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吉政办函[2010]173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1年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2011年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目录》中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指省本级政府采购执行的采购项目和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减变更。各地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须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目录》中的门槛价指所列项目一次性的采购额度,是划分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标准。采购单位不得为规避政府采购而将同一项目化整为零进行采购。
三、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须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具体包括维修、装修、翻建、绿化、网络等工程项目,进口产品,专用物资,以及政法、农林、广电、教育、卫生、科研等单位采购的特殊货物类项目。2011年,省本级对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实行协议供货采购,车辆保险、车辆维修、公务出国国际机票、公务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采购管理。
(二)没有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按照集中采购方式办理。
(三)《目录》中门槛价以下或 《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四)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集中采购项目,经同级政府授权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全面规范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进口产品和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的采购政策,强制、优先购买国内品牌产品。
五、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将作为财政监督、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政府采购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2011年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2011年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目录编号及项目名称 门槛价
a:货物类
a01 一般设备
a0101 电器设备
a010101 电视机总额10万元
a010102 电冰箱总额10万元
a010103 洗衣机总额10万元
a010104 吸尘器总额10万元
a010105 摄影、摄像器材总额10万元
a010106 空气调节设备总额10万元
a0102 办公自动化设备
a010201 台式计算机协议供货
a010202 笔记本电脑协议供货
a010203 打印机协议供货
a010204 复印机协议供货
a010205 投影仪协议供货
a010206 扫描仪协议供货
a010207 速印机总额10万元
a02 专用设备
a0201 通信设备
a020101 移动通信设备总额10万元
a020102 电话通讯设备总额10万元
a020103 其他通信设备总额10万元
a0202 网络设备
a020201 服务器总额10万元
a020202 路由器总额10万元
a020203 交换机总额10万元
a020204 调制解调器总额10万元
a0203 印刷设备总额10万元
a0204 照排设备总额10万元
a0205 医疗设备总额10万元
a0206 计划生育设备总额10万元
a0207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总额10万元
a0208 其他监控设备总额10万元
a0209 农用机械设备总额10万元
a0210 水利设备总额10万元
a0211 气象设备总额10万元
a0212 工程机械总额10万元
a0213 警用设备和用品总额10万元
a0214 保安设备总额10万元
a0215 教学设备总额10万元
a0216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总额10万元
a0217 灯光、音响设备总额10万元
a0218 文艺设备总额10万元
a0219 体育设备总额10万元
a0220 炊事设备总额10万元
a0221 科研仪器及设备总额10万元
a0222 检测 (监测)设备总额10万元
a0223 消防器材总额10万元
a0224 园林机械总额10万元
a0225 地震设备总额10万元
a0226 鱼政、海事设备总额10万元
a0227 畜牧设备、用具总额10万元
a0228 动植物用药品总额10万元
a0229 节水用具总额10万元
a0230 档案设备总额10万元
a0231 变电、配电设备总额10万元
a0232 发电设备总额10万元
a0233 实验室设备总额10万元
a0234 安检设备总额10万元
a0235 测绘测量设备总额10万元
a0236 环保设备总额10万元
a0237 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总额10万元
a03 家俱
a0301 办公家俱总额10万元
a0302 宿舍家俱总额10万元
a0303 其他家俱总额10万元
a04 电梯和起重机总额10万元
a05 锅炉总额10万元
a06 专用材料
a0601 服装总额10万元
a07 物资
a0701 救灾物资批量10万元以上
a0702 防汛物资批量10万元以上
a0703 抗旱物资批量10万元以上
a0704 农用物资批量10万元以上
a0705 储备物资批量10万元以上
a08 燃料 (取暖用煤、用油)
a09 建筑、装饰材料
a0901 水泥批量10万元以上
a0902 木材批量10万元以上
a0903 金属材料批量10万元以上
a0904 瓷砖批量10万元以上
a0905 清洁用具批量10万元以上
a0906 石材批量10万元以上
a0907 门窗批量10万元以上
a10 交通工具
a1001 汽车
a100101 轿车
a10010101 普通轿车
a10010102 高级轿车
a100102 越野汽车 (吉普车)
a100103 卡车
a100104 载客汽车
a10010401 旅行面包车
a10010402 公共汽车
a10010403 微型客车
a100105 专用汽车
a10010501 工程汽车
a10010502 工具汽车
a10010503 消防车
a10010504 警车
a10010505 救护车
a10010506 通讯和广播用车
a10010507 皮卡
a100106 摩托车
a1002 船只
a11 建筑物
a1101 办公用房 (购买)总额20万元
a1102 宿舍用房 (购买)总额20万元
b:工 程 类
b01 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总额20万元
b02 修缮、装饰工程总额20万元
b03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总额20万元
b04 建筑物
b0401 公用房建设总额20万元
b0402 住房建设总额20万元
b05 市政建设工程
b0501 市政道路建设总额20万元
b0502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b050201 文教设施建设总额20万元
b050202 卫生设施建设总额20万元
b050203 文艺设施建设总额20万元
b050204 体育设施建设总额20万元
b050205 其他公用设施建设总额20万元
b06 环保绿化工程
b0601 污水处理总额20万元
b0602 垃圾处理总额20万元
b0603 绿化工程总额20万元
b07 弱电工程总额20万元
b08 供热工程总额20万元
b09 农业工程总额20万元
b10 农发工程总额20万元
b11 水利工程
b1101 江河、湖泊治理工程总额20万元
b1102 防洪工程总额20万元
b1103 其他水利工程总额20万元
b12 交通运输工程总额20万元
b13 消防工程总额20万元
b14 空调工程总额20万元
b15 电梯工程总额20万元
c:服 务 类
c01 印刷批量10万元以上
c02 办公用纸批量10万元以上
c03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c0301 车辆保险定点采购
c0302 车辆维修定点采购
c04 公务出国国际机票定点采购
c05 公务出差和会议定点采购
c06 信息技术及计算机软件
c0601 系统软件总额10万元
c0602 工具软件总额10万元
c0603 应用软件 (用于财务、管理、教学等)总额10万元
c07 工程设计总额10万元
c08 项目监理总额10万元
c09 咨询服务 (服务包括法律、经济、技术等)总额10万元
说明:市政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单位内部的道路及各种设施建设。
附件2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单位采购 《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具体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 (含10万元),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 (含20万元)。
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都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根据采购单位的合理要求和采购项目的技术特点,采用除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具体标准为: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 (含50万元);工程类项目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 (含100万元)。
此前有关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