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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对南昌市市政公用一卡通有关收费问题的答复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发改委

【发文字号】 赣发改收费字[2010]24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对南昌市市政公用一卡通有关收费问题的答复
(赣发改收费字[2010]2451号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南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市政公用一卡通收费标准的请示》(洪价经字[2010]39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为实现政府公共管理和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提高城市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南昌市公交总公司将公交ic卡业务授权委托江西省洪城一卡通投资有限公司。同意你局意见,将市民原公交ic卡无偿还更换为城市一卡通,不再收取任何费用。新增市民公交卡和遗失补发卡的押金收费标准仍按省发改委《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公交ic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12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南昌市城市一卡通卡押金为15元/卡,按照“自愿购买、自由退卡”的原则,押金按试用期每月扣除1元折旧费后退还,直至扣完为止,押金扣完后,城市一卡通归持有者所有,不再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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