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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对安徽东方水泥有限公司停止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商[2010]2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对安徽东方水泥有限公司停止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
(皖价商〔2010〕265号)


滁州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省电力公司:

安徽东方水泥有限公司列入2010年度全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计划的一条机立窑及两条计划外的机立窑设备已全部拆除,并于2010年7月30日通过省经信委验收。根据省经信委《关于对安徽东方水泥有限公司不再实行差别电价的函》(皖经信运行函〔2010〕1123号),经省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自省经信委验收确认之日起,对安徽东方水泥有限公司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省物价局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停止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属 地

已淘汰、拆除设备类型

淘汰计划

改造转产

处理方式

备注

φ2.8m×12m机立窑1座

计划内

φ3.0m×11.5m机立窑1座

计划外

φ3.0m×13m机立窑1座

计划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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