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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LNG(二期)输气管线福州段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0]24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lng(二期)输气管线福州段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榕政办〔2010〕2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建lng(二期)输气管线福州段临时用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根据当地核定的年产值按以下标准计付

1、属耕地的,按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

2、属园地的,按耕地年产值的60%补偿。

3、属林地、其它农用地的,按耕地年产值的40%补偿。

4、属未利用地的,按耕地年产值的15%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当地核定的年产值按以下标准计付

1、临时使用耕地1年以内的,青苗补偿费按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临时使用耕地超过1年且在2年以内的,青苗补偿费按耕地年产值的2倍补偿。

2、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按征地时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土地,需交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

按照省重点办《关于福建lng站线项目输气主干线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2006〕48号)议定的意见执行,其标准为:耕地2000元/亩;其它土地1000元/亩。

请各县(市)区政府按照上述标准认真做好征地工作,并将征地补偿款及时发放补偿到位,以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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