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实施激励与责任追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与监督工作在局长的直接领导下,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其他相关处室配合。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与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提高监督检查实效。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按照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工作考核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年度进行,考核与审计信息考评结合进行。第七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处室政府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真实;
(三)各处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结情况;
(四)其他相关考核内容。
第八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运转程序的要求,检查各处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准确真实情况、依申请公开的办结登记情况,并进行考察和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二)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将考核意见报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驻局监察室的日常监督。
第十一条 每年3月底,应当根据市政府的统一规范报告提纲对外公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认为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驻局监察室举报。
第十三条 法制处在审理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行政复议事项时,应依法对相关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可通过网上调查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在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划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第十六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规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指南和目录的;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整改建议落实不到位,对责任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相关处室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变更、撤销或终止时,不及时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供的;
(六)未经审核批准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提交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虚假公开的;
(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九)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十)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私利的;
(十一)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十七条 当事人或相关处室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