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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黑建质[2010]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的通知
(黑建质[2010]38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一直是困扰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进一步提高的瓶颈,也是多年来投诉的主要问题,更是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所在。为有效防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发生,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工作,提高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会同有关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编制了黑龙江省地方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以下简称《防控规范》)。《防控规范》规定了住宅工程实体质量通病、管理质量通病、工艺质量通病防控的基本要求,是我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工作的重要依据。
深入开展质量通病防控三年攻坚活动,大幅度降低质量投诉率是2011年全省工程质量监督重点工作之一,做好《防控规范》宣贯落实工作,抓典型、抓推进是2011年全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工作的主要措施。为此,省住建厅对《防控规范》宣贯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刻认识宣贯《防控规范》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工作的重要作用
多年来,在质量通病防控方面,各级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出台了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但是,由于缺乏规范性、系统性,质量通病防控效果并不理想,群众的满意度并不高,质量通病还较多地发生。
《防控规范》从实体质量通病、工艺质量通病、管理质量通病并重治理入手,结合严寒地区的特点,在对长期困扰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提高的实体质量通病提出技术性控制措施同时,还对管理质量通病、工艺质量通病提出防控要求,特别是对落实参建各方在质量通病控制中的责任提出管理要求,既是一本技术性规范,也是一本管理性规范,是我省质量通病防控工作的主要依据。贯彻实施《防控规范》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政为民,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工程”的具体体现。为此,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宣贯落实力度。
二、加强《防控规范》宣贯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是做好《防控规范》宣贯和实施工作的重要保证,为此,省住建厅成立《防控规范》宣贯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文芳
副组长:高立志 王公山 构田滨
成 员:各市(行署)、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主管局长(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各地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联系电话(传真):0451-82718493。
办公室主任:王公山
办公室副主任:郑纯共、李会义
三、开展《防控规范》宣贯、实施工作的有关要求
宣贯培训总的要求是全面培训、全员培训,确保不留死角,具体要求是:
(一)培训方式。采取省、市(行署)分别培训的方式,省里举办师资和骨干培训,各市(行署)以全员培训为主,通过省、市(行署)两级培训,达到“两个覆盖”:
--宣贯培训覆盖到每一个质量管理人员。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是质量通病防控的重要责任主体,《防控规范》宣贯培训要覆盖到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人员,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取样员,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见证员及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人员。
--贯彻实施覆盖到每一项住宅工程。每一项住宅工程项目建设部、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部都要配备《防控规范》, 并以此为依据开展质量通病防控和验收工作;每一个设计单位及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都要配备《防控规范》,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设计、出具检测报告、进行施工图审查。
(二)培训教材。培训教材统一使用经省住建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正式版本,教材统一由各市(行署)工程质量监督站向省总站征订,征订工作即日起开始。
(三)培训证书。省、市培训后,对培训人员由省总站统一发放“岗位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由各地向总站征订、填写信息后,由总站盖钢印),该证书作为岗位证书年检的依据,凡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主管部门对岗位证书不予年检。
四、确保《防控规范》贯彻实施的有关措施
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省住建厅关于《防控规范》宣贯实施的有关要求,从抓好责任落实和“四个结合”入手确保《防控规范》实施到位:
(一)抓好责任落实。一是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宣贯培训的组织管理职责,培训面低于90%的地市将取消年度评先资格;二是要突出建设单位是质量通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是质量通病防控的主要责任人地位,设计、监理单位和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也要认真履行相应防控责任。
(二)抓好“四个结合”。
--实施《防控规范》与工程质量评优相结合。凡未贯彻实施《防控规范》的住宅工程,取消参加各级优质工程的评选资格。
--实施《防控规范》与工程质量巡查相结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巡查时,要将贯彻实施《防控规范》作为重要检查内容,对未贯彻实施《防控规范》且工程存在质量通病的,要从严对相关责任主体记不良行为记录,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处罚。
--实施《防控规范》与工程验收相结合。凡未按照《防控规范》要求进行分项、分部验收和分户验收的,严禁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更不能对工程予以备案。
--实施《防控规范》与差别化管理相结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工程质量差别化管理中,要将未配备《防控规范》项目建设部、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部和设计单位、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未经过培训的质量管理岗位人员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
五、具体实施时间
《防控规范》已经由省住建厅于2010年12月6日发布,并于2011年1月6日实施,具体实施时间规定如下:
(一)2011年1月6日以后新开工的住宅工程。设计单位要按照《防控规范》要求检查、补充、完善质量通病防控的设计措施;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新审查施工图中防控质量通病的措施,已经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作相应修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防控规范》对质量通病进行防控和验收。
(二)2011年1月6日以前开工尚未竣工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责任主体对未完分项、分部工程按《防控规范》要求对质量通病进行防控和验收,并按《防控规范》规定进行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
凡应执行《防控规范》而未执行的住宅工程,一律不予验收备案。

附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及《岗位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征订单(略)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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