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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暂行办法


【颁发部门】 福州市审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级审计机关和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总审计师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由综合处长兼任主任,成员由综合处、办公室、监察室、法制处等组成。

第三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成员列席。

领导小组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和协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具体工作;

(二)拟定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

(三)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

(四)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检查考评本机关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各处室负责提供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政府公开信息,并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完整、准确、真实。

第六条 法制处负责承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所提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监察室负责受理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

第七条 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的,能明确主办处室的由主办处室牵头,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办理;不能明确主办处室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请局长确定主办单位。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应由本局相关处室征求第三方意见后,报局长审核。

第八条 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履行职责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应由本局具体执行处室负责与其他行政机关沟通确认。其他行政机关存在不同意见的,该政府信息内容属于本局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本局意见处理;不属于本局权限范围内的,按照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处理。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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