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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市财政局关于市区亮灯工程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36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市财政局关于市区亮灯工程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3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办、市财政局拟订的《市区亮灯工程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市区亮灯工程奖励实施办法
(市城管办、市财政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亮灯工程的规划和建设,提高亮灯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亮灯工程的意见》(市委办〔2008〕7 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杭州经济开发区、钱江新城沿钱塘江两岸范围内实施的亮灯工程项目,以及规划、实施、配合亮灯工程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各有关区政府(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个人。
二、奖项设置
亮灯工程奖项设集体类奖项(包括组织奖和配合奖)、工程类奖项(包括优胜奖和优秀奖)和先进个人类奖项等。
三、奖励条件
奖励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列入年度亮灯工程计划并按计划要求完工或完成工程决算审核的项目,以及未列入年度亮灯工程计划,但项目已备案、设计方案(含概算)已经市亮灯办批准,当年已实施完成并经初步验收的项目。
(二)安全文明施工,未出现安全事故的项目。
(三)与区亮灯监管部门签订长效管理责任状,并纳入“一把闸刀”管理的项目。
四、奖励标准
(一)集体类奖项的奖励标准。
被评为亮灯工程组织奖的部门和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被评为亮灯工程配合奖的部门和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
(二)工程类奖项的奖励标准。
被评为亮灯工程优胜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万元,其中,工程投资总造价低于15万元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被评为亮灯工程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5万元,其中,工程投资总造价低于15万元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三)个人类奖项的奖励标准。
被评为亮灯工程个人类奖项的,每人奖励1000元,公务员除外。
五、资金支出途径及使用
奖励经费在市亮灯工程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亮灯工程集体类奖项的奖励资金全部作为夜景亮灯工程工作经费。
具体奖励工作由市城管办与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本意见由市城管办、财政局负责解释。前发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市区夜景亮化工程以奖代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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