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同意长兴县中医院新院址执业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0]3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同意长兴县中医院新院址执业的批复
(浙卫发[2010]316号)


湖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要求变更长兴县中医院执业地址验收的请示》(湖卫〔2010〕226号)悉。我厅组织了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有关专家,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医医院基本建设标准》等对长兴县中医院新院址进行了实地审核和验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兴县中医院搬迁至新院址执业。
二、请该院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并按照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标准加强管理和建设,严格依法执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中医办院方向,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学科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强化医疗质量控制,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希望你局加强对该院的指导和监管,促进该院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