诚信办,由网站管理员统一上网。
第八条 为确保发布的信息具有较强的时效性 ,网站管理员应在收到联系单的当日完成信息发布。
第九条 对外发布的信息内容按"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章 身份信息审核操作
第十条 身份信息,是指建设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等及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执业注册状况等基本状况。第十一条 身份信息审核采用实名制,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操作。
第十二条 本地建筑业类企业及其注册类人员和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入库、变更审核,分别由各区(管委会)建设局、市造价投资办负责初审,由市场处负责终审;外地进杭建筑业企业及其注册类人员的入库、变更审核,由市建管站负责;本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的入库、变更审核,由工程处委托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外地进杭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的入库、变更审核,由工程处委托市建管站负责;本市检测类企业的入库、变更审核,由工程处委托市检测协会负责;外地进杭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的入库、变更审核,分别由市招标办、市造价投资办负责初审,由市场处负责终审;建筑、市政类代建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入库、变更审核,由市场处负责;房产开发企业的入库、变更审核,由房开处负责;勘察、设计企业的入库、变更审核,由设计处负责。
身份信息审核涉及从业人员在"三大市场"之间的工作调动,由从业人员调入企业的管理处室进行从业人员调动操作。
第十三条 为确保身份信息入库、变更的及时性,以便建设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顺利在杭开展业务,各成员单位应在受理企业书面资料齐全并发起网上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信息的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身份信息的审核按"谁审核(初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
第四章 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操作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是指建设行业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及提示信用信息。第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根据《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认定和记分标准,按职责分工,对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
上级有关党委或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表彰等良好信用信息,由业务对口的成员单位收集并填写联系单后交诚信办上网加分。市建委、各区(管委会)建设局及各管理机构通报表彰等良好信用信息,由发文单位(部门)上网加分。其他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上传,诚信办审核后加分。
行政处罚案件,由立案调查单位负责凭处罚决定书按照信用记分标准对被处罚单位进行扣分及确认工作。
第十七条 为确保信用信息具有较强的及时性及公开性,各成员单位应在采集到信用信息的当日完成记录入库工作。
第十八条 为保持需记录信息与实际记录信息的一致性,方便各成员单位对当月本单位信用记录信息进行查漏补缺,各成员单位应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对当月记录信息进行核对自查,并将自查材料报诚信办。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按"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
第五章 限制信息加、解锁操作
第二十条 限制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因资质有效期到期、进杭建筑业企业因备案时间到期、建筑业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因入围、中标等原因及因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文件内容,需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建设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市场活动的信息。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因资质有效期到期、进杭建筑业企业因备案时间到期、建筑业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因入围、中标等原因而产生的限制信息由信用网系统自动进行加/解锁。
因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文件内容而产生的限制信息由网站管理员根据省住建厅网站上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各成员单位联络员提供的联系单,对相关建设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加锁,此限制信息的解锁由信用网系统自动处理。若限制信息涉及劳务分包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各成员单位在提交联系单的同时抄送给市建管站,由其予以落实。
需对被行政处罚(不含简易行政处罚)的企业进行限制的,由立案调查部门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出具联系单。
为便于网站管理员准确加锁,联系单应于限制期起点日期前提供。
因信用网覆盖地域、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范围限制,造成网站管理员不能加锁的,由网站管理员反馈相关情况至提供联系单的成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限制信息的公正性和时效性,网站管理员应在收到联系单的当日,根据联系单上明确对建设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限制起止时间进行加、解锁。
第六章 异常信息处理操作
第二十三条 异常信息,是指信用网操作过程中因误操作、网络延迟或特殊情况等原因出现的无法由成员单位自行处理的信息。第二十四条 异常信息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以联系单的方式提交给网站管理员,由网站管理员协调有关成员单位进行核查、处理。若遇紧急情况可先口头提交后补联系单。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异常信息的及时处理,网站管理员应在收到联系单一小时内予以解决,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章 数据利用操作
第二十六条 数据利用,是指信用网上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和限制信息等数据,用于为建设行业信用排行、企业出市备案、资质和资格审批等工作提供依据。第二十七条 数据利用由各成员单位自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查询、处理、利用。其中施工、监理和园林绿化企业出市备案办理时涉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内容的,市建管站以信用网上的不良信用信息及省住建厅的行政处罚信息作为开具诚信证明的参考依据;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出市备案办理时,市场处以信用网上的不良信用信息作为开具诚信证明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数据被利用范围的合理性,各成员单位只能利用信用网上已有的数据用于指导工作。
第八章 数据统计操作
第二十九条 数据统计,是指对信用网上已入库的建设行业企业家数、从业人员人数、信用信息记录条数(内容)的汇总统计。第三十条 若需要本单位的入库数据,各成员单位可自行统计;若需要其它成员单位的入库数据或信用网全部数据,各成员单位或其他非成员单位应提交联系单,经诚信办同意,由网站管理员统计并提供。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统计的数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网站管理员应在需求被同意的当日,按联系单上的要求,提供所需的统计数据。
第九章 数据纠错操作
第三十二条 数据纠错,是指各成员单位对本单位采集、录入、上报的出错数据进行及时纠正,以及发现其它成员单位操作的数据出错情况后及时告知。第三十三条 数据纠错的范围,包括审核的身份信息、记录的信用信息、提供的发布信息和限制信息、涉及两家及以上成员单位运用的信用网信息等。
第三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发现本单位提供的发布信息和限制信息出错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以联系单的形式提交给诚信办,以便网站管理员及时对数据进行纠正;各成员单位发现本单位审核的身份信息、记录的信用信息出错后,经本单位责任人确认,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出错数据进行纠正,系统将自动保存纠错记录。
各成员单位发现非本单位提供的发布信息和限制信息出错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以联系单的形式提交给诚信办,以便网站管理员及时对数据进行纠正;各成员单位发现非本单位审核的身份信息、记录的信用信息出错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以联系单的形式提交给诚信办,由网站管理员及时告知相应成员单位,由其对数据进行纠正。如出错数据的运用涉及两家及以上成员单位,成员单位之间可自行沟通、协调,由初始数据提供单位进行纠正,纠错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以联系单的形式提交给诚信办。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网站管理员应在收到联系单的当日对数据进行纠正或转告相应成员单位进行纠正。
第十章 考核管理
第三十六条 考核管理,是指诚信办对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并针对全年工作情况进行年度通报。第三十七条 考核管理的内容,是指各成员单位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工作量的完成情况及操作中的常见问题等。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信用网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网站管理员在日常维护中应注意发现问题,遇有疑问的地方应及时与各成员单位进行联系沟通。
附表:
信用网操作内容联系单
单位名称: 联络员: 填报日期:
| 序 号 | 操作内容 | 操作要求 | 附件内容 | 项目类型 | 单位(处室)负责人意见及签名 | 诚信办审核意见 | 完成情况及时间 | 操作人签名 | 备 注 |
备注:1、项目类型是指网站对外信息、表彰加分、限制信息、异常信息、数据统计。
2、附件内容是指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并请将附件内容附在联系单后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