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明确航政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交〔2010〕292号)
各市交通局(委),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管理局:
为规范航政行政许可,根据《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我厅对航政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严格贯彻执行。
一、航政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一)修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闸坝等拦航道建筑物,修建桥梁、渡槽、缆线、管道、隧道等跨(穿)航道建筑物,临航道修建引水、排水设施(包括取排水口确需延伸至主航道内,或者内河引水、排水导致主航道横向流速大于每秒零点三米、回流流速大于每秒零点四米的)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涉航建筑物许可申请。其中,在规划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内河航道和沿海五百吨级以上航道修建的,由省港航管理局许可;在其他航道修建的,由设区的市港航管理机构许可。
(二)因工程建设施工等需要修建便桥等临时跨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涉航建筑物许可申请。其中,在规划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内河航道和沿海五百吨级以上航道修建的,由设区的市港航管理机构许可;在其他航道修建的,由县级港航管理机构许可(未设置县级港航管理机构的,由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下同)。
(三)修建涉航建筑物施工期间确需断航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断航施工许可申请。其中,在规划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内河航道和沿海五百吨级以上航道修建的,由设区的市港航管理机构许可;在其他航道修建的,由县级港航管理机构许可。
(四)过船建筑物的运行调度方案和定期检修停航方案,由过船建筑物运行管理单位提出过船建筑物运行许可申请。其中,一级至四级内河航道或者沿海五百吨级以上航道上的,由省港航管理局许可;其他航道上的,由设区的市港航管理机构许可。
(五)在内河航道设置、移动或者撤除专用航标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内河专用航标许可申请,并由县级港航管理机构许可。
(六)修建通航3000吨级海轮以上桥梁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港航管理机构提出涉航建筑物许可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其他航政行政许可由申请人向许可机关直接提出。
(七)省港航管理局受理的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由省港航管理局书面通知设区的市港航管理机构负责现场踏勘,并在通知之日起7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省港航管理局。
(八)在省地方海事辖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申请的,相关许可文件可由港航管理机构一并送达申请人。
二、航政行政许可条件
(一)涉航建筑物许可的条件:
1.修建涉航建筑物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
2.涉航建筑物设计方案有关内容符合规定要求,按照《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附具通航影响专题论证报告。
(二)断航施工许可的条件:
1.断航施工方案合理,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并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2.已采取措施保持施工期间航道的原有通过能力,或者已按要求落实过船措施或者设置驳运设施等补救措施,保持航道畅通。
(三)过船建筑物运行许可的条件:
1.运行调度方案科学合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开放时间符合《船闸管理办法》要求,充分发挥过船建筑物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2.检修停航方案和检修时间安排科学合理,同一航道上相邻的过船建筑物检修停航时间一致。
(四)内河专用航标许可的条件:
1.设置、移动或者撤除内河专用航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
2.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航政行政许可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涉航建筑物许可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涉航建筑物许可申请书(附件1);
2.项目建设依据(如有);
3.对建筑物选址、水文条件、河床(海床)演变、通航水位、船舶通过能力、通航净空尺度、埋设深度、通航孔布置、安全保障措施、对航道的影响及补救措施等作出说明的设计方案,修建取排水口的设计方案还应包括流量和流速;
4.能反映航道实测水下地形、航道中心线或者规划中心线、安全距离范围内相邻涉航建筑物等要素的工程平面图(正式设计出版图及电子图),能反映设计最高和最低通航水位、航道实际或者规划底高程、与通航条件有关的控制点高程的工程断面图(正式设计出版图及电子图);
5.通航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修建拦航道建筑物、在通行海轮的航道修建跨航道建筑物、在内河航道内修建设有墩台的跨航道建筑物的);
6.与通航条件有关的数模或者物模试验报告及评审意见(必要时);
7.建设单位对施工设施清除方案、影响航道时的补救措施、临时跨航道建筑物使用期限及恢复保障措施等的申明;
8.受影响的利益相关人的意见或者协议(必要时);
9.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申请时还需提供委托书)。
(二)断航施工许可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断航施工许可申请书(附件2);
2.断航施工方案,包括建筑物基本概况、断航起止地点和时间、进度安排、施工主要技术措施及必要的图纸(附电子图);
3.保障通航补救措施,包括保持施工期间航道的原有通过能力所采取的措施,或者落实过船措施、设置驳运设施等补救措施和相应的图纸(附电子图);
4.受影响的利益相关人的意见或者协议(必要时);
5.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申请时还需提供委托书)。
(三)过船建筑物运行许可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过船建筑物运行许可申请书(附件3);
2.运行调度方案,包括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等内容;
3.检修停航方案,包括停航起止时间、进度安排、同一航道上相邻的过船建筑物检修停航时间安排等;
4.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申请时还需提供委托书)。
(四)内河专用航标许可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内河专用航标许可申请书(附件4);
2.能反映航道、航道中心线及涉航建筑物或者采砂、打捞、钻探等水上作业区位置的航标平面布置图,航标结构图(附电子图)以及设计说明;
3.桥区水上航标配布设计方案以及专家咨询意见(必要时);
4.建设单位对专用航标和必要的辅助设施维护方案的申明;
5.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申请时还需提供委托书)。
(五)申请材料提供要求:
1.报告、方案、图纸类材料应当提供一式二份,并附电子稿;其他材料各1份。
2.所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复印件,并由申请人盖章或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
3.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申请材料必须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对复印件应审核与原件是否一致。
四、涉航建筑物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格式(附件5)
涉航建筑物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及设区的市港航管理机构的审查意见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从涉航建筑物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所列第1至11项中选取填写,并根据实际按序编号,不得擅自改动。其他补充要求可在第11项中明确。
五、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许可指南的通知》(浙交〔2006〕21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加强航道行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交〔1997〕51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航道管理、航道养护三级职责>的通知》(浙交〔1997〕5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航政许可决定书的通知》(浙交〔2008〕97号)和《关于印发<台州、温州内河封闭航区通航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交〔2001〕27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予以废止。
附件1.涉航建筑物许可申请书
2.断航施工许可申请书
3.过船建筑物运行许可申请书
4.内河专用航标许可申请书
5.涉航建筑物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联系人:袁纪岳,电话:0571-88909350)
附件1
涉航建筑物许可申请书
申请 人的 基本 情况 | 姓名或 名称 |
|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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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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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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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物 概 况 | 建筑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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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位置 | ||||||||||||
建设依据 | ||||||||||||
设计单位 | ||||||||||||
建筑物性质 | 新建 改扩建 | 预定工期 | ||||||||||
涉航建筑物主要技术数据 | ||||||||||||
闸 坝 | 通航吨级(t) | 闸室尺度(m) | 闸门提升净高(m) | 门槛水深(m)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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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 架空管道 | 结构型式 | 通航净宽(m) | 通航净高(m) | 与航道夹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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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缆线 | 类 别 | 跨 径(m) | 通航净高(m) | 塔基离岸距离(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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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管线隧道 | 类 别 | 管线顶标高(m) | 埋设深度(m) | 入土口离岸距离(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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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排水口 | 伸出岸线距离(m) | 最高点标高(m) | 横向流速(m/s) | 回流流速(m/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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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程系统说明 |
| 设计通航水位 |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m) |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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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人保证上述填表内容及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附件2
断航施工许可申请书
申请 人的 基本 情况 | 姓名或 名称 |
|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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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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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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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 概况 | 建筑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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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位置 | |||||||||
建设依据 | |||||||||
施工单位 | |||||||||
建筑物性质 | 新建 改扩建 | 预定工期 | |||||||
断航起 止地点 | 断航起 止时间 | ||||||||
断航施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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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人保证上述填表内容及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附件3
过船建筑物运行许可申请书
申请 人的 基本 情况 | 姓名或 名称 |
|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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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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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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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船 建筑 物概 况 | 建筑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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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位置 | |||||||||
运行管 理单位 | |||||||||
建成日期 | 设计通过能力 | ||||||||
通航吨级 | 船闸有效尺度 | ||||||||
运行调度 | 运行条件 | ||||||||
开放时间 | |||||||||
检修停航 | 检修停 航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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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起 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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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航起 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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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人保证上述填表内容及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附件4
内河专用航标许可申请书
申请 人的 基本 情况 | 姓名或 名称 |
| 身份证号/营业 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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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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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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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 航标 概况 | 项目名称 | 航道名称 | ||||||||
申请类别 | 设置 移动 撤除 | 预定工期 | ||||||||
编号 | 地理坐标 或 位 置 | 种 类 | 是否 发光 | 灯质(器) | 作用 距离 | 所用 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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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人保证上述填表内容及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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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种类”栏选择填写桥涵标、桥柱标、桥区标、安全警示标、示位标、管线标、限停靠范围标志等。移动的应同时填写新、旧地理坐标或位置。
附件5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浙航政- 〔20 〕
申请许可事项 | 涉航建筑物许可 | |||
申请人信息 |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
| 营业执照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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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 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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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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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涉航建筑物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根据涉航建筑物种类选择)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根据涉航建筑物种类选择)的规定,现决定准予许可,准予你(单位)依法在 (航道名称) 航道 位置(航道现状或者规划等级为级)建设工程,但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按通航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审查意见要求执行; 2.按(设计单位)编制的《 工程平面图图名 》(图号 )建设; 3.按(设计单位)编制的《 工程断面图图名 》(图号 )建设,不得减少有关通航净空尺度或者埋设深度; 4.建设 吨级船闸(节制闸),闸室有效尺度× 米,闸门提升净高米,门槛水深米; 5.桥梁、渡槽、管道等跨航道建筑物通航孔净宽范围内设计梁底标高不低于 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米,高程),净高不小于 米,净宽不小于 米(或者一跨过河); 6.跨航道缆线垂弧最低点标高不低于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米,高程),塔基基础外边缘距规划岸线距离、 米; 7.缆线、管道、隧道等穿航道建筑物在航道范围内的设计顶标高不低于 米,实际或者规划河床最低点标高米; 8.取排水口伸出岸线米 ,最高点标高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米, 高程),影响航道的横向流速不大于米/秒,回流流速不大于米/秒; 9.临时跨航道建筑物使用期限月,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及时拆除并按规定要求恢复航道原状;因工程建设尚未竣工等原因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本机关申请延期,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本机关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10.应按有关法规、规范和规定同步设置、维护防撞设施和(桥涵标、桥柱标、桥区标、管线标、示位标、安全警示标) 等航标; 11.(其他要求) 。 告知:你(单位)应当执行《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和上述所列要求,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单位)需要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请按原审批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盖章) 年月 日 | ||||
注:本决定书一式贰联,一联交被许可人,一联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