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苏府通〔2010〕33号)
经省政府《关于批准苏州市相城区2010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10〕1116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19.1148公顷,其中耕地12.6885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2010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北桥街道斜桥村7、9、10、11、18组、村集体;永昌村29组、村集体;望亭镇新埂村(华兴)9~11组、村集体;渭塘镇渭北村4组、村集体;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6、(平斜)7组、村集体。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北桥街道斜桥村7组0.2183公顷,其中耕地0.1575公顷;
(二)相城区北桥街道斜桥村9组0.8028公顷,其中耕地0.7620公顷;
(三)相城区北桥街道斜桥村10组1.4369公顷,其中耕地0.2037公顷;
(四)相城区北桥街道斜桥村11组0.0438公顷,其中耕地0.0196公顷;
(五)相城区北桥街道斜桥村18组2.0197公顷,其中耕地0.9231公顷;
(六)相城区北桥街道永昌村29组3.0860公顷,其中耕地1.5834公顷;
(七)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华兴)9组1.1652公顷,其中耕地1.0806公顷;
(八)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华兴)10组2.1247公顷,其中耕地1.8101公顷;
(九)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华兴)11组0.4078公顷,其中耕地0.3698公顷;
(十)相城区渭塘镇渭北村4组3.1186公顷,其中耕地2.9389公顷;
(十一)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6组1.6853公顷;
(十二)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平斜)7组3.0057公顷,其中耕地2.8398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耕 地 | 12.6885 | 27万元/公顷 | 2万元/人 |
养殖水面 | 3.7060 | 32.4万元/公顷 | / |
未利用地 | 1.0151 | 13.5万元/公顷 | / |
工矿用地 | 1.7052 | 27万元/公顷 | /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相城区北桥街道斜桥村、永昌村、望亭镇新埂村、渭塘镇渭北村、阳澄湖镇岸山村 | 2011年1月5日 至1月20日 |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北桥国土资源所、望亭国土资源中心所、渭塘国土资源中心所、阳澄湖国土资源中心所 | 2011年1月5日至1月20日 |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5719882、65383867、65901130、65425008。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